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援助

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信息化工作平台

时间:2018-04-19 就业援助 我要投稿

为提高对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生)的就业帮扶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0号)和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贫困生就业援助工作,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以下简称援助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援助工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贫困生人数不断增多,他们的就业问题日益突显,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好贫困生的就业问题,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关系到学校与教育的使命,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关系到构建和谐辽宁的全局,关系到以人为本的科

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因此,要充分认识做好援助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民生工程,注重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护贫困生这一特殊群体,支持、帮助他们顺利就业,保障他们就业的权利和机会,最终摆脱家庭贫困,与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严格坚持政府援助、社会帮扶;程序规范,公正公平;满足数量、注重质量、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设立就业援助资金。

2017年,省政府设立“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3000万元,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等贫困生提供求职补贴、为未就业的贫困生提供就业见习补贴以及购买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等。

(二)援助对象。

1.来自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2017届辽宁籍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

2.户口档案已迁回辽宁省尚未就业的毕业于省外普通高校(辽宁籍)符合相关条件的2017届贫困毕业生。

(三)建立长效机制。

逐步建立对贫困生就业援助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就业援助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扶持与帮助他们顺利就业、成功创业。

四、实施方案

(一)“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的使用。 “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贫困生提供就业援助。其中2000万元为贫困生提供求职补贴,按500元/人的标准,补贴辽宁籍省内高校贫困生求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1000万元用于支付贫困生的就业见习补贴,按600元/人〃月标准执行,同时,购买、储备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用于安置贫困生。

“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的申请发放严格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高校要做好贫困生就业援助和服务工作。

1.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统计、初审、公示、上报工作。 高校要对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贫困生进行统计、初审,要对结果进行公示,并报省教育厅批准,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2.贯彻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 高校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资助贫困生的政策与措施,主要有:设立奖学金、推行学生贷款、开展勤工助学、实施特殊困难补助、采取学费减免、开通入学“绿

色通道”和规定学校从所收的学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高校要积极筹措社会资金,不断拓宽资助渠道,加大和完善“奖、贷、助、补、减”的贫困生资助体系,争取将贫困生相关信息网络化,争取更多的社会资助。通过这些资助政策与措施,确保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

3.引导贫困生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 实施全程化的就业教育,加强对贫困生就业观念的正确引导,使其能正确认识自身的综合素质,合理进行自我定位,从实际出发,及时调整自己的就业期望值。帮助贫困生树立多元就业的意识,真正把就业、择业观念转变到市场需求的轨道上来。

要鼓励贫困生面向基层就业。结合国家政策和当前就业现状,帮助其树立献身基层、扎根基层的就业观,鼓励其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工作。

4.做好贫困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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