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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下面我们来看看泰安市工伤赔偿标准,欢迎阅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伤残等级 补助金月数
一级 24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 16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 12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 8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本人工资
其他赔偿项目
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工伤赔偿还包括以下项目: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伤残津贴: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确定,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支付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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