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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合作意向书

时间:2021-06-20 13:09:23 意向书 我要投稿

商业地产合作意向书

甲方:*********************公司

商业地产合作意向书

乙方:

甲方现提供 的商业项目给乙方进行投资购买,现这一项目中,甲乙双方的合作模式具体如下(以下两种模式,乙方可根据实际投资安排选择其中一种与甲方进行合作):

一:乙方支付甲方中介信息费的合作模式

乙方认可该项目的投资价值,并完成与该项目开发商的购买合同后三日内,支付甲方投资额(即购买合同中的房产总金额)的10%作为信息费。 二:利润分成的合作模式

1、乙方选择该合作模式的前提是,乙方在完成投资,并具备再次销售的条件下,乙方立即开展全面的二次销售。

2、乙方将该项目的二次销售工作交由甲方全面执行。

3、二次销售金额实现收回投资成本以后,甲乙双方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如下:

(1) 纯利润未达到25%,甲方不参与分成。

(2) 纯利润达到25%(含25%)—50%,甲乙双方分配比例为2: 8

(3) 纯利润达到50%(含50%)—75%,甲乙双方分配比例为2.5: 7.5

(4) 纯利润达到75%(含75%)—100%,甲乙双方分配比例为3 : 7

(5) 纯利润达到100%以上,甲乙双方分配比例为3.5 : 6.5

此协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拟定,未尽事宜可另行商定。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月 月

商业地产合作意向书 [篇2]

这里所说的《商业项目战略合作》是指的一种相对新颖的商业项目合作模式:经由一家专业的商业投资管理公司对市场进行调研,选定投资场所、投资项目并确定投资方式后,再由一家商业地产公司负责该商业项目的施工建设,商业投资管理公司继续负责对该商业项目的后期招商,各商业公司或租或买入驻后,实际进行商业经营。如郑州国贸中心就是这种经营模式。为了保证投资的可行性和利益最大化,一些商业投资公司、商业地产权和商业公司就有了形成相对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市场需求。即商业投资公司考察的商业项目优先推荐给其固定合作的商业地产公司,凡是对于商业投资公司和商业地产公司共同确定的商业项目,其固定的商业公司,比如麦当劳、沃尔玛都入驻经营。

对于这种商业项目合作,当一家商业投资管理公司的老总让我帮忙起草一份《商业项目战略合作协议》时时,我也是第一次遇到。他们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所告诉我的也基本就是这些。然而,作为协议起草人,这些信息只是基本信息,远远不够。但是朋友所熟悉的是商业操作,对于我们作为律师所要考虑的各种“万一”,他们还真不熟悉,因为思路不同:他们考虑的是好的一面,而我们为风险预防之需要必须考虑坏的一面。因此,还有哪些信息要他们提供,只能靠我们这些律师来“循循善诱”了。此时,考验的就是我们这些律师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分析能力。尽管客户并不需要我们每件事都熟悉,并不要求我们当场就拿出最终的完整意见,但是,如果在了解和讨论过程中,跟不上他们的思维,抓不住事情的要点,发现不了他们所未考虑到的要害,就会让客户们很没有信心将事情交办,很可能就从根本上失去了一个业务,至少是一次学习的机会。

我以前在律师岗前培训时常讲,特别是我们作非诉讼业务时,必须要尽可能准确和充分地理解客户的商业目的和思路,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本质。对于这种至少是我们内地律师很少见到的这种特殊的合同的起草----审查合同时因为有靶子就容易得多了-----就得多想想了。如三者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界定,“捆-绑”的松紧度究竟怎样----是否甲商业投资管理公司的业务只能交给乙商业地产公司作,是否只要商业投资管理公司的业务一经提出,乙商业地产公司只能采纳并实施,如果乙商业地产公司不采纳,甲商业投资管理公司又如何操作,未被采纳的商业投资管理公司的前期调研成本如何处理,等等。因此,当我一边听他们介绍,一边思考,一边提出此类问题时,他们就被触动了。尽管我明确告知他们我是头一次接触此类业务,他们还是相信我能做好。这样,不仅赢得了机会,更赢得了时间,可以深入的去分析和思考。

