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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离职保密协议

时间:2021-06-19 17:57:18 辞职 我要投稿

it离职保密协议

甲方:(公司名称)

it离职保密协议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上述甲方和乙方,合称:双方)

鉴于: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会接触到甲方的保密信息,并可能会为甲方创造保密信息;

2、甲方对上述保密信息有保密要求,而且乙方也愿意对其接触或创造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故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对其从甲方获悉的或乙方为甲方创造的保密信息的保密等事项达成共识,签订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1. 定义

1.1 本协议中所称的“保密信息”,是指:乙方从甲方处获悉的保密信息或乙方创造的职务成果。

1.1.1 乙方从甲方处获悉的保密信息,包括介不限于:

A、各种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秘密、商务计划、中长期规划、生产计划、战略合作方案、经营决策、业务函电、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产品调价方案、合同、 效益评估资料、市场开辟和产销策略、谈判意图、投资方案、投资结构;标书、标底、客户名单、原材料价格、消耗、成本、库存量、进货渠道;会计帐目、融资方案、上市方案及其他财务资料;薪资金额或标准、人事组织结构及人力培养/管理规划;

B、各种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讨论、操作手册技改计划、技术方案、 技术改造方案、科研题目、科研进展情况、说明书、计算书、操作规程、设计图纸、电路设计、 科技成果在生产中的应用情况、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科研成果、原始记录、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产品的配方、制作技术、工艺技术、工艺流程、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新实验、新材料、新产品、计算机软件及数据库;

C、其他由甲方确认的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1.1.2 职务成果的含义和范围,按下列约定加以确定:

1.1.2.1 乙方因执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或完成甲方所指派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一切合法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为职务成果。该等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配合、协助和支持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该等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

1.1.2.2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内利用乙方的业余时间和甲方以外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书面申报。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没有向甲方书面申报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对该等成果进行使用、许可、转让和/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用。即使日后证明该等成果是乙方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1.1.3 保密信息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有形或无形的,也可以是口头、书面、绘图、电子或其它形式的。

1.2 本协议中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商业秘密权以及为现行法律规范所认可的其他知识产权。

1.3 本协议中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乙方与乙方(和/或乙方之亲属)参股、入股、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体进行交易。

1.4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1.5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终止乙方和甲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情形:

1)乙方和甲方之间办理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

2)乙方未和甲方办妥离职手续即擅自离职的行为。

2. 保密

2.1乙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2.1.1 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对于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事项,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违反甲方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之行为。

2.1.2 保密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除为执行乙方在甲方的工作职责或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所必需外,乙方不得对该保密信息加以编辑、复制、备份、删除、修改、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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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披露、传播、传授、转让或做其他任何形式的使用、利用或处分。

2.1.3 乙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2.1.4 若乙方在甲方任职前已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保密义务(简称:在先保密义务),并且该在先保密义务在乙方开始在甲方任职时尚未结束的,则乙方在为甲方任职期间,不得将该在先保密义务尚处在有效保密期间内的保密信息用于对甲方的服务,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款、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罚款,等等),应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2.1.5 乙方在为甲方任职期间,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保密信息并将其用于对甲方的服务,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款、向政府部门支付的罚款,等等),应由乙方赔偿给甲方。

2.1.6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保密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保密信息由甲方公开或该保密信息已合法向社会公开时止。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对其在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3. 权利归属

3.1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一切权利,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不同约定外,在本协议签订后仍归甲方或原权利人所有。

4. 保管

4.1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若记录着保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要求乙方返还或销毁这些载体的,应给予且只须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不含其中记载的内容)价值的经济补偿。

5. 返还、销毁和移交

5.1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或销毁其从甲方获悉的保密信息及其载体。但当记录着保密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保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5.2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或向甲方办理离职手续时,应按甲方的要求将其保管的保密信息移交给甲方指定的人员。乙方拒不移交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行为。

6. 竞业禁止以及关联交易

6.1 乙方承诺:在受甲方任职期间以及从甲方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

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竞争对手提供咨询、顾问性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务;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员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任。

