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个人借条

时间:2024-07-22 12:32:21 借条收据范本 我要投稿

公司借个人借条范本

  法定住址及邮编:

公司借个人借条范本

  实际住址及邮编: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手机:

  今有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元,应于**年** 月 **日归还,届时一并支付利息** 元。  贷款人:

  借款人:(签名并盖章)

  担保人:

  时间:2015年 月 日

  借条是人彼此之间为处理财务、物资或事务来往,写给对方作为凭据或有所说明的条据。  一般格式为:

  1.标题。写明“借条”。

  2.正文:写明事由或事实(涉及金额必须大写)。

  3.署名、日期。

  范例一:借东西的借条

  今借到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列资料:

  1、年终工作总结壹份。

  2、项目开发计划书壹份。

  公司工程管理部

  经手人:

  年 月 日

  范例二:借钱的借条

  今借到×××人民币 元整(¥: 此据。

  借款人(签字):×××  ××年×月×日

  元), 月内还清,不计息。

  【借条格式范文】正规标准借条格式怎么写

  借条,是我们生活交往中最简单、最常见的一个合同,虽然简单,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写。今天,将借条的标准书写格式告诉大家。

  一、标题一定要写“借条”二字,切莫被别人故意误写成“欠条”, 特别注意:虽然都是钱在别人那,但在法律上结果却是完全不同的;

  二、一定写明“今借到***现金***元,注明大写***圆整。特别注意:核实大小写相一致,如果大小写数额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会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一定写正确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同时一定要写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再去核实借款人身份是否重名等问题;

  四、如果不能确定要求借款人什么时候归还,建议出借人不写归还日期,这样时效上可以保证20年,而不会由于一时忘记导致时效超过不能收回。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写上归还日期与不写归还日期差别不大。

  五、如果要求给利息,一定要写明,法律规定:不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归还时要求利息的是不予支持的;

  六、借条最好是在A4纸上先将借款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纸张的右下方,然后在上端书写借条,另外,注意:签字后最好请他或(她)以右手大拇指(我国无论是法院或律师等司法实践中都是严格执行右手大拇指)捺指印。

  七、因为他在向你借钱,主动权在你手上,所以在借钱之前完善手续是不成问题的。

  借条样式如下:

  借 条1

  今借到张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现金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2015年2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此据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码:0987654321

  2015年2月29日

  附:正规借条格式范本

  借条2

  借款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今向 借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期限为 个月.

  于2015年 月 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

  担保人:

  借款日期:2015 月 日

  公司借个人借条范本 [篇2]

  一、借条

  今借到__人民币__元整(年利息__%),年 月 日 前还清本息。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二、借条陷阱案例:

  1.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帐。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故法院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经侦查,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2.利用歧义。

  里某借武某50000元,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两个月后里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里某借武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武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里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3.以收代借。

  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4.财物不分。

  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

  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5.自书借条。

  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

  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

  6.两用借条。

  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

  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7.写条不写息。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

  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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