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邀请函

时间:2022-11-23 16:45:03 邀请函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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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邀请函

各位亲爱的瑜伽教练与瑜伽导师们:

联盟邀请函

您还在为瑜伽技术提升缓慢而忧心忡忡吗?

您还在为无法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而一筹莫展吗?

您还在为找不到合适的瑜伽机构从事自己喜欢的瑜伽事业而望洋兴叹吗?

瑜伽总裁们

您还在为搞不好一次像样的户外瑜伽活动而有心无力吗?

您还在为找不到合适的瑜伽教练一同开展瑜伽事业焦头烂额吗?

您还在为组织不了一次像样的瑜伽会员服务提升而束手无策吗?

敬请加入“楚天瑜伽联盟”

“楚天瑜伽联盟”是由湖北省沛欣瑜伽有限公司倡议发起,广泛连接湖北省有志于弘扬瑜伽文化、有志于从事瑜伽事业、有志于建立瑜伽连接精神的人,与湖北瑜伽同仁共同创办的一个公益性组织。希望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瑜伽”造福人类的美好愿望。

成立“楚天瑜伽联盟”的目的是为了建立湖北省瑜伽交流与活动“积极、平衡、和谐、参与、发展”平台。

楚天瑜伽联盟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本联盟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致力于联盟湖北瑜伽同仁、致力于规范湖北瑜伽市场、致力于弘扬瑜伽文化。为普及、发展和提高湖北地区瑜伽运动,实施“瑜伽造福人类计划”;为增进与省外及国际瑜伽等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增加瑜伽文化交流。

在本联盟中,我们将积极推动和打开湖北瑜伽行业潜力市场,指导各会员单位普及瑜伽运动知识和基本技术;对瑜伽运动相关健康产业的开发、运营进行行业规范管理和引导;建立湖北省瑜伽良性循环教学规范和教学流程,规范湖北省瑜伽市场价格体系打造湖北省瑜伽行业良性生态环境。如:

1、建立瑜伽教练技术提升平台,教练与瑜伽馆可选择性参加每月一次免费技术交流;

2、建立楚天瑜伽联盟网站,充分展示优秀瑜伽学院、优秀瑜伽会馆、优秀瑜伽导师、优秀瑜伽教练、优秀瑜伽学员、优秀瑜伽教材、优秀瑜伽产品等;

3、建立瑜伽馆与瑜伽教练和瑜伽导师的对接平台,教练就业与瑜伽馆教练需求对接。

4、团体会员享受 “楚天瑜伽联盟”合作机构铜牌匾(自费,120铜牌、木质80元)  

5、个人会员享受楚天瑜伽联盟证书(自费 20元)

6、网站上充分显现所有瑜伽会员资料

7、不定期组织著名或知名瑜伽导师开展一天公益工作坊

8、团体会员每年两次免费的管理、销售、心态或心灵层面等技能型培训等。

加入联盟的会员,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可参加本联盟组织的一切活动;可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对本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有在本联盟注册并获得联盟相关推荐的权利;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所有技术交流活动;

“一人技短、两人技长”“团结力量大”,我们诚心邀请瑜伽总裁以及教练导师们的加入,一起宣扬瑜伽精神,弘扬瑜伽文化、忠于瑜伽事业!

会费要求:理事会 会员    500元/每年

团队  会员    300元/每年

个人  会员    100元/每年  

具体会费的作用和要求请参阅:《楚天瑜伽联盟章程》。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7-87689641       传真:027-87689753

筹委会联系人: 柳蓓:13349944925  qq:2353989326  

楚天瑜伽联盟网站:  #url#

楚天瑜伽联盟微博:#url#

楚天瑜伽联盟筹委会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鲁巷新都汇1栋1501室 (暂时与湖北省沛欣瑜伽有限公司一起办公)

楚天瑜伽联盟

2011年10月27日

联盟邀请函 [篇2]

诸位大状:

金牙大状律师联盟志在联动全国志同道合的律师行业翘楚,构筑法律技能交流和法律服务合作的公益平台,实现律师自身价值和尊严,引领中国律师界的良性发展。

我们通过互访、演讲、组织论坛网上视频会议、互发文案友情链接建立博客群等形式整合营销;就重大事件合力综合介入,实现个案公正,推动法治;就会员及其他律师危难救助;跨区合作办案等。

我们只对执业十年以上、在法律某领域有丰富经验重实战亲办案有成功大要名案传世文采好口吐莲喜上网有具影响力原创网站并综合达到功成名就的律师开放。

我们是集结已功成名就的实战型精专律师,与单凭权力、钱财或知名度那些“狮子会”不同。我们认为凭实力“垄断”市场应倡导:“小律师”可办“大律师”不办之案,亦可跟“大律师”学习;反对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办案。

