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首先夫妻一方的遗产包括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当代别居制度有司法别居和协议别居之分,别居后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一方与他人的性行为构成通奸。
19-21婚姻法讲稿
三、夫妻相互继承权
(一)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历史发展
1、古代社会的夫妻遗产继承制
在我国的夫妻遗产继承制度中,以男系亲为本位的宗祧继承占据主导地位;由于实行财产的亲属团体共有制,财产继承是与分家析产联系在一起的。按照中国古代法律,家庭共有财产在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分割:一是在世的父母、祖父母责令子孙各自独立生活,二是主要家庭成员犯重罪被判严刑,三是父母、祖父母全部死亡。
罗马法在夫妻继承权方面应该注意它的两个特点。第一,古罗马盛行遗嘱继承,但在多数时期男女两性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第二,在法定继承中,配偶被列为最后一个继承顺序。
2、近现代的夫妻遗产继承制
早期仍体现事实上的不平等。以英国为例,依普通法传统,丧偶一方获得的对方遗产有寡妇产和鳏夫产之分。这显然继承了封建法律原则,在互享继承权
上,丈夫优于妻子。早期法国民法认为,配偶接受遗产属于不正常继承,妻子的继承权实际上受到不少限制。
2、近现代的夫妻遗产继承制
当代国家大多承认配偶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定继承中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配偶作为独立顺序法定继承人和配偶不作为独立顺序法定继承人)。
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限制遗嘱处分而设立了特留份(或称强留份)制度。如《瑞士民法典》第470条规定,立遗嘱人只能用遗嘱形式处分特留份范围以外的财产。
(二)我国的夫妻遗产继承权
主要内容:
1、权利主体
(1)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夫妻相互继承时,应划清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别。(3)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当事人,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
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4)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权应依法承认。(5)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前被继承人的妾,仍与夫保持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与妻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2、权利客体
首先,夫妻一方的遗产,包括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
其次,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和家庭共同财产。
再次,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死亡配偶个人债务,生存配偶自愿代为偿还的为法律所允许。
第八章 *离婚法
一、离婚与离婚制度概说
(一)离婚的概念与分类
1、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又称婚姻的解除。
特点: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2、离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离婚与婚姻终止
婚姻终止指婚姻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原因:在近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都把一方死亡和双方离异视为婚姻终止的两个基本原因。
2)离婚与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离婚与婚姻无效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从性质上说,离婚所要解除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而婚姻无效的特点是这种“婚姻”具有非法性。第二,从效力上说,离婚自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无效婚的宣告溯及既往。第三,离婚由婚姻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除可由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外,还可由第三人或有关机关提出。
离婚与婚姻撤销也有明显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在性质上,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而婚姻撤销是对有瑕疵婚姻的纠正。第二,在程序上,离婚由当事人提出且不受时间限制,而婚姻撤销和婚姻无效一样也可由第三人或有关机关提出且附有时效。
3)离婚与别居
别居的涵义:是配偶双方暂时地或永久地解除同居义务。
别居的分类:
当代别居制度有司法别居和协议别居之分。
别居的效力:别居原则上是在保存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停止同居义务,同时还涉及到其他夫妻权利义务的存废问题。
区别:1、别居只解除夫妻同居义务,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别居期间双方均不能再婚,否则视为重婚。2、别居后夫妻互负贞操义务,一方与他人的性行为,构成通奸。3、别居后夫妻间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必须尽相互扶养的义务。
两个方面,一种是按照一些国家规定,别居和离婚可以相互转换;另一种是许多国家把一定时间的别居作为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
3、离婚的分类
1)片意离婚和合意离婚
这种分类的根据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所持的态度。
2)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
分类根据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协议离婚指以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为基础,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2)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
分类根据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裁判离婚是指由夫妻一方提起离婚之诉后,由法院裁判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
还有其他分类,比如国内公民间的离婚和涉外婚姻、附财产关系的离婚和不附财产关系的离婚。各种分类共同作用,体现离婚制度的全貌。
二、离婚制度的演进
(一)离婚制度的立法发展
1、禁止离婚主义和许可离婚主义
1)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主义是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它产生于基督教的寺院法,盛行于欧洲中世纪。
2)**许可离婚主义
涵义:许可离婚主义是允许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它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始终存在的一种离婚制度,大致经历了专权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三个阶段。
阶段:专权离婚主义(对离婚主体的限制)、限制离婚主义(对离婚原因的限制)、自由离婚主义。 专权离婚主义是丈夫享有离婚特权的制度,丈夫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可,妻子则无此单意离婚权。
限制离婚主义是指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理由始许离婚的制度。凡夫妻一方具有法定理由时,他方有权提出离婚,故又称之为有因离婚或过错原则,因此类离婚必须经过诉讼程序,亦称诉讼离婚或裁判离婚。 自由离婚主义是指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志而离婚的制度。
(二)我国离婚制度沿革
1、古代离婚制度
1)七出
“七出”最早见于礼,《大戴礼记·本命》作过如下解释:“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2)和离
即通过协议方式离异。
3)义绝
特点:是一种强制离婚;是一种经官司判断的离婚制度。
条件:配偶双方亲属间相犯及夫妻互犯。
4)基于特定的事由呈诉离婚(准义绝)
即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向官府提起离婚诉讼,由官府依法判决。
2、近现代的离婚制度
1)清末及北洋政府对古代离婚制度的承袭。
2)国民党政府的离婚制度。
两种方式:两愿离婚和判决离婚。
3)现代离婚制度的确立
新中国的离婚制度始创于1950年《婚姻法》,它渊源于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对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设立了行政
程序和诉讼程序。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并完善了离婚的程序。
三、处理离婚问题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离婚自由
保障离婚自由,主要是指保障当事人的离婚合法权利。
(二)反对轻率离婚
