阳城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新

时间:2024-06-11 17:26:00 监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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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新

  为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行为,理顺和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之间相互关系,切实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阳城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新

  第一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职能,对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村级党组织和乡镇政府、纪委(行政监察室)的领导。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特殊情况可设副主任1名)。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较好、遵纪守法、群众信任、熟悉村情;

  (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涉农政策,协调议事能力强;

  (三)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于公益事业;

  (五)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提倡村党(总)支部副书记、纪检委员或村内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通过法定程序民主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成员,但兼有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工作由同届村民委员会主持,应在党组织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一)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私心重,影响恶劣的;

  (二)在党政纪处分期间或受撤职以上党政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正在服刑或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或涉嫌违反党纪正 2

  在接受调查以及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四)依照法律规定处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期间的;

  (五)违反计生条例未受处理或处理后未满五年的;

  (六)长期拖欠、占用村级集体资产的;

  (七)一年中连续在本县外时间超过6个月且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

  (八)身患疾病无法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并立即公布,同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有关程序在一个月内补选新成员。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本村

  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实行监督;

  (二)对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凡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执行;

  (三)对村集体资金收支、资产资源处臵及购置进行监督,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包括村办企业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等;

  (四)对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等,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五)配合支持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疏导工作;

  (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误工误工补贴进行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权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对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性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工作制度,模范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

  责。乡镇、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列席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相关会议,直接了解掌握村务事项的决策决定和管理执行情况。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和会议资料;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做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村级党组织进行复议,经复议后仍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再提请乡镇政府、乡镇纪委(行政监察室)协助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规则及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村规民约,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如发现存在不合理开支事项应写出书面纠正建议,报告村民委员会进行纠正,不得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和相互掣肘;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调查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实

  行分工负责,调查情况必须有两名以上成员参与,有关事项的决议、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调查、处理监督事项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同时不得将未经核实的情况对外传播,不得提前泄露在监督审核过程中获取的村务、财务秘密;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及自身解决不了的其他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应,并协助进行调查。

  (五)积极参加村级党组织、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务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特别是重大决策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做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级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行政监察室)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二)村务公开的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公开事项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三)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收支预决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收入和支出事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时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要依法核实纠正,对有争议的不合理收支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写出书面合理化建议,提请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进行纠正,或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无法召开的,在报请乡镇党委、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可由乡镇政府、纪委(行政监察室)召集财务监督部门及相关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研究决定,并报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密切关注本村财务收支情况,发现本村财务收入或支出不入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方拒不配合的,应向有关部门反映,直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

  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臵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立项、设计、预算、申报审批、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质量验收、工程决算及款项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合同签字是否与审批招投标一致,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预算、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结算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行政监察室)进行反映,及时落实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级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行政监察室)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做出解释说明。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级党组织、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每年按月、年度终结应向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每年按半年、年度终结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同时,应向乡镇政府、纪委(行政监察室)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工作报告原则上逐级进行,遇重大情况可随时报告,特殊重大情况可越级报告。

  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行政监察室)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通过听取汇报、调查核实、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村务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考评制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应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年度民主评议可与对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等一起进行,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六条 建立工作记录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记录列为村务档案。

  第十七条 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级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行政监察室)反映情况,村级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行政监察室)应及时协调和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保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工作经费,要按规定制作村务监督委员会牌子并悬挂,统一规范刻制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和财务审核章,工作制度要张贴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第十九条 建立印章管理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和财务审核专用章应当由县里统一核准其名称、大小、式样、材质等,由乡镇统一到县公安局备案和刻制,统一进行管理和启用。印章要由专人进行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登记册,及时规范记载使用时间、事由、人员等情况,严禁私自将印章带出使用。

  第二十条 建立廉洁自律工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

  增强自我监督的意识,做党风廉政建设的表率,要定期开展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廉洁自律工作情况,及时纠正违纪问题。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认真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级党组织及乡镇纪委(行政监察室)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又无充足理由的,村级党组织可临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因故暂时无法召开,或乡镇政府、纪委(行政监察室)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可提请乡镇党委或在乡镇党委授权下集体研究是否依法依规暂停相关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及临时替代人选;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村主要是行政村,社区及其它具有行政村职能的组织可参照执行。各乡镇、行政村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阳城县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新 [篇2]

  1.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3.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乡党委、政府和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通过调查核实、工作片会、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村务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

  4.建立考评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民主评议可与对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等一起进行,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5.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6.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情况,村党组织、乡党委、政府和纪委应及时协调和处理。

  7.建立保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和报酬,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条件的乡可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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