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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社保缴纳证明

时间:2021-06-21 14:31:46 社保 我要投稿

海淀区社保缴纳证明

海淀区 参保证明请海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接收函,凭此到朝阳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海淀区社保缴纳证明

应该有海淀参保单位的证明。

直接到你办理保险的社保中心,过去开具就可以了。

让员工带着身份证自己过去办理即可。

追问

那本人在外地,别人用他身份证复印件可以替他办理吗?还有社保中心周六、日有值班的吗?谢谢!

回答

身份证得2人的原件

而且要有你的委托书。

周六日不上班。你得工作日过去。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简称为五险一金

社会保险服务内容

1 、代办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

2 、代理外省市在京分支机构员工的保险缴纳;

3 、代办社会保险五险缴费、建帐和月报手续;

4 、代办参保人员的增加、减少和异地转移手续;

5 、代办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医院变更和存折领取手续;

6 、代办企业及个人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及缴费测算;

7 、 代理参保人员的特殊病审批及医疗费社保报销手续;

8 、 代理参保人员的工龄认定、退休审批、特殊工种审批手续

9 、代办本市及外埠农民工失业保险的清算手续;

10 、代办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和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11 、代理参保人员工伤认定、鉴定、医疗费报销和一次性待遇支取;

12 、代办参保人员的退休审核手续;

13 、代办缴费基数的采集、核定、申报手续;

14 、办理社会保险的补缴;

15 、解答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咨询;

按照服务项目要求代理单位应及时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上级批文;

2、单位介绍信;

3、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4、按代理项目要求提供所需的证件、材料和文字说明。

1 、代办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

2 、代办住房公积金补交、汇交手续;

3 、代办住房公积金的提娶合并手续;

4 、代办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转移手续;

5 、代办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封存手续;

6 、代办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支取手续;

7 、代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

8 、代办外省市在京分支机构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9 、解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政策法规咨询。

海淀区社保缴纳证明 [篇2]

正确的是: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购房申请核定表

新参保企业办理指南

第一步:请先与本单位开户银行签订无合同号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 收款人全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简称:海淀社保中心

第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提交的材料:

1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及复印件一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另:个体工商户雇主(或经营者)若为本市城镇户口,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雇主(或经营者)的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2、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一式二份

* 非海淀区注册的企业请到工商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参保业务。

第三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业务

提交第二步所述材料后,我中心予以办理登记业务,并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持该表到医疗保险部办理医疗保险新参保手续,领取医疗保险手册编码。 第四步:办理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业务

1、 提交的材料:

① 未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城镇、外埠农村、本市农村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 外埠城镇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其中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

2、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一式二份 〔首次在本市参加保险的人填写〕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一式二份〔全体参保人员填写〕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月报表》(表七)一式二份

注:所有表格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填报表格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3、 注意事项:

①非本市户籍职工办理生育保险

非本市户籍职工如已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企业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在办理该项业务时,无论其本人之前是否参加过生育保险,均需提供该职工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复印件(此证件的聘用单位须与参保单位为同一单位)一份。

②缴费基数的确定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上限统一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本市及外埠城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2017年缴费年度调整为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本市和外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17年度为730元/月);本市和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自2017年度开始统一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人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③补缴业务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因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补缴,按以下要求办理。

提交的材料:

由于单位原因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须出示补缴说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及发放工资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补缴历年的养老保险还需提供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件)。

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二份

《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不填写〕

办理时间:

参保单位以托收方式缴费的须在每月1日至13日之间办理补缴手续。单位以支票或现金方式缴费的须在补缴当月1日至15日之间到区社保中心财务窗口办理交费手续,支票于每日16点30分前,现金于每日15点前(节假日不顺延)。补缴款项逾期未到位,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第五步: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上述业务全部办理完毕并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月报表》(表七)一式二份之后,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业务办理时间

单位信息登记业务、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参保业务办理时间:每月5日—25日之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医疗保险办理时间:每月5日—25日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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