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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货款担保申请书

时间:2021-06-22 19:24:31 担保书 我要投稿

解除货款担保申请书

宝鸡市金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解除货款担保申请书

宝鸡市科兴药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中药材和中药种子研发、种植、生产、加工和销售为一体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职工人数92人,其中,中高级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人数38人。公司现有中药饮片生产线2条,年加工各种中药饮片800多种约3000吨。九年来,经过科兴人不懈的努力,公司于2017年通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近两年先后被评为“金台区民营科技型企业”、“宝鸡市创业就业示范企业”“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陕西省农业产业

化重点龙头企业”。

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促进我市乃至西北地区中药市场的产业化发展。2012年7月至2017年1月,公司对原有中药饮片生产线进行了升级改造,投资1565万元改造原有生产车间、原料库房和成品库房并添置了相应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配套设施。改造后,生产能力由原来的年加工原药1600吨增加到3000吨。

为此,公司今年新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15名,招聘应往届大专院校毕业生11名,以满足生产能力大幅提高后的生产经营之需要。然而,近几个月以来原材料价格大幅增加,同时伴随着销售额的大幅增长,企业应收账款数额也增加较快,虽然公司想尽办法进行催收,但收效甚微。目前,流动资金周转日益捉襟见肘。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向长安银行金台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贴息贷款50万元。

根据宝鸡市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规定,我公司此次予借5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完全符合“宝鸡市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标准和担保范围。为缓解公司目前的资金压力,现特向贵局提出贷款担保申请。请予审批!

宝鸡市科兴药业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3日

解除货款担保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138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xx-xxx-x15。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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