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国土工作宣传方案

时间:2022-08-03 05:04:01 宣传标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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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国土工作宣传方案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严格土地用途管理,经县主要领导共同研究,决定要下大力气狠抓县、乡(镇)土地管理工作,针对我县存在的擅自批地用地的不良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实明确建设用地、农牧民宅基地审批程序和权限,查处和消除不经申请审批,特成立乡镇国土所,具体方案如下:

乡镇国土工作宣传方案

一、意义和目的

随着我县经济的高速发展,农牧民私自圈地、占地、违法用地等现象严重,造成我县土地市场混乱,为进一步加快土地市场的整治工作,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正常开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土地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等有重大的意义。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县土地登记整理工作严重滞,任务任重而道远,加快我县土地登记发证、整理工作迫在眉睫。

二、范围和对象

个人住宅、机关单位、商品房、集资房、保障性住房、安居及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住房用地,以上用地,通过现场调查、测量、凡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确定土地使用使用权,

拥有合法使用土地权的,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保护耕地,严格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藏政发[2001]118号)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委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主管国土工作人员现场选址勘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企事业单位建设需在乡(镇)使用土地的,要首先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国土局、县建设局,经审核后,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程序和方法

1、登记申请

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用地范围清楚、无产权纠纷的住房用地,由户主、村、乡镇统一申请土地登记。

其中:个人住房用地,需提供个人用地申请,村,乡经

过实地核实加以证明、盖章,同时,户主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商品房用地(出让、转让)土地需提供个人用地申请,村、乡经过实地核实加以证明、盖章,同时,户主与购买方同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商品房、住宅用地(出让转让)相关合同及各项缴费据等资料。

2、地籍调查。

对申请住房用地登记的,由国土资源局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和面积测量,填写《地籍调查表》。

3、审核登记。

根据土籍调查结果,对申请登记内容、登记依据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填写土地登记卡。

4、核发证书

土地证书的附图,若为共用宗地,则该共用宗地所有土地使用者附相同的宗地图;若使用者既有共有面积,又有独用面积,在宗地图中应标明独用部份。

四、宗地的划分

1、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无论个体和集体,凡能划分出土地使用界线的,都单独划宗。

2、住宅与办公、生产等其他用地为同一宗地时,须先分割后再将住宅用地单独划宗。

3、不能为个人单独划或超过二栋以上楼房的住宅区,划为

共用宗,以整栋或联片房屋用地统一计算分摊面积。

4、共用宗地无论是单独还是多户共用,宗地的面积除包括房屋本身占地外,还应包括附属用地。

附属用地为供本宗地独使用的宅间小路、院墙等。

5、住宅区内县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城市绿化等公共用地单独划宗,不计入城镇住房用地范围和分户用地面积,不进行面积分摊。独立入城镇住房用地范围和分户用地面积,不进行面积分摊。独立于住宅外的幼儿园、学校、居委会等公共用地单独划宗,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原产权人。

五、各项费用的收取

(一)2015年之前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均按照比政复[2015]45号文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藏政法[2015]8号)等文件精神,我县土地各项费用收费标准: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国土局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该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

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批准。该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四、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为建设用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五、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开展乡镇土地管理工作。

比如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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