6.2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利用自己在甲方的职务便利进行关联交易,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7. 补偿

7.1 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中70%为基本工资,30%为乙方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所支付的费用。甲方另外支付给乙方的奖金和期权价值的30%也为甲方为乙方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所支付的费用。除前述保密及竞业禁止费用外,乙方不再要求甲方再支付其他任何款项及费用。

8. 违约责任

8.1 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条款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金额,按照乙方违约前在甲方任职期间平均年总收入的壹倍计算并支付;前述违约金尚不足完全弥补因乙方违约给甲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其它实际损失或损害,等等)的,乙方还应将前述违约金和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前的差额补足支付给甲方。

8.2 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约定的,无论上述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就立即解除与乙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9. 申明以及保证

9.1 乙方申明并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并没有违反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和其他单位或个人之前签署过的任何协议或者合同,也没有违反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所做的各种承诺或保证。

10. 适用法律以及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10.2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就该纠纷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前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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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其它

11.1 甲方有权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中对乙方依本协议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加以抵扣。无法抵扣或不足抵扣的金额,应由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支付给甲方。

11.2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11.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1.5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it离职保密协议 [篇2]

甲方: XXXXXX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

乙方: YYYYYY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为进行业务合作计划(“本计划”),双方可能将相关机密信息揭露或提供予对方。为保护双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一、定义:

(一)机密信息:

本同意书所称“机密信息”系指:

(1) 甲、乙双方于合作、合力期间,包括双方初始洽商及其后之各阶段(下称”合作期间”)所产出的任何成果;及

(2) 合作期间任一方当事人因合作业务上之需要,要求他方所提供与他方有关之任何形式信息,包括技术图面﹑报告﹑窗体﹑程序、记录﹑函件、内部讯息,以书面或电子媒体(如软硬盘﹑电子邮件﹑因特网)或任何其它与他方有关具有机密性意义之意思表达等形式之文件数据或信息;及

(3) 任一方当事人所研究或开发之信息,或任一方当事人于本合作期间因与他方之合作关系所创作、开发、收集、取得、知悉他方或他方关系企业所有之一切商业上、技术上或生产上尚未公开之秘密,而不论其是否为(1)他方或其关系企业所自行开发、(2)以书面为之、

(3)已完成或需要再修改、(4)可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或电路布局权等智能财产权。 前开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 经营计划、产销计划、采购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定价计划、市场分析与竞争对手分析、模具图式、开发中产品、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制造程序、制造方法、产品配方、产品规格、契约内容、不符专利要件之发明或创作、申请专利前之发明或创作、专门技术、人事薪资资料、未对外公开之财务报表等。

(2) 生产方法、行销技巧、采购数据、成本数据程序、财务数据、顾客数据、供货商或经销商之数据,及其它与公司营业活动、方式有关之数据。

(3) 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各发展阶段之计算机软件及所有相关文件。

(4) 发现、概念、构想、产品规格、流程图、制程、流程、模型、模具、半导体芯片及专门技术。

(5) 任一方当事人依约或依法令对第三人负有保密责任之第三人的机密信息。

(6) 其它经任一方当事人标示秘密、限阅或其它同义字样之信息。

但下列任一信息非属本保密同意书所规定之机密信息:

(1) 一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该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

(2) 非因一方之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3) 经机密信息所有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4) 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一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对方企业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信息。

(5) 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之范围内,事先通知他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二)保密期限:

本同意书所称“保密期限”系指合作期间,包括自初始洽商、计划、至执行合作之任务(无论完成与否),迄该机密信息丧失其机密性或收到机密信息所有方书面通知解密其中较早发生之日止。

二、 所有权归属:

甲、乙双方同意,于双方合作期间,各阶段形成或产出之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因与双方之合作关系所产生或创作之构想、概念、发现、发明、改良、公式、程序、制造技术、著作、或机密信息等,无论有无取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或光罩权、集成电路布局权等智慧财产权,其相关权利与利益均归创作或开发之一方所有。于合作关系结束时,任一方当事人应将他方所提供之所有数据、信息及已未完成之产出交还他方;且于保密期限内,除为执行双方合作之任务之目的外,任一方当事人于任何场合不得对第三者引用或使用属于他方之相同或类似之成果。

