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个人工程合作协议

时间:2021-11-23 09:01:50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个人工程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 下简称甲方 乙方: 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建委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办法及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办法,上海地区补充细则和有关的补充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一致:

个人工程合作协议范本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公司各类资质证明、银行信用证明以及其他的法律文书,乙方在使用时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2、甲方向乙方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工程预算书、工程决算书和各类招投标书等便利。

3、甲方在乙方承包工程项目结束后积极配合乙方做好质量验收及申报工作。

4、甲方对乙方承包工程项目行使工程监督权和管理权并敦促乙方加强完善对承包工程的各项管理。

5、甲方严格执行乙方承包工程的付费项目,付费的方式和付费的比例,并按此依据开具发票。

6、甲方严格把关乙方承包工程项目资金发放,资金实行工程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以利于乙方在承包工程项目时资金流畅。

7、对乙方承包工程项目的工程的领取,甲方必须凭乙方指定人签字予以发放,其他任何人不得领用。

8、乙方如需加盖公司合同章和公司行政章,仍需至甲方公司加 1

盖。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将所承揽的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书报请甲方公司备案以利甲方公司管理。

2、乙方在承包工程项目期间必须按照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对承包工程的安全、工程质量、工程的进度负责。

3、在乙方承包工程项目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和其他的经济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

4、乙方在承包工程项目期间应教育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措施、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质量事故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对乙方承包工程项目竣工后,乙方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工程款结清,人工工资付清,外购材料款付清(除尾款保证金之外)必须向甲方报请备案。

6、甲方对乙方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期间乙方必须积极的配合,并做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率达到85%以上。

7、乙方按甲方开出发票 %上交甲方作为税金、管理费,乙方必须按时交纳。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2、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由于甲方的过错,甲方应与乙方及时的沟通,如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3、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各种税金和管理费逾期交纳的甲方有权按应缴数额3‰每日收取滞纳金。

4、在乙方承包工程项目期间,如遇安检、质检、以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对乙方作出处罚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保留企业内部追诉的权利。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只限于 工程项目。

2、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有效期为壹年。

4、本协议期满后如乙方继续承包经营且乙方履行良好情况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且须重新签定承包协议。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如双方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另一方可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甲方:上海南汇建工集团 乙方:

新港建筑有限公司

签名: 签名:

日期: 日期:

个人工程合作协议范本 [篇2]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合作标的中的十亩,占总投资额的 83%;乙方 出资合作标的中的两亩,占总投资额的 17%; (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 前交齐。

(三)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 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 返还。

第四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甲、乙双方在各自的经营区 域内各自经营,各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知晓;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年 月 日以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合作人退伙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 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作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时,合作人的直系亲属享有接管其经营份额的权利; 合作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时,视为退伙;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 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 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 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 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 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 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 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 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六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 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也可以选择、 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 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 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 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七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 定______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 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 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合作所欠税款 ;

合作的 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合作人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合作 人的出资比例进行清偿;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 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 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 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 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 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 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 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 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 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签约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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