我的一些具体思路这里不再赘述,从我所起草的范本中,朋友们也可以轻松的判断。当然,当时时间紧促,考虑也不一定周延,此后也未再作进一步的分析,因此必然有不足之处。现在拿出来,作为学习资料,与朋友们共同再研习,欢迎多提指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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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商业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XXX商业投资管理公司

乙方:XXX商业地产开发公司

丙方:XXX商业公司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拥有雄厚实力、经验和声誉的商业投资管理公司,

2、乙方是一家拥有雄厚实力、经验和声誉的商业地产开发公司,

3、丙方是一家拥有雄厚实力、经验和声誉的商业投资公司,

甲乙丙三方有意形成一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在河南省境内进行商业项目的发现、开发和投资,故经友好协商,三方特签订本战略合作协议如下:

一、基本合作原则

1.1 甲方负责在河南省境内商业项目的调查和推荐;

1.2 乙方负责对所选定的商业项目的投资建设;

1.3 丙方负责进驻乙方所投资建设的商业项目。

二、甲方具体负责的合作事宜

2.1 甲方在河南省境内所自行调查,或受乙方、丙方任一方或双方共同委托调查的以下各类具备开发、投资价值的商业项目,均须同时优先推荐给乙方、丙方选择

2.1.1

2.1.2

2.2 甲方在向乙方、丙方所推荐第2.1条规定之商业项目时,应保证自己对各具体推荐项目的调查、分析和建议均已尽自己最大的判断力;尽管有前述规定,但是甲方的尽职行为决不能少于同行业对于一个经验丰富的投资管理公司所期望的应有能力和技巧。

2.3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甲方不得再将自己向乙方和丙方所推荐的第2.1条规定之具体商业项目另行推荐给乙方及丙方以外的其他人:

2.3.1 自甲方向乙方、丙方报送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 天内,乙方和丙方均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2.3.2 自甲方向乙方、丙方报送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 天内,乙方和丙方均明确书面答复无意实施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

2.3.3 虽然乙方和丙方均在甲方向其报送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 天内明确书面答复愿意实施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但须延期实施,而甲方不同意乙方及丙方提出的延长期限;

2.3.4 自甲方向乙方、丙方报送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 天内,仅有乙方或丙方中的一方书面同意在甲方建议的周期内实施此项目;

2.3.5 乙丙双方共同选定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之日起 天内,甲乙双方之间未就该具体项目中甲乙双方之间的具体合作事宜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2.3.6 乙丙双方共同选定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之日起 天内,乙丙双方之间未就该具体项目中乙丙双方之间的具体合作事宜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届时乙方亦不同意自行开发此项目;

2.3.7 乙丙双方共同选定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且甲乙双方之间、乙丙双方之间分别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后,乙方未能依法取得该具体项目的开发资格;

2.3.8 乙丙双方共同选定该具体推荐商业项目,且甲乙双方之间、乙丙双方之间分别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后,乙方、丙方任一方或双方共同提前终止该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致使或者项目无法正常进行。乙方、丙方一方或共同做出此类书面决定,或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通知期限内均确认此事实或均未予答复;

2.4 甲方向乙方、丙方所推荐的具体商业项目一经乙方按第3.4条规定方式选定,则甲方须与乙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并须严格按照该具体项目合作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2.5 甲方向乙方、丙方所推荐的具体商业项目如仅经丙方按第4.6条规定方式选定,则自丙方另行选定开发商后,甲方与丙方选定开发商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并严格按照该具体项目合作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三、乙方具体负责的合作事宜

3.1 如乙方拟开发第2.1条规定的各类商业项目,除非存在以下情形,则只能由甲方独家负责调研和推荐:

3.1.1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予答复;

3.1.2 甲方在乙方正式委托后,未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完成所委托的具体项目的调研。

3.2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报送的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 天内向甲方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内容须包括乙方是否同意实施此项目、乙方计划于何时实施此项目、如丙方不同意实施此项目时乙方是否同意自行实施此项目或与本协议以外的与丙方为同一类型并从事相同的竞争性业务的第四方合作实施此项目等内容。

