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钢材代理销售合作协议

时间:2021-11-23 09:14:04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钢材代理销售合作协议

甲方:

钢材代理销售合作协议

乙方:上海闽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管道材料购销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上海闽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因工 需要, 甲方向乙方采购 材料。为保障双方的权益,明确其责任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平等协商,达成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1. 协议主内容

2.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国家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按照现场业主确认的样品和颜色送货。 3. 4. 确认方法:按现场确认数量。货到甲乙双方约定的地点卸货,清点验收,数目以甲方签收回单为准(甲方的签收必须有现场主管或收货员的签字。)

5.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自送到工地起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乙方所有。 6.交(提)货方式、地点和时间:乙方送货到 ,供货期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

7.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由乙方送货到 并承担运输费用,如果卸货产生吊卸机械费应由甲方承担。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8.结算方式:货到现场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清所有货款。

9.本协议解除的条件:如一个月中无任何材料供应则在次月中协议解除,并结清所有余货款。

10.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按时,或以次充好,所造成的损失将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若不能按时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付给乙方货款总额的0.1%作为滞纳金,若逾期超过十五日仍未付清所有货款则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资金占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

11.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其它约定事项:

1)所有的追加协议以及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与乙方签订的涉及到费用的增减的确认单、承诺书、协议书、白条等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或亲自签字确认,一律视为无效!

2)货到现场,因乙方原田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安全及经济损失的,乙方负担一切责任。 13.本协议原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双方签字,公司盖合同章即行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钢材代理销售合作协议 [篇2]

甲方(合作人):

乙方(合作人):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合作人)就合作经营 钢材销售项目之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各方的行为,保护合作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作经营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对外以公司注册资本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内以合作各方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债务。

第二章 合作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作企业的名称: 。

第四条 合作企业的经营场所:北京市 。

第三章 合作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作目的:依法为股东创造经济利益。

第六条 合作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销售建筑材料、钢材等。

第四章 合作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五章 合作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作出资总额按合作人一致同意合作经营项目实际所需资金,合作人按出资比例交存公司经营账户,合作资金应独立管理,管理合作资金的执行管理人应妥善保管财务印鉴(包括支票、密码器、财务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等)。合作资金仅用于合作经营项目,资金管理人或其他合作人均不得擅自另行使用、占用、挪用。

合作期间,合作人将合作资金交存至以下经营账户:

1、公司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2、个人账户:

(1)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2)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第十条 合作企业存续期间,合作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作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作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分配当年的纯利润(亏损),利润(亏损)按合作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共同合作并参与的项目,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属于单方责任的自行承担, 甲方对外所赊欠的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外所赊欠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作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作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作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作人执行合作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作的委托书。合作企业采取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等)和资金分别由甲、乙双方或各自书面指定的人员专管为基本原则,并建立合作企业内部印章使用和资金周转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作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及时建立经营档案,票据往来应有相应签发书面记录,如实记录收支状况,应保留相关票据入账备查;

(二)主持合作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作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作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作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作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月向其他合作人报告合作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对合作

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再行协商并书面确认解决方案。

(九)做好日常经营管理记录,对外签订合同的履行、洽谈备忘录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不同项目应独立建档管理。

(十)其它因合作企业经营管理所必需履行的职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合作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作人、检查其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经营管理情况;

(二)为了解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作企业事务的合作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作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作人分别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作人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待合作各方充分交流意见后,制定可行方案后再实施。

第十八条 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作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作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作人同意外,禁止合作人与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作人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作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作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可由其他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一)处分合作企业不动产;(二)改变合作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作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作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加入或退出合作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再加入新合作人,如经营所必需时,加入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二)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依法订立协议;(四)新合作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作人退出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出;(二)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三)经全体人合作人同意;(四)其它合作人应当与该退出人按照退出时的合作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出人的财产份额和相应利润;退出人对其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五)退出人有未了结的合作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合作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作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二)合作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九章 合作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作期届满,合作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三)全体合作人决定解散;(四)合作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合作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作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可申请企业破产。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合作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人应按合作项目所需资金份额及时交付给合作企业,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使用。合作人自身原因未及时交足合作资金的,所造成的经营成本增加的,该增加的支出由延期交付合作资金的合作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作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作人必须履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如有违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作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作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作人签订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作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全体合作人(签名):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11年4月15日