反对轻率离婚,就是要反对对离婚的不严肃态度,即违背法律规定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而任意离弃对方的思想行为。
一、有关协议离婚的相关立法介绍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协议离婚在我国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
西方传统法学离婚中,多用特殊契约来解释协议离婚,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成立的要式契约。
2、协议离婚的特点
**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从当事人角度说,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自愿终止婚姻关系,而从法律角度说,协议离婚是指法律承认并赋予这种离婚合意以合法的效力,二者的结合才构成协议离婚制度。由此看出,充分尊重当事人一致的意愿,采用简便的程序使婚姻关系得以解除,是协议离婚的基本特征。 评价:肯定说和否定说,但总的趋势表明,协议离婚已得到越来越广泛地承认。
(二)**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1、条件
指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可以区分为必要性条件及限制性条件。
必要性条件首先表现在离婚主体及其意思表示上,包括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有离婚的合意;夫妻双方还必须就离婚所引起的
其他法律后果作出一致的安排(包括关于子女的监护及利益保护和夫妻关于财产处理达成的协议)。
1、条件
指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可以区分为必要性条件及限制性条件。
限制性条件指协议离婚的排除性条件,即夫妻不得提出协议离婚申请的法定事由。一般包括:双方不得有未成年子女;双方结婚须届满一定时间。
2、协议离婚的程序
大致可以分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二、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
(一)我国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概念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并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只是根据离婚的提出和适用区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狭义离婚”概念。
2、法律地位
(二)我国协议离婚的条件(书第178页)
1、对离婚主体的要求
合法的配偶身份;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离婚的合意。
2、其他要求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子女问题包括:子女应由谁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子女的姓氏如何改变、不直接抚养方对子女探视权行使的问题等。
财产问题适当处理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对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及安排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三)我国协议离婚的程序
1、申请:必须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3、批准:自受理申请之起1个月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四)离婚登记中问题
假离婚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假离婚登记;二是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议。
对于假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10-12婚姻法讲稿
第六章 婚姻的成立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结婚制度沿革
二、结婚制度沿革
(一)掠夺婚
掠夺婚又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的婚姻。它是在偶婚制向个体婚制转变的过程中产生的。
(二)有偿婚
有偿婚指男方支付一定的代价给女方家庭作为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
交换婚又称互易婚或换亲,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媳,或男子各以其姐妹互换为妻。
劳役婚指以男方为女方家服一定期间的劳役为成婚要件的婚姻。
买卖婚指以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作为身价,并以此为成婚要件的婚姻。
聘取婚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的婚姻,并要求严格依照成婚的礼仪程序。
(三)*聘取婚
聘取婚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要件的婚姻,并要求严格依照成婚的礼仪程序。 据《礼记》、《仪礼》记载:“六礼”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四)宗教婚
在古代罗马法时代,婚约是结婚的必要条件。
(五)*合意婚
合意婚又称共诺婚,是以男女双方合意而成立的婚姻。
16世纪的荷兰率先采取选择法律婚制度,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宗教婚还是法律婚,两种婚姻形式均为有效。
一、概说
结婚要件分类方法大体上可分为:
(一)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
形式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
(二)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
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均为结婚的实质要件。 必备要件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或缺少的条件。
禁止要件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备的条件。
(三)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
将公益与私益作为划分结婚要件的标准在西方国家较为盛行。
公益要件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要件。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具有结婚合意
完全自愿即当事人双方自行对结婚作为意思表示,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一)具有结婚合意结婚合意符合的条件: 1、是当事人本人自主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完全出于自愿,且结婚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2、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
3、应当划清第三者的善意帮助和非法干涉的界限。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具有结婚合意
结婚合意的特殊性表现在:
1、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至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结婚合意不真实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受胁迫(2)受欺诈(3)虚假的意思表示。
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1、法定婚龄的概念
法定婚龄也称适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具有以下两处含义:
(1)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2)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
2、法定婚龄的立法依据。
法定婚龄的确定又都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自然因素;二是社会因素。
3、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条件,即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重婚
必须无配偶,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1、禁止结婚血亲的范围
它包括以下几种:
(1)兄弟姐妹,包括全血源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源兄弟姐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姐妹),他们是同源于父母的两代旁系血亲。
(2)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甥女、姨与甥。
(3)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2、禁止一定血亲通婚的原因
其根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基于优生优学、遗传学原理。二是伦理道德的要求。
3、关于拟制血亲、姻亲间的通婚问题。
根据我国的道德习惯看,不同辈分的拟制血亲、姻亲间不宜通婚。
相同辈分的拟制血亲及姻亲间应允许通婚。
(三)禁止结婚的疾病
我国禁止结婚有两大类:
第一类是明确例举的,即尚未治愈的麻风病和性玻 第二类是概括性的。即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得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