在联盟发起之初,有幸得到邱旭瑜、龙元富、张绍明、朱寿全、罗云等多位律师的鼎力相助,振臂一呼,各方律师踊跃参与。如今,万事俱备,金牙大状律师联盟正式向全社会招纳成员。

有意者可以把个人简介发到联盟秘书处邮箱#url# 或金牙大状律师网邮箱#url#,欢迎各位大状踊跃报名。

金牙大状律师联盟发起人王思鲁

2011年10月12日

金牙大状律师联盟协议

认识到律师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天职,才实现律师自身的价值和尊严,推进中国律师业的良性发展;

认识到传统的法律服务,难以适应当前“法商”时代的需求,唯有荟萃一批目光远大的实力派律师的才智,才能不断创新律师服务模式与服务领域;

认识到本土主义的律师发展格局已无法适应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唯有打破律师的零沟通,加强区域律师之间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才能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服务市场;

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理念,本联盟各成员共同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未予规定的事项,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协议》的规则和原则为依据。

第一条 定义

1.    律师联盟:指金牙大状律师联盟。

2.    加盟律师:指拥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并在中国律师事务所经注册登记的中国执业律师。

3.    加盟成员:指加盟律师。

4.    加盟方:指加入律师联盟的成员。

联盟方:指共同加入本律师联盟的全体成员。

第二条 宗旨

金牙大状律师联盟是由王思鲁、邱旭瑜、龙元富、张绍明、朱寿全、罗云等多位律师倡议发起的全国性法律服务合作平台,其成员由全国实力派律师组成。联盟以强化律师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资源共享、实现合作共赢为宗旨。在任何情况下,联盟不寻求成立任何组织或社会团体。

1.    社会责任:综合介入重大案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天职;通过实战培养优秀律师并为优秀律师提供顶尖的舞台,实现律师自身的价值和尊严,推动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2.    资源共享:以联盟方为基础,实现加盟成员间的信息资源、区域优势资源、人力资源共享。

3.    合作共赢:通过互访、演讲、组织论坛、网上视频会议、互发文章、案件、互加友情链接、建立博客群等形式促进加盟成员间的沟通、协作与互动,及时交流行业动态、提高业务能力,实现成员的共同发展。

4.    风险防范:建立行业风险防范机制,减少律师执业风险,在联盟成员遇到危机时,予以有力的援助。

第三条 加盟成员资格

加盟律师联盟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认同律师联盟的理念,承诺遵守《金牙大状律师联盟协议》;

2.    执业十年以上,在某一法律领域有丰富经验;

3.    有良知,重实战,亲办案,成功办理过大要名案;

4.    有具影响力的原创网站,文采好或擅长培训演讲;

5.    没有受到行业协会或法律处罚记录;

6.    符合本联盟加盟成员资格的律师须通过向联盟工作小组申请,经联盟发起人批准方可成为加盟成员。

加盟成员资格的终止:

1.    加盟成员主动向联盟工作小组提出退出联盟的申请,退出申请经联盟发起人审核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后批准生效,并经联盟指定载体向社会公布。

2.    加盟成员因其犯罪、严重违反联盟协议或被相对人向联盟工作小组举报,联盟工作小组在查实无误后可将调查报告与处理意见提交联盟发起人,联盟发起人认可后即可解除该成员的联盟成员资格,并经联盟指定载体向社会公布。

3.    加盟成员资格终止后,联盟工作小组根据联盟协议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加盟方的权利

加盟方成员根据本联盟协议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参与联盟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

2. 对联盟的工作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3. 可以无偿使用成员简介、文章、讲座、视频等资料相互经纪;

4. 可以按照协定的分享模式,在成员间进行业务合作;

5. 可以无偿享用联盟内部的办公、法律研究、培训、信息服务等资源;

6. 可以无偿使用“金牙大状律师联盟”名称和相关联盟的视觉标识进行宣传。但不得以联盟名义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或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7. 联盟成员依据加盟协议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加盟方义务

本联盟加盟方根据本联盟协议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联盟协议,维护联盟的声誉和联盟的合法权益;

2. 执行联盟的统一发展规划,以达到整个联盟的协调、高效;

3. 积极参加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支持协作;

4. 自觉接受联盟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5. 须遵守最高职业操守和国家法律,忠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地位及其便利,损害当事人利益,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 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联盟组织的活动;

7.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本联盟其它成员在市场运作、业务工作开展上以最大的帮助,为发展壮大本联盟做贡献;

8. 以最大的诚意与信誉确保同行间的正常合作,避免以降低专业服务标准为代价的无原则降价;

9. 对不遵守律师职业准则、携带同行商业秘密恶意跳槽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10.接受本联盟的评议,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联盟和其他成员的一切活动;

11.其他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联盟运作

1. 联盟的发起人负责联盟的管理和监督,加盟方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本协议的情况下,自由独立开展业务和相互进行合作。

