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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十二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十二 | 楼主 | 2017-08-16 00:58:46 共有3个回复 自我介绍 我要投稿
  1. 1“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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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三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十二,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为您带来的是国土资源相关知识,但人均土地面积亩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一方面耕地增加的潜力有限另一方面耕地减少的速度惊人。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十二2017-08-16 00:56:51 | #1楼回目录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十二

国土资源知识问答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XX镇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天为您带来的是国土资源相关知识。

1.我国土地资源的概况。

我国土地总面积占世界土地总面积的7.2%,居世界第3位。但人均土地面积11.65亩,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3。我国人均耕地面积1.39亩,约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40%。土地资源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一多三少”,即总量多,人均土地少(尤其是人均耕地少),高质量的耕地少,可开发的后备资源少。

由于人口众多,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一直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由于各地区人口、耕地分布的不均衡,各地区耕地资源的人均占有量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从耕地质量来看,我国耕地总体质量不高,全国大于25度的陡坡耕地有0.91亩,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的耕地只占40%,中低产田占耕地面积的79%。

我国可开发的后备资源不足,其中可开发为耕地的约1亿亩,且主要分布在西北和东北地区。一方面,耕地增加的潜力有限,另一方面,耕地减少的速度惊人。我国目前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尤其是耕地保护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

2.党中央、国务院为什么提出要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耕地保护不仅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今后我国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工作面临的艰巨任务。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已从3.9亩降至1.39亩。1998~2006年,我国耕地面积从19.45亿亩减少到18.27亿亩,平均每年减少1475万亩。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今后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还会进一步增加,人均土地资源短缺尤其是耕地资源短缺的状况难以改变。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农业的基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矗在科学技术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的前提下,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以保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作保障。

根据国家统计局提出的我国粮食消费标准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的研究,2016年我国达到小康水平时,人均粮食需求量应为420公斤,全国粮食需求总量为5.88亿吨;2030年人均粮食需求量应为440公斤,全国粮食需求总量为7.04亿吨。粮食生产总量取决于耕地数量、播种面积单产、复种指数和粮经比等因素。到2016年和2030年,如果我国实现粮食95%自给目标,则需要耕地分别为18.24亿亩和18.5亿亩。

为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18亿亩耕地是未来5年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2006年9月在国务院召开的第149次常务会上,国务院领导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坚决不通突破,不仅要管到2016年,而且要管到2020年甚至更长时间。

3.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职责是什么?

1)乡(镇)人民政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职责

(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采取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

(3)做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管理工作、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工作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与使用情况的监督。

(4)组织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

(7)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8)协助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非法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村民委员会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职责

(1)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2)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4)做好对农民宅基地申请的审核及公布工作。

(5)协助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6)及时掌握本行政村范围内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发现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基本农田“五不准”指哪些?

(1)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不准将平原(平丘)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5.什么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渠、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可分为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主要指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养殖水面整理等。农用地整理包括农用地调整、农用地改造、基础设施配套、零星农宅的迁并等。

建设用地整理主要是指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村镇用地整理包括农村居民点的归并调整改造,确定居民点的等级数量、用地规模、用地布局和调整时间。城镇用地整理指城镇建设用地的挖潜改造和调整利用。独立工矿用地整理包括工矿用地的布局调整、用地范围的确定、用地边界的整合与发展用地的选择。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包括公路、铁路、河道、电网和农村道路、排灌干渠以及厂站、水坝、堤防的调整和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活动。

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滩等,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技术措施,使其改造成为可利用土地的行为。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二:2017-08-16 00:56:31 | #2楼回目录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二:

江苏省现行生育政策解读(一)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通过并实施,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解读《条例》的相关内容。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3、除上述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4、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领取和填写审批表,并附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生育情况等证明材料,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送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之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情况是否真实、条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可以调查(必须二人以上)并写出调查报告;可以召开群众座谈会,提交由参加会议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不符合规定条件(第一个孩子需作病残鉴定的除外)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在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批完毕。拟批准的应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张榜公布的时限十天(计算在审批时间以内)。在审批中及公布后发现并审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这期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就到这里了,欢迎大家下期继续收听。再见!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三2017-08-16 00:58:16 | #3楼回目录

“农村法制广播学校”讲稿之二十三:

江苏省现行生育政策解读(二)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如东县“农村法制广播学校”现在开始播音。

农民朋友们,大家好!在上期节目中,我们为大家解读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部分内容,今天,我们接着为大家介我省现行生育政策的相关内容。今天解读的主要内容是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的权益、义务及相关的奖励和扶助政策,欢迎大家收听。

一、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5)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义务;(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2)不打骂侮辱群众;(3)不损坏群众财产;(4)不违规收费罚款;

(5)不强迫群众受术;(6)不违背服务承诺;(7)不刁难群众办事;(8)不借机以权谋私。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②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③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生育或收养孩子、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五、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对象是: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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