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时间:2022-08-03 19:54:23 婚姻协议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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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XX由原(被)告抚养。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例如:我与被告于XX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XX。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XXXX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XX,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XXX元中的XXXX元归我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篇2]

原告:吴某,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职业:个体司机,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

被告: 梁某,女,1967年3月5日出生,家庭主妇 ,显著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归吴大,吴小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直到18周岁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在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在1990年8月9日登记结婚,1991年7月8日生子吴大,1996年生子吴小,据原告称,两人婚后性格不和,多次吵闹,并于2001年分房居住,而且被告喜欢打麻将,经常到深夜,不听劝,更是把原告给之家用之金拿去赌钱,赌输之后就摔东西,致使原告忍无可忍,被-迫搬出,在外居住,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成长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到18周岁为止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篇3]

原告: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

电话:13X-XXXX-XXXX

被告: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

电话:13X-X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儿子(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XX元,详见财产清单);

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XXX元给原告;

5、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在北京市XX区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育有一儿子(女儿),名XXX,于XX年XX月XX日出生。现由于XXXXX的原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无持续婚姻的必要性,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离婚起诉书(起诉状) [篇4]

原告:某某 女 汉族,年 月 日 ,职业,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被告:某某某 男,汉族,年月日,职业,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陈秦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万元给原告(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 止,按每月 元计);

3、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5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1年4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10月到***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2003年1月7日生子***。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性格暴躁,在家对原告经常恶言相向,动辄殴打原告,且被告经常在外赌博,不顾家庭与子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吵架、打架,夫妻和家庭关系很不正常,原告在家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更没有享受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形同路人的夫妻关系,原告于2015年8月曾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在法院及亲朋好支的劝说下,原告从子女的角度考虑,向***法院撤回了离婚诉讼。

但被告在原告撤诉之后,不但不珍惜双方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

反而变本加厉,于2015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多次纠集人到原告工作单位对原告进行骚扰与进行人身攻击;2015年1月被告在某区大十字处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脸部大量流血,虽经医治,但在原告脸部形成永久伤痕,并造成了原告面部毁容的结果,给原告造成严重心理障碍。同时,原告在2015年元月对原告的母亲进行人身攻击;给原告的母亲造成极大的心理负担。被告的上述行为,致使夫妻关系越加恶化,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综上,原告特根据《婚姻法》第32条与第46条规定,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原告身份证、(2015)鄂法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裁定书 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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