2. 为了促进加盟方之间的有效合作以及处理联盟的日常工作,成立联盟工作小组。

3. 联盟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发起人或者五分之一的联盟成员向工作小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联盟应当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加盟成员。联盟会议由发起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4.  联盟工作小组设秘书一名,由联盟发起人任命产生,秘书负责工作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5. 联盟工作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落实执行联盟的发展战略;

(2)负责审议新成员加入申请并提交给发起人决议;

(3)决定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

(4)负责对联盟品牌进行建设,维护 “团队、专业、品质”的联盟品牌形象;

(5)负责联盟的网站建设、培训交流、营销安排、产品研究等工作;

(6)负责组织研究并制定联盟的活动计划,承担联盟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7)组织研究联盟的发展方向、服务领域政策及律师业务结构调整等重大问题。

(8)负责监督联盟成员遵守联盟协议情况;

(9)其他联盟常规事务。

第七条 风险防范

1.加盟方清晰知道和接受,律师联盟不会代表加盟律师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和业务办理事务。凡是加盟律师所有因为业务洽谈或者办理过程当中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或风险,均由加盟律师和客户自行解决,与本律师联盟无关。

2.加盟律师通过联盟获得的业务所引致的索赔或诉讼,也只能由加盟方自行负责。

3.如加盟律师非因自身过错而遇到重大执业风险,律师联盟应尽力予以帮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律师个人承担。

4.联盟不谋求任何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兼并,加盟成员与联盟之间无任何行政隶属关系。

第八条 通知

1.联盟向各加盟律师发出的任何通知,将根据加盟律师申请加入时填写的资料,采取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2.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各加盟律师清晰知道和接受,关于联盟内部的一切纠纷,将提交联盟工作小组根据争议规则进行处理,争议规则由联盟工作小组制订,报联盟发起人审议通过。如果接受调解而又无正当充分理由翻悔的,联盟将终止其成员资格,并公告所有联盟律师不得与其进行合作。

第十条  协议修改和资格终止

1.经过联盟成员五分之四的表决,联盟协议可以修改,修改后的协议经全体联盟成员签署或认可,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各加盟律师清晰知道和接受,申请加入联盟的行为本身就已经意味着完全同意本联盟协议,包括以后可能出现的修改。如果加盟方对于以后的修改不予接受的,可以在知道修改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联盟,否则视为接受修改。

3.律师联盟保留在法律法规变更和政府指令的情况下,终止加盟律师加盟资格的权利。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和其他

本协议自2011年     月         日起生效。

发起人签名:

加盟律师签名:

日期:

联盟邀请函 [篇3]

各兄弟学校:

为推进数学课堂教学改革和培养青年教师。容桂小学、南环小学、红旗小学、细滘小学、振华小学五校联盟定于2015年5月4日全天,在容桂小学(康富校区科艺楼“智能录播室”)举行联盟学校数学青优课比赛,诚邀街道小学数学中心教研组成员和各兄弟学校数学教师前来观摩和指导。

容桂小学、南环小学、 红旗小学、细滘小学、振华小学

2015年4月28日

五校联盟数学青优课评比安排表

评委:邓国强、张丽雪、联盟校每校1人,共7人。

联盟邀请函 [篇4]

2015

中韩跆拳道达人联盟首届韩国访问交流会---

为弘扬跆拳道中韩文化()与普及跆拳道知识,中韩跆拳道达人联盟将于2015年7月20日于韩国进行为期5天的学习交流访问,访问内容如下:

韩国跆拳道传统根技与跆拳道文化()了解包括【跆拳道品势(),特技()竞技】威力(),剑道(),护心术()】等一系列活动培训示范与场所

1韩国2015年最新竞技品势,与裁判法【姜信哲()跆拳道学院】

2跆拳道竞技与特技的高难度详解【虎队】()

3跆拳道跟技与跆拳道高难度动作的讲解【姜信哲跆拳道学院】、

4跆拳道的经营与战略讲解,跆拳道的技术规范等【国技院】()

5跆拳道的冥想()与跆拳道魂的修炼()【由李奎珩大师亲授】

日程的安排

1于中国当地时间7月19日下午在北京集合,20日于北京乘飞机抵达韩国仁川国际机场中午入住韩国酒店,下午开集体招待会,与韩国人文介绍等活动

2于韩国当地时间7月21日正式访问开始,21日于姜信哲跆拳道学院参加培训学习并在结业后颁发证书

3于韩国7月22日访问韩国国技院学习交 并在结业后颁发国技院结业证书()

4于韩国7月23日上午参加韩国著名跆拳道大师李奎珩师范的修炼(),并在结业后颁发李奎珩师范的亲笔签名证书与感谢状

5于当天下午进行韩国虎队的学习与培训,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6此次培训结束后对于特别优秀的运动员将颁发由中韩跆拳道达人联盟认证的感谢表彰证书.()

