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

承包土地种树合同书

时间:2021-06-20 20:42:14 土地合同 我要投稿

承包土地种树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土地种树合同书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发展经济效益,甲方将权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种植业,为了明确双方权、责、利、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承包的土地位置及面积

甲方将位于 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面积。

二、承包土地使用期限

双方愿意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该承包地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

四、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在该地经营生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拦乙方,否则甲方要负责由此所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

五、在陈包期间内,如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概由甲方负责出面处理,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赔偿。

六、在承包期间,该地如被征用,征地单位必须与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征地款赔偿给甲方,青苗等其他费用赔偿给乙方。

七、在承包期间,根据需要,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 1

有权招商联营等权利,土地转让须经甲方同意。

八、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同意可作补充协议。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乙方。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每人一份。

甲方(经济社法人代表签章):

2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承包土地种树合同书 [篇2]

甲方: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东和村委会西村经济社(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发展经济效益,甲方将权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种植业,为了明确双方权、责、利、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承包的土地位置及面积

甲方将位于西村经济社冯坡土地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其国上至范围为:东至潭览溪;南至潭览溪;西至东村经济社土地;北至防潮堤;面积150亩(具体四至及面积以双方埋设的界桩及测量为准)。

二、承包土地使用期限

双方愿意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30年,即从二0一0年三月三日至二0四0年三月三日止。

三、该承包地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用方只发包土地,开发费、树苗费等其他支出均由乙方承担。

四、承包金缴交方法:树苗成才砍伐后,按吨收入总数上交20%给甲方,乙方得80%。

五、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在该地经营生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拦乙方,否则甲方要负责由此所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

六、在陈包期间内,如有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概由甲方负责出面 1

处理,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赔偿。

七、在承包期间,该地如被征用,征地单位必须与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征地款赔偿给甲方,青苗等其他费用赔偿给乙方。

八、在承包期间,根据需要,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招商联营等权利,土地转让须经甲方同意。

九、其它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同意可作补充协议。

2、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给乙方。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一份,乙方每人一份。

甲方(经济社法人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2

承包土地种树合同书 [篇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底阁镇卜东店村村民

为保护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将位于 区域,共计 棵杨树承包给乙方,进行林业经营。(具体位置及边界线详见附表)。 承包树坑基本情况表

二、承包期为 12 年,承包年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承包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在2017年 1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

四、林木收益分配

承包期满林木受益时,甲方不再参与任何利润分成。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1、甲方享有土地所有权。

2、甲方提供植树造林用地。

3、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林地的经营和使用情况。

4、林木达采伐年龄时,协助乙方向上级林业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证。

5、发现人或牲畜破坏林木,乙方制止不力,甲方有权介入。

6、乙方随意改变林地用途时,甲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合同期内,只允许种植树木,不准取土、卖土和对土地有破坏的施工。否则,合同自动终止。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造林成活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当年达到8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0%以上。

3、在合同期内,乙方经营所需树苗和对林木经营管理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在合同期内,须允许村民生产从乙方栽种的树木中穿行、行走,不得阻扰。否则,合同自动终止。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在合同期内,如遇上级政府征用土地或村级规划征用,乙方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土地,如果对树木有补偿,被征用土地的树木补偿归乙方所有,征地补偿归甲方。

6、在合同期内,如遇政府对林木统一植保,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碍植保,否则,合同自动终止。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7、在合同期内,如遇支渠清淤施工须对清淤泥土放置到林木空隙中, 2

必须允许施工方放置,不得阻扰与阻止施工,且造成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有权及时制止人或牲畜破坏林木的行为,并要及时上报给林政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备案。

9、乙方在承包期内,林木已达采伐年龄时,乙方要依法采伐,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证,即可实施。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仅提供相应的证明手续。

10、在合同期内,乙方采伐树木后,要及时进行补栽,不得改变土地的林业用途,否则,合同自动终止。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承包期满,乙方无条件将承包的土地交还甲方,由甲方另行发包。

八、其他事宜

1、承包期内,承包户当事人变更,家庭主要成员享有承包经营权,合同不因双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

2、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可作补充规定,在一方无重大违约事宜时,单方无权毁约。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将承包费足额交到村委会后生效。

十、此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 方:

法人代表:

乙 方: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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