钢材代理销售合作协议 [篇3]

钢材供销合作协议

供方(甲方):六盘水奇浩商贸有限公司

需方(乙方):贵州银润商贸有限公司

一, 合作目的:为了能更大更好的做好水钢钢材,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二, 钢材供应原则,为促进双方更好的加强合作,甲方必须满足乙方钢材销售量,但前提是乙方必须要把当月计划量上报给甲方,如乙方没有把当月计划量上报给甲方,因而产生货不应求的情况,乙方自负责任。

三, 甲方执行先款后货:

1、 按当月计划量货款分三次付清:乙方在每月3日前支付给甲方30%的货款(含上月末货款余额),二次付款按照甲方的发货进度,乙方在甲方的账户余额不足 万元时支付给甲方40%的货款,三次付款按照甲方的发货进度,乙方在甲方的账户余额不足 万元时,余下30%的货款在当月28日之前必须全额支付。如果甲方对乙方的发货进度可能超过上述付款进度时,乙方应提前追加付款。

2、 如按水钢有提前付款的优惠政策,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将全面的协助甲方完成水钢下达的目标任务,同时乙享有和甲方同等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付款//交货//结算方式:

1, 按水钢的付款政策,货币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按双方约定支付方式,现金按总货款的30%支付,于下的70%货款,按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免贴息”,超过三个月的,甲方的银行承兑汇票提现息部分必须是按照水钢每一个月执行的提现息政策执行),在根据水钢的提现息部分甲方可以适当加一点,但不能超过 千分二。

2, 双方约定的提货价格:根据水钢运输到红果的出厂价格执行,在按水钢的出厂价格(水钢到红果)的基础上加20元作为给甲方的提货利润,但甲方必须按照前面提货价格执行给乙方,甲方不能私自提高水钢到红果的出厂价格,影响乙方的销售成本,销售利润和销售量,甲方单方面出据的价格不能哄骗乙方就是水钢到红果的出厂价格。

3, 月末结算方式:根据水钢到红果执行出厂价的专票价格,甲方必须提供专票复印件给乙方结算于款,如甲方不提供专票给乙方,乙方有权不结算于下货款。乙方从火车站提货,吊装和运到乙方货场的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如从甲方货场临时提货,乙方则要付给甲方从火车站到甲方货的运费和吊装费。

五,质量要求,验收标准:

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首钢水钢集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甲方过磅单磅差及化验单为准,乙方

可以检磅,如有异议在货物到达后3天内提出,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自签字后,立即生效,有效日期:2012-1-1到2012-12/30日止。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分。双方如有违反,按照总货款的20%赔偿给受损失的一方。以上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均可到合同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供方(甲方):

六盘水奇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日期:2012年 月 日 需方(乙方): 贵州银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 联系电话:

钢材代理销售合作协议 [篇4]

方采购

签订时间:

因工材料。 为保障双方的权益, 明确其责任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 ,

经双方友好、平等协商,达成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1. 协议主内容 具体材料名称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品牌、单价详见各报价单、每张单子的总价是市场行 情,经双方盖章最后协商一致的最终报价(即按各项目申请单所需材料报价确认) ,其货单 根据报价单确认过的数量、规格、品牌、另外打印制作:公司、项目现场、供应商共计三联 单。

2.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国家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按照现场业主确认的样品和颜色送货。

3.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壹年。 

4. 确认方法:按现场确认数量。货到甲乙双方约定的地点卸货,清点验收,数目以甲方签收回单为准(甲方的签收必须有现场主管或收货员的签字。 )

5.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自送到工地起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乙方所有。 

6.交(提)货方式、地点和时间:乙方送货到

7.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由乙方送货到 甲方联系人: ,供货期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并承担运输费用,如果卸货产生吊卸机械费应由甲方承担。

