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殡葬服务合作协议

时间:2021-11-22 12:46:19 合作协议 我要投稿

殡葬服务合作协议

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提供附件一所列丧葬礼仪之服务以及丧葬时所需之各项商品;

殡葬服务合作协议

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欲委托甲方提供丧葬礼仪服务以及向甲方采购附带之商品,双方遂签订本契约以资遵守:

第一条契约之标的

一、本契约之标的.以乙方在附件一所指定的项目为范围。

二、乙方就其所指定之项目,必要时亦可增减,甲方不得拒绝。甲方对于乙方所指定丧葬服务之请求,应积极配合并按其专业为乙方完成丧葬礼仪服务。

三、如因法院命令或法令规定,无法依乙方选择之火葬或土葬方式处理时,乙方得更改之。

第二条契约之对价

双方同意本契约之服务或商品之价格,如有增减应按附件所列价目表所定之价格计算之。如另行议价,甲方不得任意哄抬,亦不得巧立名目索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三条服务质量之担保

甲方应担保履行本契约劳务之人应具有专业之技能、伦理与敬业精神。必不得提供妨害善良风气之商品。

第四条契约之终止或解除

一、乙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契约全部或部分,但应给付甲方已完成服务之报酬,或已发生之必要、合理之交通费用。

二、终止时甲方未提供之劳务,甲方不得索取报酬。但因该项劳务所需之鲜花、时果或其它易腐-败之商品,如已购买且放置于灵堂或乙方处所者,乙方应依附件一之价目表支付价款。

三、前二项之费用,均不得逾越本契约约定之总价额。

第五条乙方协助事项

乙方于甲方履行遗体接运服务时,应协助甲方完成,如因非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使甲方无法履行遗体接运的服务时,乙方应自行完成。如因非可归责于乙方时,乙方得终止或解除本契约,但应给付甲方因遗体接运所发生之交通与人事费用,该交通与人事费用,不得超过约定价格。

第六条日程或程序

双方得于签订合约后,共同订定仪式之具体日程或程序等,以利甲方履行本契约。订定后乙方不得无故变更,如须变更而其变更增加额外费用时,乙方应自行负担外,甲方不得要求任何其它费用。

第七条疑义之处理

本契约各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于乙方之解释。

第八条仲裁或合意管辖法院

一、关于本契约或因本契约发生之一切纠纷,如双方合意于争讼前以仲裁方式解决者,得由__________仲裁。由双方各选一仲裁人,再由两选出之仲裁人,共推另一仲裁人,如不能共推时,双方得申请法院为之选定。

二、双方未以前项方式解决纠纷者,因本契约发生之诉讼,合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九条未尽事宜之处理

殡葬服务合作协议 [篇2]

甲方:长沙市殡仪馆

乙方:南昌龙祥工艺雕刻厂

为了满足丧户的需要,完善殡葬礼仪文化,本厂向丧户提供陪葬品套餐,骨灰蓉器封口,接灰礼仪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提供住宿和经营场地,并协助乙方的工作顺利开展,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财产不受到侵害损坏。

2、乙方开展业务,所需的柜台等,一切装修费用,乙方自己承担,水电费由甲方支付。

3、在工作人员配置上,乙方根据业务的需要增减人员,工人工资乙方承担,服务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

4、乙方只能经营陪葬品套餐、骨灰蓉器封口,接灰仪式业务,其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超过经营范围。商品单价和服务收费详见附表。

5、乙方自主经营叁年,同201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止。经营第一年,乙方向甲方上交经营管理费12万元人民币,随后每年增加10%,发票甲方提供,合同签订后,甲方馆内不能经营相关陪葬品和服务业务。叁年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签权。

6、经营管理费乙方每年1月8日全年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乙方不得拖欠。

7、本合同签订叁年,双方必须严格遵守,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若单方违约,违约方必须无条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8、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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