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援助政策

时间:2022-11-23 11:36:43 就业援助 我要投稿

关于就业援助政策

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特困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以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释解教人员等实施就业援助,对自愿申请登记的援助对象分类登记,建立工作台帐,实施“一对一”就业服务帮扶。实施再就业援助项目,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关于就业援助政策

(一)宣传到位。 借助社区的露天宣传板和入户宣传等多形式大力宣传就业援助政策,使辖区内每一位援助对象都及时了解就业援助服务内容和相关政策。

(二)登记到位。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够进行登记认定,每一位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够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台账做到基本住处完整清楚,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记录准确。

(三)家访到位。对辖区内确定的所有援助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就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情况,提供针对帮扶和援助。

(四)帮扶到位。

1、多数未就业的困难人员能够通过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等方式实现就业,活动期间未能就业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

2、应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人员能够享受到以社保补贴为重点的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享受到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等残疾人专项就业扶持政策。

3、每一个零就业家庭中基本实现至少一人就业,活动期间没有落实就业岗位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到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

4、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台账,每月至少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联系1次,随时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动态,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分析困难原因,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设计就业援助方案,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培训及岗位信息提供、就业后跟踪指导等服务,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5、开辟就业服务热线。劳动保障站在本社区公布一条就业服务热线电话,随时解答“4050”就业困难人员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岗位,培训项目等信息服务。

关于就业援助政策 [篇2]

一、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

“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

(二)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家庭,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失业证等有效证明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提出申请,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及认定表》(一式三份)。

2、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站)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认定,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开。

3、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村、社区(居委会)报送的资料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

二、帮扶措施

(一)全市所有城镇要在2017年7月31日前,对已经产生的零就业家庭,通过多种途径,确保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对2017年8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通过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实现24小时内托底安置就业,基本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问题。

(二)准确掌握零就业家庭基本情况,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基础台账和各种档案,做到家庭情况清、失业原因清、择业愿望清、技能水平清、就业去向清。

(三)实行零就业家庭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悔的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零就业家庭获得更具有针对性性的重点帮扶以实现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实现稳定就业。

(四)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岗位援助。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托底安置零就业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结合我市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拓展岗位范围,扩大岗位规模,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有关部门及时兑现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五)、户籍关系在XX城镇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并登记失业的,可享受各

项现行就业扶持政策。

(六)、实行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援助政策,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给。

(七)、用于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金向零就业家庭就业倾斜,对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的,应在现有政策范围内提高就业援助金支付标准。

(八)、对符合就业条件、户籍关系不在城镇、但在城镇生活5年以上且有长期暂住证、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应帮助其实现就业,并按照农民工转移就业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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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大对零就业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政策力度,提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就业补贴标准,尽最大努力解决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就业困难。

(十)、结合零就业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岗位需求,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提出其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并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十一)、建立重点向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倾斜的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制定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成效突出的街道、乡(镇)、场特别是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要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待遇,提高特定公益性

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工资标准,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在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服务的重点援助。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零就业家庭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群体,优先提供岗位援助。要按照以人本服务要求,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内容、时间和效果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使零就业家庭能够优选得到优质的重点帮助。

四、零就业家庭管理情况。

(一)建立零就业家庭登记制度。各街道、乡镇、社区负责所辖零就业家庭的调查摸底、造册登记与认定工作,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应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建立零就业家庭档案,并输入微机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做到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特长、培训愿望、择业意向五清楚,并实行日报表、周小结、月总结制度。

(二)建立零就业家庭岗位援助制度。对经认定符合援助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核发《就业援助卡》,按要求提供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建立每年不少于3次的回访制度,实行跟踪服务、常年走访。要提供精细化、长效化就业服务,实施不就业不脱钩的“一对一”帮扶措施。要以社区平台信息系统为载体,及时掌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做到就业动

态信息及时更新。

(三)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管理制度。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实名制”、“公示制”和“销号制”管理。零就业家庭成员只要不挑不拣,要做到24小时内确保1人实现就业;对因个人原因三次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人员,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五、三种情况取消“零就业家庭”资格。

据介绍,“零就业家庭”成员经街道(乡镇)、社区及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就业两次(含两次)以上,本人可从事但不应聘的;取得“零就业家庭”资格,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连续两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注销其“零就业家庭”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乡(镇)、场要高度重视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行政职能部门政策支持,工作机构和基层平台共同实施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格局,多渠道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提高零就业家庭就业的稳定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选托底安置特别困难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

建立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目标责任制,制定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方案,做到一级好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实行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非因零就业家庭本人原因未在24小时内清零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街道、乡(镇)、场要把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优先做出安排,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要制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精细化、长效化工作目标,切实健全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各项服务措施,完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要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督办制度,实行零就业家庭就业月通报制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街道、乡(镇)、场等要建立低保与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低保与零就业家庭情况,研究制定低保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及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就业政策和工作措施,促进低保待遇家庭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资金投入,要及时拨付需要的零就业家庭就业等就业补贴资金,确保零就业家庭按规矩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要监督并使用好就业资金,按照群众第民生优先的原则,把就业资金真正用于民生、用在促进就业

上。

(四)要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政府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大力宣传零就业家庭就业典型,转变零就业家庭就业观念,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就业理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措施,使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岗位,不断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关于就业援助政策 [篇3]

《就业促进法》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近年来,各地普遍建立了一整套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帮扶措施,不断完善托底安置政策体系,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目前,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的就业援助政策包括: ——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享受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以及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就业援助包括:

——日常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入户摸底调查,登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服务,多渠道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开展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同时,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做到随时出现、随时安置,保持动态清零。 ——集中援助。在元旦、春节期间,人社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活动,集中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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