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弱势群体就业援助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2-11-23 11:40:28 就业援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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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弱势群体就业援助法律问题研究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我国弱势群体就业援助法律问题研究

弱势群体在社会学中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英文中表达为vulnerable group,意思是易受伤的、脆弱的。而在我国,虽然没有为其下一个比较明确的定义,但许多学者则认为:“弱势群体是那些由他们无力控制的环境和事件所压倒的人。”

二、我国弱势群体存在的现状与不足:

弱势群体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始终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如何关爱,救助弱势群体,一直以来都是人类追求平等、和谐社会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弱势群体存在以下不足:

(一)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缺乏保障的普遍性,对我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

(二) 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不是最终目的,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

(三)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身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

三、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价值意义: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一方面,

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难以生存。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另一方面,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

四、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弱势群体

众所周知,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民工问题是我国关于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集中凹陷,所以,如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应有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更关系到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本文从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问题方面来浅析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农民工的概念:农民工是指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流动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新型劳动者。

(二)农民工的特征:

1、他们虽然住在城市,但户口却在农村;

2、他们处于被雇佣的地位;

3、社会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法律也不能有效地为他们提供必要保障。

总之,农民工是被排斥在城市之外的边缘群体。

(三)农民工产生的原因: 首先,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即人口基数大,耕地面积小,不能满足农民工的生产需要,因此他们不得不进城谋求职业以维持生计;另外,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因此,无业人员的大量劳动力正好可以为这一发展提供条件。事实也证明,农民工现已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力量,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基本上每四个产业中就有一个农民工,尤其是在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如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行业中,农民工已占从业人员的一半以上。

从上面可以看出,农民工在我国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那么,对于农民工法律保护当然也应该引起广大群众的重视。在我国,农民工权利的缺失主要表现在:(1)农民工就业权利遭受歧视,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就业不得因种族、性别等受到歧视,可在现实社会中,因为农民是农村户口而受到许多用人单位的拒绝;(2)我国现阶段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完善,许多保险都没有把农民工列入其可保范围之类;(3)农民工子女享受教育的权利受到限制。比如,一些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不能成为城市学校的正式生,并且有些学校根本不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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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谈农民工权益遭到侵害的现状。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从而使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无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难以确定他们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且,农民工的劳动时间长,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而不见,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以说,在农民工当中很少有休息休假的概念,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超时疲劳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另一方面,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因为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安全意识也不强,因此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最让人失

望的是,他们吃了苦却不讨好,劳动报酬低也就算了,好不容易挣得的工资还常常被无故拖欠。

以上林林总总,显然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既然存在问题,我们就应该着手解决问题。

五、完善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的措施:

(一)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2017年底,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棠委会会议首次审议,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此举为完善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机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仍有困难,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应加重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的责任,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仅要有失业保险金,还必须考虑到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死亡保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此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助费用等。不能一味将农民工排斥在保险范围之外。

(二)完善教育保障制度。比如,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重视人的实际价值、而不能光凭成绩来衡量一个人能力的高低,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文化水平低的人民适当开办培训班。

(三)完善农民工的再就业政策。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能随意开除职工使其下岗,否则,社会的安定得不到保障,当然也不利于经济向前发展。对于失业的工人,政府可以免费为其开设职业培训班,为其再就业提供良好的条件。鼓励农民工自主创业,为其提供适当额度的贷款。

(四)完善有关的司法救济措施。

1、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变“先裁后审”的处理模式。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势必就会增长劳动争议条件的处理周期,增加当事人的诉讼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农民工自身的资源有限,他们在物力、财力、人力上都很难经受的起漫长的救济程序。因此造成了农民工“怕诉”的现象。

2、加强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惩罚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惩罚手段大多数都只是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一些程度比较轻微的措施。即使使用罚款的处罚手段,一般处罚额度较小、强度较低,难以达到惩治违法用人单位的效果。所以要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就还得要加强劳动法律以及其他可以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的调控力度,增加法律的威慑力与劳动争议裁判的惩罚性。比如在标的额大、人数多、影响广的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劳动案件中,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3、加强劳动争议裁判的执行监督力度。农民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劳动争议中取得胜诉,往往得到却仅仅是一纸空文,不能从中获取任何实质利益,这主要是由于在一般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常常借诉讼之机转移财产,等到仲裁裁决或诉讼裁判做出后,农民工又面临用人单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而因为保证金的原故,农民工一般又不愿申请先予执行。鉴于此,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该加强对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所做裁判执行的监督力度,建立劳动争议裁判执行的信息反馈与跟踪回访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缓解供需矛盾,扩大-法律援助人员范围,推动城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专门机制的建立。积极推动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体系,动员有志之士参加法律援助事业。充分利用大专院校法律院系师生资源,将其纳入法律援助。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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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欣慰的是,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有力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因此,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确保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我国弱势群体就业援助法律问题研究 [篇2]

一、 关注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弱势群体过大,我们在与发达国家的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必须在制度安排上、社会分层结构上,让社会弱势群体第一有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有希望。至少使他们感到即使自己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希望不大了,也能把希望寄托在自己的子女身上,通过代际流动,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如果连这一点希望都没有了,那就会陷入真正的对社会绝望。历史的、现实的经验表明:这种绝望是各种社会越轨行为的温床,甚至会演变成为反-社-会行为的发酵剤、催化剂。而如果陷于内乱,我们就会前功尽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就会更加不利。