(三)禁止结婚的疾病
1980年《婚姻法》取消了1950年《婚姻法》中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的规定。 有关精神脖。
第六章 婚姻的成立
一、概说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婚姻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
一、概说
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婚姻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
当代各国婚姻家庭法有关结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当代各国婚姻家庭法有关结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仪式制包括三种仪式:一是宗教仪式;二是世俗仪式;三是法律仪式。
当代各国婚姻家庭法有关结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登记制是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显然是结合了上述两者的特点,既要求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又要求当事人举行法定的结婚仪式,两个程序完成后,婚姻始得成立。
二、我国结婚登记制度
(一)结婚登记的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除上述机关外,任何单位无权进行婚姻登记。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三个环节。
申请时必须由双方亲自到场,不能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常
(三)结婚登记的效力
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
凡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作业:
试阐明结婚要件。(作业须在二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交)
16-18婚姻法讲稿
一、夫妻的财产所有权
(一)夫妻财产制概说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从发生的角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2、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从发生的角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法契约的形式确定其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在多数国家得到认可,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即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类别分为宽松式和法定式。
3、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
1)古代社会:吸收财产制
在这一制度下,除夫的财产为其本人财产外,妻子携入的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及用益权归属于夫,只是在个别情况下,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应将妻的婚前财产返还妻家。
2)早期资本主义法律:统一财产制
其内容是妻将婚前财产的产权交夫统一享有,仅保留返还清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将妻之婚前财产或其折价金额返还给妻或妻的继承人。
3)本世纪以来,各国法律中确认的夫妻财产制,主要有三种: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自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起来,由夫行使管理权。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一方以契约的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他方。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自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起来,由夫行使管理权。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仍为其个人财产。
类型: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注意点:原则上为婚后共同所有,因为还存在个人特有财产)
3、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
其它分类:通常的法定财产制与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妆奁制。
(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1、立法沿革
古代:我国古代“同居共财”,男性尊长握有共有财产的支配权,并无独立的夫妻财产财产制可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宣布全面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其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近代:我国1980年《婚姻法》第13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
1)夫妻共有财产及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有财产:固有的共有财产和转化的共有财产
固有的共有财产: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主要包括6类,见书164页)。 固有的共同财产注意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离婚发生效力之日止。
(2)所得财产是指以该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必须对实际财产的占有。
(3)共同财产的来源,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即使是夫或妻一人所得,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转化的共同财产是指原属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规定的两种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婚前个人所有财产;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活补助费;婚后长期由一方使用的衣物及职业所需的书籍、工具等。
注意点:
夫妻财产权利的行使的两个方面:平等的处理权、共同承担义务(个人债务的若干情形)。
2)几个相关问题的研究
(1)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这个问题有三不同主张。
(2)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及其受益的归属问题。
(3)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特有问题
分类:婚前个人财产及已取得的财产权利;衣物等个人生活用品和从事职业必需的书籍、工具等专用财产,但作为生产设备和经营场所附属物的工具除外;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3、夫妻财产约定制
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沿革
我国历史上正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始自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3、夫妻财产约定制
1)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沿革
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1款在确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基本制度的同时,又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
第一,原则规定。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双方未作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始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第二,主体、客体和内容。夫妻财产约定须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双方亲自为之,不得由他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约定须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三,时间及形式。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惟在婚后所作约定对外无溯及既往的效力。约定应以书面形式。
3、夫妻财产约定制
请听老师讲专家建议稿。
二、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扶养的概念
扶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作业:
1、试阐述结婚要件。
2、试简述夫妻人身关系(或夫妻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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