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

时间:2021-11-23 15:36:56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

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

联系电话: 0898-68534737 联系电话: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22号平安大厦6楼638室 地址:

为促进汽车消费需求,推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平安银行汽车按揭贷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汽车消费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展汽车按揭贷款的特约经销商,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汽车销售工作,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 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帐户,甲方按照与客户签定的贷款合同金额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乙方优先向甲方推荐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购车客户。

三、 甲方委托乙方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收集相关资料,乙方负责对借款人的资料进行收集。

四、 甲方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乙方不承担相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责任。尽快完成贷款的审核,并对符合甲方贷款发放要求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对同意发放汽车贷款的借款人,由甲方直接通知乙方。

五、 乙方应当为购车人代办上牌等购车手续,并在上牌后 3个工作日内将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保险单正本及行驶证(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办理抵押手续;对于上完牌后未及时提供上述资料的,造成借款人情况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以及甲方无法及时办理抵押手续,甲方有权取消对借款人的承诺.。

六、 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符合甲方汽车消费贷款发放要求的抵押材料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购车款划付给乙方。

七、 乙方因市场竞争需要,要求甲方提前发放贷款的事宜,应由甲乙双方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乙方对提前放款所出现的贷款风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 甲方的贷款条件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可应乙方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关信息。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反馈汽车销售的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当向甲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二、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十三、 其他约定:

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 [篇2]

甲方:龙江银行齐齐哈尔分行营业部

联系电话:0452-2581211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350号

乙方:

联系电话:

地址:

为促进营运类汽车贷款业务的发展,满足消费者贷款购车的需求,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营运类汽车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中乙方为获得国家工商部门批准、具有相应货车、轿车、客车经营权的汽车经销商及国家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运输活动的营业性车队。甲方对向乙方购买运输车辆或由乙方管理从事汽车营运的个人发放营运类汽车贷款。

二、乙方将初步审查同意的、向其申请办理营运类汽车贷款购车人的材料报甲方后,甲、乙双方同时派专人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意见。

三、甲方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本行规定的时限内发放营运类汽车贷款。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程序、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对贷款所购车辆保险、贷款偿还方式、贷款支付方式合同变更和终止按照《龙江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规程》、《龙江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之规定执行,并按照龙江银行有关部门公布最新制度执行。甲方的贷款条件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可应乙方的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关信息。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反馈汽车销售的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并协助甲方进行贷款清收、追偿。

四、乙方为购车人贷款提供保证金担保。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资金通过甲方结算,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在甲方存入保证人民币500万元,并按照每台车价全款的10%在贷款发放前存入保证金。贷款发放后,如购车人(借款人)不能按《营运类汽车贷款合同》约定日偿还贷款本息,由乙方代偿当月本息。如借款人累计6次或连续3期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时,甲方可要求乙方偿还借款人全部贷款本息(未到期本金及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五、乙方应确保购车人(借款人)所购车辆价格、车型真实,否则甲方可拒绝发放贷款。乙方应当协同借款人办理交纳车辆购臵附加费、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汽车发票、缴费凭证、行车证(复印件)提交甲方。对于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可拒绝发放贷款,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资料真实无误,否则由此导致甲方不能追偿贷款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本协议期限届满不影响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贷款发放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贷款清收工作。

七、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应的购车款划转给借款人贷款所购车经销商。

八、乙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乙方未在约定期限补足保证金或相关法律规定可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出现时,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作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 [篇3]

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联系电话: 0898-68534737                                 联系电话: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22号平安大厦6楼638室          地址:

为促进汽车消费需求,推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平安银行汽车按揭贷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汽车消费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展汽车按揭贷款的`特约经销商,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汽车销售工作,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    乙方在甲方开立结算帐户,甲方按照与客户签定的贷款合同金额划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乙方优先向甲方推荐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购车客户。

三、    甲方委托乙方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及收集相关资料,乙方负责对借款人的资料进行收集。

四、    甲方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乙方不承担相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责任。尽快完成贷款的审核,并对符合甲方贷款发放要求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对同意发放汽车贷款的借款人,由甲方直接通知乙方。

五、    乙方应当为购车人代办上牌等购车手续,并在上牌后3个工作日内将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保险单正本及行驶证(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办理抵押手续;对于上完牌后未及时提供上述资料的,造成借款人情况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以及甲方无法及时办理抵押手续,甲方有权取消对借款人的承诺.。

六、    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符合甲方汽车消费贷款发放要求的抵押材料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购车款划付给乙方。

七、    乙方因市场竞争需要,要求甲方提前发放贷款的事宜,应由甲乙双方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乙方对提前放款所出现的贷款风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    甲方的贷款条件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可应乙方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关信息。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反馈汽车销售的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九、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当向甲方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二、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十三、        其他约定:

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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