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时间:2022-08-02 23:46:28 办理条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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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提取条件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连续失业2年(含)以上。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二、 提取程序

(1)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真实、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改制、破产、注销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已转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免于盖章。

(2) 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核实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省直中心实时审批;需核查事项的,省直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省直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省直中心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单位批量提取的,省直中心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3) 经省直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由受托银行在收到省直中心相关数据信息后实时划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由职工本人或其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提交个人信息修改证明,经省直中心和受托银行信息修改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提取金额转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篇2]

陕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额度

1、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3)项中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管委会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并公布;第(6)项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符合上述(4)、(5)、(6)、(8)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2、缴存职工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当期实际支付的房租等实际支付额。

3、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余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的具体余额由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确定。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篇3]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增强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根据中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

一、调整购房提取时限

提取条件和对象: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

证明材料: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需提供: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异地购买商品房,应提供有备案登记的《合同》或备案登记查询方式,购房人配偶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购房人直系亲属提取时,应提供户口薄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

房地产买卖协议,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供:

集资建房批复,单位分房花名册及集资建房合同、首付款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

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

5.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

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村户口薄,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

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申请时限: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60个月内。

提取额度:每套住房可提取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最高额度不超出以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二、“养房”提取

(一)装修自住住房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装修自住住房的。

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正式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装修合同、小区物业部门或社区开具的装修证明。配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装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每套房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按自住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00元。

(二)缴纳物业管理费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缴纳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合同及物业管理费缴纳凭证,配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套住房每年2000元。

(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证明材料:市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款收据。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年内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用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

三、家庭困难

提取条件和对象: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证明材料: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每年可提取一次。

申请额度:提取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篇4]

根据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补充规定(暂行)》,放宽的提取条件从2015年4月27日起开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职工及配偶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时限由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以内调整为五年以内。(年限提高)

二、装修自住房屋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装修自住住房的。

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合同原、复件,装修合同、小区物业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装修证明。配偶方支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复件。

申请时限:装修合同签订之日或装修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每套房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按自住住房房产证明建筑面积计算,每1200元/﹐,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三、缴纳物业费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缴纳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证明材料:职工及配偶缴纳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凭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合同。配偶方支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复件。

申请时限: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套每年按3000元且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四、偿还贷款本息可以支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直系亲属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证明材料:借款合同原、复件;最近一期还款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同意提取其账户内公积金的意见书原件;

申请时限: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合计支取额不超过当年还款金额且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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