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设立新公司合作协议

时间:2021-11-23 20:18:02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设立新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

设立新公司合作协议

乙方:

依据《合同法》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作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为了支持煤炭物流园区的发展,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公司,专门服务于物流园区的油气供应和仓储。公司名称以该公司住所地工商局注册登记为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方占有51%的股份,乙方占有49%的股份;主营业务为建设和经营加油站、加气站及油品储存。

二、甲方保证与乙方合作投资的公司设立后,在煤炭物流园区管辖范围内,不再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含外国人)合作设立或经营与该公司经营范围相同、近似或是主营业务相冲突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联营等),即不再设立、建设、经营加油、加气及油品储存企业。

三、甲乙双方投资的公司设立后,首期的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是建立3个油气混合供应站、1个加油站、1个加气站、1个库容15万立方米的油库,并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双方投资所设立的公司。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如实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依法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2、负责公司申请设立时,所需的各种规划、设计、环评、特种资质许可及政策要求的审批等;

3、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分红;

4、负责公司设立后,运营所需的首期基础设施的投资,包括土地、设备等达到油气站的运营标准,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乙方不再负责;

5、协助设立后的公司进行融资、借款;保证公司获得的融资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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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方的权力义务:

1、如实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依法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2、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向工商局提交全部的注册登记材料;

3、负责具体运营管理设立的公司,保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4、负责提供筹措公司设立后的流动资金,及融资、借贷等事宜,甲方不再负责;

5、对甲方负责建设的首期基础设施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包括前期论证、设计、规划、技术支持等;

6、负责设立后公司股东会要求办理的事宜。

六、双方设立的公司融资或是借款成功后,所获资金的资金成本和利息负担由该公司承担。办理融资或借款手续时,需要以公司的资产从事抵押、质押的,或是设立其他担保性权利负担的,甲乙双方应一致同意。若需要股东提供公司之外的资产进行担保的,应尽力协助。

七、本协议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可以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义务或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九、本协议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协议各方都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因遭受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本协议各方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协议各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20日内提供相应的证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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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协议在履行中产生争议的,可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四、本协议自双方于2015年【 】月【 】日,签署生效。 (本页以下为签署部分,无正文)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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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地:

设立新公司合作协议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在洛阳市涧西区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

公司地址为: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双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经营范围:主营餐饮,兼营餐饮管理、餐饮培训、餐饮连锁加盟。

第三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   元,甲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元,以管理服务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四条: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10日内到双方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将出资额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乙方在10日内将公司人员配置到位。

第五条:任一方缴付的出资额,均由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六条:任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同意又不愿意自己购买的,视为同意。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乙方委派,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并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甲方委派,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的出纳由甲方委派。

第八条:乙方独立经营公司,甲方不参与经营,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日常管理和财务管理。

开业前期因工作量巨大,而又无营业收入,故开业前期自乙方管理人员到位后,甲方支付  万元作为公司前期的运营资金。公司运营期间,员工工资由甲方每月按时支付。

第九条:公司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股利分配,即公司将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益金后的所得利润作为年终的股利,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每年从利润中提取5%作为公司广告推广费用,该费用由乙方独立支配。

第十条:公司的公积金提取累积达到注册资本的50%后,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公司提取的公积金可用于转增注册资本以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和弥补公司亏损。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营业执照签发日为该公司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出资股东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如数提交出资额时,违约方除应按照约定足额出资外,还应赔偿出资额的3%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如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注册资本的1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因下列原因,可以终止本合同,提前解散公司: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由于公司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3、一方或双方实质性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使本合同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4、双方一致认为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5、如甲方无理干涉乙方正常经营,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乙方可以解除公司,终止公司。

第十五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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