从某种意义上,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以再分配为手段而达到社会安定目标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及社会福利。这一制度涉及到国家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它是工业化的产物,所以我们称它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很多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靠领取失业救济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来维持生活,一些人甚至没有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住房、教育的待遇。这种情况不改变,会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要顺利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就必须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之真正成为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分层合理、衔接紧凑、保障缜密的社会安全网,从而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 弱势群体的界定

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之弱,一是弱势的经济基础;二是弱势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各种公民权利;三是弱势的竞争力。通俗地讲,势群体就是社会各个群体中处于劣势的脆弱的人群,可以界定为: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和贫困者。在社会层次结构中,是收入水平低(即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 、生活水准低(即绝大部分收入用于食品消费)和生活处境难(即无固定收入来源,劳动能力,以维持生计)的贫困群体,可认为是弱势群体。 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人:

1.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我国失业下岗的问题日益严重化, 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干部下岗。

2.“体制外”的人及其他特殊人员:指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

3.缺乏利益保障的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

者, 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 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他们虽然为城市的发展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

4.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这部分人中许多人原来的单位无能力给这些退休职工增加工资,交纳社会医疗保险等,需要政府拿出钱来援助。

5.是久病、重病而无钱医治的人及其家属, 以及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中国每年有大量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失学失业的人员。全国每年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援助才能摆脱灾难困境的城乡居民约有 4000- 5000 万人。

三、我国现阶段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国家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而老百姓遇到的上述各种困境都可以而且应该通过社会保障来解决。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现代化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减震器”和“安全网”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愈来愈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从国情出发,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然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是比较短暂的,在运行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完善,其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

目前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仍由企业来承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仍主要由企业来承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本来要靠企业、社会、财政三方面共同筹措,但由于企业(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和社会分担的部分没有很好落实,一些下岗职工不能及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的现象仍然存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很窄,基本上集中在城市的公有制单位中实施。就是在城市中,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也

有待扩大。比如,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一些没有进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他们中的一部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却还没有进入这条“最低保障线”。

(二)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缺口还比较大

近几年来,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新增200多万人,养老金支出数额越来越大。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没有资金积累。同时,由于养老保险覆盖面窄,因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而导致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低,没有实行全国统筹,地方之间的基金不能调剂使用,因此部分省份的养老保险基金有了支付缺口。尽管两年来中央政府下了很大决心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帮助地方解决拖欠养老金的问题,但一些地方旧的拖欠未了,新的拖欠又来,极大地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极其分散,职能相互交叉,这样容易发生筹资过程中的矛盾和造成各部门之间对权利的相互攀比、责任的相互推诿。另一方面,从总体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规范性不强,资金管理分散,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挤占、挪用甚至挥霍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按照中央政府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全额征缴。但是目前部件地区仍实行差额缴拨的办法,造成企业挤占、减发或拖欠基本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对会保险基金没有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省级地区间基金调剂受到了很大限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对于社会保障的责任划分也不够明确。上海等各地出现的社保基金案正说明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规范性亟待加强。

(四)社会保障执行成本高,征缴手段滞后,拖欠偷逃现象严重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成本高,主要是指社会保障资金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成本高。用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补助等社会保险项目的社会保障资金仍以“费”的形式征收,其强制力就不够,再加上群众基础薄,就很难取得被

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有力配台和支持。此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从整体上看,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保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行政手段予以推行,国家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统一严格、适用范围宽广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致使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和管理很不规范,执法的刚性不强,强制性较差,缴费人逃避规费行为时有发生,企业拖欠偷逃现象日趋严重。

四、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要尽快使“下岗”与失业并轨,既消除失业人群的“身份”区别,能使“下岗”职工中的真正弱者得到其他保障条款的保护,逐步实现保障对象一体化。所谓保障对象一体化,是打破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的职工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一样,有同等的社会待遇和劳动保障。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统筹层次越高,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伸缩力就越强。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是国家要求各地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是地市级统筹,个别为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地方之间差异大、不统一。

2.适当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改变养老保险基金严重短缺、时有拖欠的状况 据有关部门统计,养老保险企业累计欠款额达 370 多亿元,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严重影响了养老金的正常发放。

3.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随着农村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模式受到冲击,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十分紧迫。

(三)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费用问题是弱势群体最为担忧的问题,其中不少人是体弱多病者,但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为数不多。不少人因看病所需费用没有着落,而背负大量医疗

费,生活十分艰难。为此,完善医疗保险不仅要增加医疗保险种类,而且要注意向弱势群体倾斜 ,发挥医疗保险“取富济贫”的作用。

(四)健全社会救助制度

1.实行经济救助 通过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及社区从资金、物质和服务等多个方面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维持其个人和家庭的生计。

2.实行法律援助 弱势群体往往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体现。

3.实行教育援助 帮助救助弱势群体改变其在知识资源占有方面严重缺乏的局面,采取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提高弱势群体的职业技能,尽力为其提供就业自救的机会。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对我国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总之,只有充分研究弱势群体的基本情况,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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