3.3 对于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的调研项目,如乙方改变经营计划致使该项目取消或延迟,则乙方应对甲方予以补偿。

3.4 乙方按以下方式之一选定具体甲方推荐商业项目之日起 天内须与甲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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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乙方与丙方共同选定具体商业项目;

3.4.2 丙方不同意实施该具体商业项目但乙方仍同意实施时,乙方自行选定;

3.4.3 丙方不同意实施该具体商业项目但乙方仍同意实施时,乙方与本协议以外的与丙方为同一类型并从事相同的竞争性业务的第四方共同自行选定。

3.5 乙方在与丙方共同选定甲方所推荐的具体商业项目之日起 内除须与甲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外,并须与丙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此后,除非乙丙双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在该具体商业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再与其他与丙方为同一类型并从事相同的竞争性业务的其他第四方合作。

3.6 乙方按第3.4条规定选定具体甲方推荐商业项目后,须自行投资对该具体商业项目进行建设,包括对该具体商业项目立项、成立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施工建设、招商等该商业地产项目的全部开发活动。

3.7 乙方在对该选定具体商业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除非严格按乙方与甲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的合作合同保障甲方对乙方开发此具体商业项目时的指导等权利外,并须严格按照乙方与丙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的合作合同规定的涉及丙方租、购部分房产和设施的要求进行规划和施工建设。

3.8 除丙方租、购部分房产外,对于乙方开发建设的具体商业项目中的其他房产和设施乙方自行委托甲方另行处置。

四、丙方具体负责的合作事宜

4.1 如丙方拟开发第2.1条规定的各类商业项目,除非存在以下情形,则只能由甲方独家负责调研和推荐:

4.1.1 甲方在接到丙方通知之日起 天内未予答复;

4.1.2 甲方在丙方正式委托后,未在双方协商确定的期限完成所委托的具体项目的调研。

4.2 如丙方拟开发第2.1条规定的各类商业项目,除非存在以下情形,则只能由乙方独家负责开发建设:

4.2.1 乙方在接到丙方通知这日起 天内未予答复;

4.2.2 对甲方自行调研并推荐或甲方受丙方委托进行调研的具体商业项目,丙方同意实施,但乙方不同意的;

4.2.3 乙方未能取得丙方选定的具体商业项目的开发资格的,如未能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4.2.4 有证据显示乙方因无充分资金或存在其他客观原因(如因诉讼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被申请破产等)从而无法确保正常开发丙方选定具体商业项目的,且经丙方要求,未在丙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予以消除这些隐患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3 丙方须在收到甲方报送的具体推荐商业项目资料之日起 天内向甲方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内容须包括丙方是否同意实施此项目、丙方计划于何时实施此项目、如乙方不同意实施此项目时丙方是否同意自行实施此项目或与本协议以外的与乙方为同行业的第四方合作实施此项目等内容。

4.4 对于丙方委托甲方进行的调研项目,如丙方改变经营计划致使该项目取消或延迟,则丙方应对甲方予以补偿。

4.5 丙方与乙方共同选定具体商业项目之日起 天内须与乙方就此具体商业项目签订正式的合作合同。

4.6 如丙方因第4.2条规定情形选择与本协议以外的和乙方为同一类型并从事相同的竞争性业务的第四方共同来实施此项目时,丙方须保证甲方享有在与其他投资管理公司同等的条件下与该丙方选定的第四方的优先合作权。如甲方最终未能与丙方选定的第四方进行合作,则丙方应对甲方予以补偿。

4.7 在乙方完成具体商业项目开发后,丙方须按乙丙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进驻经营。

五、其他

5.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各方均有权对外宣传时表明三方之间的这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尽管有前述规定,但在发生在某一具体商业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或丙方有一方未实际参与时,其他各方对该具体商业项目进行宣传时,不得做引人误导的宣传。

5.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另有特别约定的,按该特别约定执行。

5.3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5.4 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执一份,自本协议各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表: 代表: 代表: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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