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纠纷起诉书

时间:2022-11-23 23:48:41 担保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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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纠纷起诉书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410526196 被告:,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身份证号:4107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新乡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

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违约金184800元。(违约金为每天4%本金计算,从2012年6月2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2年7月16日)。

2、判令被告对上述

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22日,第一被告因经营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5月12日至2012年6月25日,若逾期还款则应每天支付本金4%的违约金。为保证还款,第二被告同意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7月16日

借款担保纠纷起诉书 [篇2]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410526196 被告:,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身份证号:4107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新乡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违约金184800元。(违约金为每天4%本金计算,从2012年6月25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2年7月16日)。

2、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22日,第一被告因经营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5月12日至2012年6月25日,若逾期还款则应每天支付本金4%的违约金。为保证还款,第二被告同意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因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7月16日

借款担保纠纷起诉书 [篇3]

原告:倪楠,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330224195711190192,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

被告:李林,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330106197810203309,住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今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2281元人民币;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0元整,承诺于2017年7月31日归还50000元,2017年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发布时间:2017-10-6 12:06:18

借款纠纷起诉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22

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

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 元,并约定月息为 %。至2017年9月11日止,原告尚有本息 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7年 月 日

摘要:原告:贾振军,男,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郧县梅铺镇李家沟3组55号。联系电话:7****被告:茳林*,女,汉族,40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被告:王衍*,男,汉族,4 ...

话题页 中间左侧广告

原告:贾振军,男,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郧县梅铺镇李家沟3组55号。联系电话:7****

被告:茳林*,女,汉族,40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

被告:王衍*,男,汉族,45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联系电话:*****

被告:贾太*,男,汉族,39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菜市场出租房。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叁被告偿还借款元,利息6000元,合计元。

2、判令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月13日,经被告人贾太*介绍,被告茳林*向原告贾振军

借款元,并约定利息为1毛,借期为4个月,被告贾太龙做为担保人。还款期限到期以后,原告向被告茳林*、贾太*多次催讨,但两人找种种借口推拖。被告王衍*与被告茳林系夫妻关系,依法承担共同债务。

故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此致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11月2日

借条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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