乙方联系人:

8.结算方式:货到现场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清所有货款。

9.本协议解除的条件:如一个月中无任何材料供应则在次月中协议解除,并结清所有余货款。 

10.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按时,或以次充好,所造成的损失将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若不能按时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付给 乙方货款总额的. 0.1%作为滞纳金,若逾期超过十五日仍未付清所有货款则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资金占用总额的 10%作为 违约金,并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

11.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松 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其它约定事项: 1)所有的追加协议以及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与乙方签订的涉及到费用的增减的确认单、承诺书、协议书、白条等无公 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或亲自签字确认,一律视为无效! 2)货到现场,因乙方原田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安全及经济损失的,乙方负担一切责任。

13.本协议原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双方签字,公司盖合同章即行生效。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委托人: 电话(手机) :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委托人: 电话(手机) :

钢材代理销售合作协议 [篇5]

供方(甲方): 需方(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利共赢的宗旨,就钢材购销合作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方指派专人于每个交易日的上午 10:00 时向乙方提供可供采购的真实货源资料。乙方根据实际需求,不定时、不定量、多批次向甲方采购钢材。(甲方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

2、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每次向甲方的采购,均以电话事先沟通、随后发出加盖公章的《采购订单》并通知甲方,甲方安排专人按照乙方的采购要求及时配合供货。(乙方负责人姓名: 联系方式: )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货源价格应参照当日市场指导价,在双方确认的前提下,甲方可给予乙方适当的优惠价格。

4、乙方具体采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品名、产地、规格、交货期、交货方式和采购数量”等)均以乙方提交给甲方的《采购订单》中约定为准。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钢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随货物出具当批次货物的质量保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甲方承诺按乙方《采购订单》的实际需求及时供货,甲方须配合乙方完善货源资料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3、甲方须提供授权书配合乙方工作流程中巡库的相关工作。同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货源的入库时间和锈蚀程度等信息。

4、甲方应当在3小时内及时办理完提单,因甲方原因延误提单办理而导致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若甲方所供产品不符合乙方要求(以采购订单为准),乙方有权拒绝提货,

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须承担因延误交货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除非法律规定或合作双方事先书面声明,否则本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应对对方的保密信息及本协议内容负责保密,不得透露于第三方。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自采购订单得到甲方确认后的两个小时内(含),将货款支付到甲方账户(以货款实际到款时为准),如逾期支付则本次交易自动终止。

2、甲方应于乙方货款结清后的 15 工作日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乙方。如发生二次结算则应在结算完成后 15 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快递至乙方指定地点。

3、除非法律规定或合作双方事先书面声明,否则本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应对对方的保密信息及本协议内容负责保密,不得透露于第三方。

四、交(提)货方式

◎乙方自提 ◎过户。

五、运输方式及风险承担

上门提货。乙方自提,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质量异议处理:

1、 验收标准:按原生产厂家技术标准执行

2、 验收方法:根据储存仓库出库码单或供方送货单验收;若有出现数量或表面质量异议的,务必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供方。

3、 质量异议处理:需方对货物质量(表面质量除外)有异议的,须在交货后七天内、且在使用前提出,否则供方不予承担退货或赔偿责任。如果货物由于钢厂生产质量问题,由供方与钢厂共同协商处理。需方不得将货物投入使用,包括切割、表面处理、安装等状况,否则视为认同。

未尽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执行。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现款结算。如发生乙方实提量与合同量不一致,乙方应在实提后 五个工作日内和甲方进行二次结算,并于二次结算完成后 三个 工作日结清货款。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逾期供货或交货量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交货量,每逾一天则按未交货部分货值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甲方提供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双方约定要求的,双方可以协商本批次货物的价格并重新订立采购订单。如果乙方同意接受,则应当按双方协议价格交易;如果乙方拒绝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调换或退货,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十、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他约定

1、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可以终止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件附于本协议之内,所有附件在法律上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4、本协议共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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