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

水电站租用土地合同

时间:2021-06-20 16:08:45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水电站租用土地合同

甲方:

水电站租用土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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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西安烽火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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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将位于 境内 亩土地租赁给乙方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详见测绘图附页,具体面积以实际项目使用红线为准)。

二、土地租赁期限

(一)项目土地租赁期原则为 年,根据政府核准光伏发电项目运营期限及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最高不超30过年。

(二)如因任何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导致实际的租赁期早于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提前结束的,如乙方提出续签或者重签租赁协议的,

甲方应当同意续签或重签并且新协议的租赁条件应与本协议相同。实际租赁期加上续租赁的期限应等于本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如果甲方不同意按上述要求续签或重签租赁协议,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租赁价格、期限及付款方式

(一)项目租赁面积为 亩,所需支付租赁费面积为 亩。项目土地租赁价格为 元/亩。

(二)项目土地租赁费用支付方式为 项目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乙方在支付土地租赁费用前,甲方必须提供等额发票给乙方。

(三)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土地交付

(一)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提供乙方该土地使用权取得的相关合法文件以便乙方办理项目立项及核准等相关手续。若甲方无法提供给乙方,则本协议自始不成立。

(二)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进行项目开工建设,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间内开工,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为确保项目在政府要求期限内建设完成并网发电,甲方在合同生效后项目开工前须完成土地交付和树木砍伐、房屋征迁、道路清理等清理工作并经乙方认可。

甲方承诺交付乙方的土地具备项目建设开工的条件,同时参与建设期间安全管理工作。

(三)租赁土地涉及到的补偿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补偿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土地为可马上用于项目建设的净地。

(四)因为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场地的,甲方应当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甲方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五、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正常建设、生产运营。

2、不得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

3、乙方项目取得核准后,甲方确保按期交付乙方所需项目用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租赁土地上国家给予的各种政策性补贴。

2、在租赁期限内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3、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在建设光伏发电场地时,合理设计方案,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期内,甲乙双方应服从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需要、如遇特大地质灾害均不负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一经签订后,所有条款双方应严格认真履行,甲乙双方出现违约行为,须赔偿对方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本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本合同正式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平等协商,可以订立补充协议,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有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无正文)

甲方:

授权代表人:

日期:

乙方:西安烽火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人:

日期:

水电站租用土地合同 [篇2]

甲方:旺草镇溶江村顺山组村民

乙方:绥阳县旺源水电站

为了充分利用资源,经旺草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乙方投资新建小水电站,由于工程建设需要,乙方需占用甲方土地。根据绥阳县人民政府在2017年2月5日《关于公布绥阳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公告》之规定,经溶江村民委员会召集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顺山组于 处的土地给予乙方作为电站建设用地。

二、被占用土地的面积:经甲乙双方实地丈量,乙方占用甲方的旱地、左抵抵 ;田 亩,四至界为上抵 、左抵 、右抵。

三、占用期限为50年,自2011年10月13日始至2062年10月13日止。协议期满如该电站继续经营,甲方要主动配合乙方续延此协议,如乙方不再经营,电站建设占用的土地归还甲方,乙方所建固定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恢复其耕地。

四、占地补偿款按50年计算,旱地每亩补偿14000元,田每亩补偿33000元,占用甲方土地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 )。

五、付款方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占用甲方50年的补偿款给甲方。关于电站建设时泥石堆放和电站管道安装占用的土地,按当时当季占用土地面积种植的季节性农作物值价,一次性赔偿青苗费。待电站建设完成,对损坏的土地进行恢复。

六、甲方收取补偿款后,如若出现土地任何异议,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由此影响了乙方的生产经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乙方占地建设水电站所需要的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但需要甲方协助或提供与占用土地有关的手续、资料时,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八、在土地占用期内,涉及该占用地的国家补贴为甲方所有,土地税费由甲方承担,涉及乙方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在占用土地上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在使用期限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乙方也不得干涉甲方正常生活秩序。

十、此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否则,违约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镇、村各留存一份。

甲方:旺草镇溶江村顺山组 乙方:绥阳县旺源水电站 村民(签章): 法人代表: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见证单位(盖章):

见证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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