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例会制度

时间:2022-11-23 17:48:13 例会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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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例会制度

为加强对全国和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动态管理,强化文明单位创建“注重在平时,创建在平时”意识,防止测评验收前突击创建、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等不良现象发生,树立和维护文明单位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使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从2012年起,在全区实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例会”制度。

精神文明例会制度

一、“例会”制度的组织和实施

“例会”在自治区、各地州市文明办的指导下,由自治区直属机关、自治区国资委和各县市区文明办组织实施,各地、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1、“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日期自定,并能形成固定日。

2、“例会”主要召集所管辖的全国和自治区文明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干部参加。

3、“例会”可采取召开会议、组织现场观摩会等多种形式。

二、“例会”的主要内容

1、根据上级文明办的工作部署,安排阶段性的主要工作。

2、依照《自治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的各项标准,有针对性地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测评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3、“抓两头、带中间”,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交流推广:

典型经验;对出现问题的单位,提出工作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提高创建质量。

三、“例会”要求

1、“例会”形式要多样,倡导开短会,务求实效。

2、“例会”只限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方面的内容。

3、建立考勤制度,凡在全年两次无故不参加“例会”,且又不按“例会”工作要求去做的单位,视情况进行约谈或取消文明单位的推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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