三、 保密义务:

(一)任一方当事人同意如因他方之要求或指示必需至他方处所进行任何工作,应遵守他方所有行为规范及任何管制规定。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他方相关之机密信息按以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采取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1)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或

(2)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因执行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他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一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但一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该当事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一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该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该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五)除为履行双方合作之任务外,任一方当事人亦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该机密信息。

(六)任一方当事人应将他方之机密信息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免混淆。

(七)任一方当事人未事先取得他方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 reverse engineer 、reverse assemble 或 de-compile )他方之机密信息。

(八)任一方当事人了解他方之机密信息亦受著作权法暨相关法令保护,并同意在不违反双方合作之目的下,依各该相关法规规定使用之。

四、 他人机密信息:

甲、乙双方于合作期间,决不非法引用或使用任何其它公司所拥有之机密信息。甲、乙双方并分别保证不将他人未合法授权之智财权或机密信息揭露予他方,或唆使他方使用;他方当事人于不知情之情形下使用上述由任一方当事人所提供他人之非法机密信息,如有任何争议或诉讼发生,提供非法机密信息者应负完全责任。

五、文件所有权:

(一)所有记载或含有机密信息之文件、数据、图表或其它媒体之所有权皆归提供或揭露之一方当事人所有。

(二) 任一方当事人于本保密期限届满时,除私人用品外,应将其所有记载或含有他方相关机密信息的笔记、数据或图表等各种文件全部返还予他方,不得保留任何正本、复印件、副

本或抄本,并应彻底销毁该等机密信息之电子文件,不得留有任何形式之备份。其经他方请求返还时,亦同。

六、违约:

任一方当事人如违反本同意书之各项规定,他方除得据以终止本同意书及/或双方于合作期间之合作关系外,尚得请求违约之一方赔偿他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

七、任一方当事人并不因本同意书之签订而将其专有之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电路布局)权或其它智能财产权授权予他方。本同意书之签订并未在甲乙双方之间创设诸如代理、聘雇或合伙之关系;同时亦不表示当事人之间承诺开始进行或于未来从事任何技术上或商务上之合作、计划或交易。

八、 如任一方当事人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他方之机密信息时,应即通知他方并与他方充分合作以利他方阻止及/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及/或取回遭不当使用之机密信息。

九、 任一方当事人,非经他方事前之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同意书下之权利及/或义务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同意书亦拘束任一方当事人之继受人或财产管理人。

十、 本同意书所规定之机密信息系专属于揭露之一方所有,该揭露方得随时要求他方返还之。于前述情况,他方应自费将该机密信息之原本、复印件或复制本如数送交揭露方之主营业所或其指定之其它处所,或依揭露方之指示自行将该机密信息销毁,并于销毁完成后立即出具切结书声明且保证其完成销毁情事。

十一、任一方当事人应赔偿其因违反本同意书而致他方所遭受之一切损失。任一方同意因其违约将造成他方不可回复之损害,且系属日后有不能强制执行或有甚难执行之虞,他方得声请假扣押、假处分或其它保全程序以维护其权益。

十二、本同意书于保密期限之规定内,不因甲乙双方之委任契约或合作关系终止、撤销、解除或无效而失其效力。

十三、本同意书部份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者,不影响其它条款之效力。

十四、本同意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法(冲突法除外)为准据法,关于本同意书或因本同意书而引起之纠纷,甲乙双方应依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案件提交时其最新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所有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五、本同意书构成当事人间之完整合意,并取代双方关于本同意书中所规定之机密信息所有存在于签约前之书面或口头讨论、通讯、保证或说明。本同意书之修改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始得为之。

十六、本同意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以下无其它条款】

签约方: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 yyyyyy有限公司

签名: 签名: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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