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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租赁)

乙方:(承租)
为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农场管理和承包土地栽种、养殖、经营行为,按照维护现有设施、资产、保值优先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农场的使用管理
为对农场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乙方租赁甲方的全部设备、资产设施、地上栽植物等产权永久归甲方所有。允许乙方自主决定栽植品种和经营方式,以市场为导向,充分提高农场产出效益。
第二条 租赁农场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位于朱碌科镇 村,总面积约 亩,四至界限分别为(以实际标注为准)。
第二条 租赁资产清单
双方共同清点乙方租赁甲方的全部设备、资产设施、地上栽植物、建筑物、附属物,及地下工程等产权物,设立清单,共同签署。
第四条 保证维修及保证标准
第五条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租赁时间共 年,从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缴纳租赁费,
第六条 租赁期间乙方全部投入构建的固定设施的,甲方不增收租赁费,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发包农场所有产权物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维护的设备、设施、和地上物。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农场资源和全部产权资产的行为。
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但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农场农业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农场设备、设施、地上栽植物有使用权。对承包后改造形成的资产如新栽植树木、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乙方对农场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不得对农场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农场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5、执行政府管理政策,保护和合理利用农地资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经营,撂荒经营。
6、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规范的企业法人执照及相关手续。经营时要按照区示范农场标准进行建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农场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违反国家、政府农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交由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乙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7日内)不能办理相关的企业规范注册手续,在取消租赁资格的同时,按所缴纳保证金的10%收取违约手续费。
6、乙方如果在 年内不能达到区现行生态农业示范标准的,年租赁费按正常标准上浮30%收取。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农场土地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 ,面积为 亩。租赁给乙方用于家禽养殖使用。四至界限分别为(以实际标注为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十年,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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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一次交两年的方式缴纳租赁费。
土地租赁费为每亩每年 元。每年共计支付 元。大写: 。 于每间隔两年的 月 日将下两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
第四条其他费用约定
(一)水电费乙方必须预先付款。甲方应按实际使用量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收取水电费。
(二)为了约束乙方在解除租赁合同时能够主动清理土地上的建筑和生产生活等产生的垃圾,乙方自愿支付给甲方土地清理保证金: 元。土地清理合格后甲方退还保证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所出租的土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如因政策调整,国家或者其它集体单位占用或收买,本土地归甲方所支配。
3、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4、在租赁合同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5、养殖场当中空地如需种植树木应有由甲方种植,所得收益归甲方。
6、乙方如果在解除租赁合同时,不能够主动清理土地上的建筑和生产、生活等产生的垃圾,甲方有权利拒绝退还乙方支付的土地清理保证金。
7、土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土地经营使用。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了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租赁期内不得对土地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3、乙方应积极支付水电费。
4、合同期满乙方应主动清理土地上的建筑和生产生活等产生的垃圾,必须保证甲方可以继续耕种土地。
5、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地方政府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
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时,可以经双方协商后,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2、乙方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土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违反国家、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农场土地租赁合同 [篇3]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完善乡域内部土地承包体制,充分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现就有关土地承包问题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辖区土地权属为国有,现承包给乙方种植经营,乙方在承包期内享有土地使用权,其承包面积为 亩,(具体位臵: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合法从事农、林、牧、副业经营。
二、本合同承包期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及其他费用的交纳方式: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承包土地必须向甲方缴纳土地承包费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乙方因生产经营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水费、电费等由乙方负责承担,自行向相关部门交纳。
2、乙方自 年起开始向甲方交纳土地承包费,土地承包费为 年至 年每亩每年 元; 年至 年每亩每年 元; 年至 年每亩每年 元。
3、乙方必须于当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清土地承包费,逾期不交者,按所欠承包费每天3‰加收滞纳金。如一年不交纳承包费或连续两年弃荒者,承包合同白行终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其承包土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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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乙方应积极配合,征用土地造成的损失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五、在履行合同期间,如果国家调整物价及有关指数,甲方有权调整收取乙方缴费标准,由于政策的变动,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必须终止合同。
六、本合同由 负责监督执行,并负责代收本合同规定乙方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七、甲方在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及相关项目的实践中,乙方应承担部分建设资金,由甲方对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
八、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承包户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进行宣讲,并组织实施,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2、甲方计算承包地面积按实有面积计算,扣除主道路、宅基地面积。
3、甲方有权对全乡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种植业结构、畜牧业发展等进行调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合理开发利用。
4、甲方有权对乙方及雇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如违反宪法、刑法、土地法、计划生育政策、综合治理条例等)进行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乙方在当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甲方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和乙方申请做出相应缓减措施。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调乙方与其他相邻土地承包户的关系。同时协助乙方解决相邻纠纷。
2、甲方应保障乙方在承包期内的合法生产经营权。
3、甲方应为乙方协调用水,用电等问题,实行统一管理。
4、甲方应以市场为导向,引导或指导乙方的农作物种植及产业结构调整。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
2、乙方在当年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申请相应缓减措施。
3、乙方有权对农业生产等事宜进行建议,甲方在具体实施中应
充分考虑其意见。
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管理效能。甲方在处理矛盾纠纷工作中,乙方对不合理现象在尊重事实的情况下,可实事求是的向 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解决办法。
5、乙方在承包期间,如果甲方无故终止或变更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及雇工必须依法生产、合理经营,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2、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和承包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第3款执行。
3、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超越土地经营范围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和非法开荒,防止承包土地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等现象发生,必须按照土地开发有关规定在所承包土地范围内栽种适当比例的防护林,合理保持当地生态平衡。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第3款执行。
4、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抵押,土地。若需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的。需报甲方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并按程序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否则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手续无效。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第3款执行。
5、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农作物的种植引导或指导工作。甲方 可根据政府宏观调控种植的任务调整乙方的种植计划。乙方必须服从。
6、乙方在承包期内所建房屋、栽植的林木、及其他固定设施归乙方所有,如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7、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意外死亡或病逝,其家属和子女有权继承。在无经济实力和能力经营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甲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否则转让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如有一方违反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如有违反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终止合同。
3、乙方如出现违反本合同第九条所列的款项情形之一,甲方可限期乙方l 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偿收回土地,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一、本合同不随双方人事变动而随意改变,若遇国家政策、法律、条例等变动造成本合同与之相违背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法律、条例规定执行。双方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达成书面协议随本合同附后,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以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之前甲乙双方所签定的所有土地承包合同作废。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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