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协议书

时间:2022-11-24 00:03:45 担保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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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协议书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融资性担保公司协议书

地址:************路188号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甲、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作事项与额度

甲方向乙方推荐的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乙、丙、丁三方为借款人在甲方叙做的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就甲方贷款所提供的保证担保的本金总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十倍。

本协议所称“贷款业务”的合作范围是指甲方****经营贷款业务。

第二条 声明与承诺

各方共同声明与承诺如下:

1、合同各方均已取得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资格与授权,签署本协议符合合同各方各自的规章制度与各自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

2、在合作过程中,各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相互协助,相互配合,共同培育市场,发展业务。

3、各方承诺保守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不对外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

4、如因任何一方违背上述承诺之一项或多项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背承诺方愿意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负有以下义务:

1、甲方需对乙方推荐的客户进行调查和审核,在我行同意叙做贷款业务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分别与乙、丙、丁方逐笔签订保证合同,办理借款相关手续。

2、向乙方提供担保业务欠款客户名单及欠款情况。

3、协助乙方处理追偿事宜。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乙方及其关联企业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对外担保等情况。

2、甲方可根据合作情况、乙方对外担保总额及经营状况,自主调整乙方可叙做的担保额度和应交存的保证金比例。

3、当乙方出现重大变更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兼并、合并、分立、联营、产权变动、涉及重大诉讼等)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金额或增加提供其他担保。

4、有权按照本协议及保证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负有以下义务

1、向甲方提供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2、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相关的营业收入通过甲方结算,并负责协助甲方联系上下游客户在甲方开户。

除此以外,乙方还负有以下义务:

1、乙方向甲方推荐的贷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固定的居所,2)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信誉良好;3)提供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及首付款证明。

乙方推荐的借款人通过审批后,乙方就所推荐借款人的贷款与甲方逐笔签订保证合同,并根据本协议及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客户推荐、客户资信预审、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处理追偿逾期贷款,同时协助甲方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事宜。

3、按照本协议约定在甲方开设保证金账户、缴存保证金,补足保证金。

4、每月向甲方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和所有对外担保的情况;当甲方向其了解财务及其关联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时,给予积极配合。

5、当乙方发生重大变更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兼并、合并、分立、联营、产权变动、涉及重大诉讼、对外大金额赔付等)时,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增加保证金金额或增加提供其他担保。

6、乙方保证不擅自划转或以任何方式挪用、非法占有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7、乙方负责监督向甲方推荐的客户在贷款发放后,不得将贷款

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房地产、股票、债券和资本市场等投资活动。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甲方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尤其是欠款情况。

2、通过提供担保,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担保费

用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例。

第五条 保证条款

1、乙方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应就所推荐的借款人的贷款债务逐笔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如遇单笔保证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则适用单笔保证合同的约定。

2、乙、丙、丁三方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代为支出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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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丙、丁三方为各笔贷款提供的连带保证期间应分别计算,自每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甲方依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以下情形下乙、丙、丁三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1)借款

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2)甲方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3)本协议或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乙、丙、丁方承诺:放弃对担保物权的抗辩权,即不以甲方首先行使主合同项下的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

6、乙方未按照本协议或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甲方即可将乙方在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与担保债权相抵销。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抵销当天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

7、保证期间内,如主合同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8、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为独立性担保。主合同因任何原因发生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本协议保证条款的效力,本协议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乙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金条款

乙方应在甲方处开设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为: 。

1、乙方应在保证金账户存入业务保证金,以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的全面执行:对推荐的客户在每月底保证保证金足额存入其账户内,乙方须每笔按不低于担保业务金额10%存入担保责任保证金。

2、在担保的每笔贷款逐期偿还后,经双方确认,乙方可减少相应的保证金或将相应的保证金及存款作为甲方新发放贷款的担保。

3、担保贷款发生逾期时,甲方向乙方发送“逾期通知书”,乙方须协助甲方进行催收;被担保的借款人连续逾期60天,甲方向担保机构发送“逾期通知书”,乙方须追加不低于欠款本息和金额的保证金并协助催收;被担保的借款人连续逾期90天,甲方向乙方发送“要求代偿通知书”,乙方须代垫逾期款项并协助催收;被担保的借款人逾期超过180天,或超过3次连续逾期90天,甲方向乙方发送“贷款提前终结通知书”,乙方须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该笔贷款结清。

4、一旦发生逾期代偿,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5日内将代偿款项划至甲方指定账户,若超过上述时日乙方未足额代偿 的,甲方有权从上述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扣划逾期本息,并有权终止与乙方进一步的合作。

5、如乙方“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达到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及最低额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5 日内及时补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进一步的业务合作。

第七条 债权转让条款

合同各方一致同意:

1、出现借款合同项下违约事件,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债权,转让

的价格不低于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及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代为支出的保险费之和。当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乙丙丁方同意保证债权与主债权一同转让。

2、本条有关债权转让的约定不因保证条款的无效、可撤消而无效或可撤销。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甲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协议或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业务,但乙方既有的担保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如乙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协议或保证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业务,或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对已合作业务进行提前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一)不涉及单笔贷款保证债务的纠纷按照以下方式解决: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涉及单笔贷款保证债务的纠纷解决方式按照主合同确定。

(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担保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前提条款

1、本协议经甲、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1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止。到期后,甲方需对合作情况进行后评价并报上级行审批,如各方在到期日15日前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以后依此类推,但总合作协议最长不超过5年。如协议到期不再延期,本协议项下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续,至其履行完毕为止。

2、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合同各方承诺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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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按国家规定执行。如因一方或各方上级机构政策发生变化(包括相关第三方违约或出现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其他情形),一方确需终止本协议时,应提前通知合同其他方,经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本协议可以终止。

4、本合作协议的撤消、终止不影响已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效力,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担保有限公司

****支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2017年5月****日

签约地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融资性担保公司协议书 [篇2]

甲方:**银行

乙方:****担保有限公司

为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甲方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乙方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

(一)贷款担保;

(二)项目融资担保;

(三)票据承兑担保;

(四)信用证担保;

(五)银行出具保函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四条 乙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

第五条 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

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第六条 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散风险”的原则,乙方对被担保人在甲方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

第七条 乙方担保的被担保人的债务到期未获清偿,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代偿通知书》15天内办妥代偿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一)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10%的。

(二)国家有关部门停止乙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三)乙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大不利信息的;或为取得担保资格采取其它欺骗手段的。

(四)甲、乙双方发生重大分歧,且不能获得解决的。

(五)其它将危及债权安全的因素。

第九条 本合作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已担保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甲方允许被担保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二)甲方与被担保人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三)甲方允许被担保人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四)甲方与被担保人双方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乙方提供担保的。

第十一条 双方的工作联系和协助义务:

甲、乙双方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沟通信息、增进了解,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任何一方不得推诿。

第十二条 当被担保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时,甲方应于逾期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 乙方提供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保证担保范围等保证责任以根据本合作协议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本协议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章: 或其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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