7.24号韩国游乐活动,去亚洲最大的游乐场与著名景点,让您感受韩国风情与韩国文化等诸多活动

注;此次报名的运动员可报名韩国 (han ma dang)大会

娱乐活动

1乐天世界或爱宝乐园,明洞新世界,东大门,首尔大公园,景福宫,清瓦台,德寿宫,

国立古宫,等一系列游乐活动,以上景点在韩国当地都十分有名,因此不做详细的解释,详情可在网上查询,并按培训日程来安排

报名方法

1本活动在中国共设立4个报名点,山西省负责人【曹先宝,13834025092】             河北省负责人【刁雨欣,18631186419】

北京负责人【王乐乐,15801539687】

成都负责人【郑家群,15928099852】    兰州市负责人【苗文辉,15193111672】                                 

如以上事项有任何不解请直接致电韩国,韩国负责人;82-010-2517-9687

0082-010-4263-5210

汇款方式;中国银行,456351801002696882中国邮政,

622181620006462951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910171299217

以上户名【贾伟】

收费标准,从北京和成都出发,北京出发的时间是7月20

日早上7点航班起飞,注;必须与7月19日于北京汇合

每个人人民币4500元,因为此次培训规模大,时间长,所

以同以往的培训不同,所以忘全国各地跆拳道修炼者提前准

备,以上内容如有如何变更一切解释权归中韩跆拳道联盟所有,

签证

1.18岁以下的学生只需交学生证,2寸彩色照片4张,与出国申请表,

2.18岁以上跆拳道修炼者需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与护照正本,照片同上,押金或者房本等有效证明【押金5万并填写出国申请表等资料                    

注;以上一切内容最终解释权归中韩跆拳道达人联盟拥有

中韩跆拳道联盟[韩国总部]

联盟邀请函 [篇5]

所有厌恶谣言的博友:

你们好。

自辟谣联盟成立以来,得到了大家的热情支持,转发量、评论量、粉丝数均快速上升。这说明,造谣不得人心,反对造谣,追求真实、客观、理性才是众多网民的价值取向。这股正义网民的力量正是辟谣联盟诞生、发展的本源动力。

现在,很多朋友纷纷@辟谣联盟,询问如何加入到辟谣的队伍中来。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便捷地交流,提高辟谣联盟的互动性及参与性,我们决定通过两种渠道为网友提供服务,让大家更加容易地参与辟谣事业,一起与恶意造谣的行为做斗争。

一、辟谣联盟将开放接受网友投稿,如果您的辟谣信息详细、真实、可信,我们将会第一时间在辟谣联盟官方微博发布。请提供尽可能详实的辟谣材料。

为了方便辟谣联盟编辑审核,希望网友提供的信息能使用统一格式,有图、有文、有真-相。

标准如下:

1、合成图格式

上半部分为谣言截图,标注加圈红字“谣言”,最好能用一句话指出谣言所在。

下半部分为辟谣图片,可以多图、多文字,标注加圈红字“辟谣”。

最后记得在右上方加“@您的新浪微博id 制图” 以示版权

2、文字格式

【辟谣】辟谣文字,并附造谣微博链接、辟谣博文链接、辟谣新闻链接、辟谣图片来源链接、辟谣视频链接等,方便大家查阅。结尾加上by@您的新浪微博id。相关格式请参考@辟谣联盟 以往的辟谣微博。为了让您的文章说明和图解更加丰富、详实,推荐使用长微博,网址:#url#

3、投稿方式

可在原微博上加@辟谣联盟,或转发自己发出的辟谣微博,在转发评论里加@辟谣联盟

二、在辟谣联盟公布辟谣信息后,恳请广大网友积极转发,如果有人依然传播已被证实为谣言的信息,我们将和大家一起提醒该传谣id,并进行记录。

以下为我们建议的辟谣流程:

1、如果您发现有人在传播已经被证实的谣言,请第一时间截图存证。

2、请善意告知传播谣言的id,该微博系谣言,请他删除,以免带来不良影响。

3、如对方拒绝删除,或未加说明及致歉,请将该条微博的网址告知@辟谣联盟,告知方法为,发一个配截图微博,说明该微博仍在传播已证实谣言,加传谣微博链接,并@辟谣联盟。辟谣联盟收到您的评论后将会前往告知,提醒该博主删除造谣微博。如对方得到提醒,依然不删除传谣微博,辟谣联盟将为该id建档案截图存证,并以积分的形式记录该id类似行为次数,每月定期发布供大家参考。

我们的宗旨是,聚网民智慧,为真-相服务!期待您的辟谣微博,希望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打击微博谣言。

辟谣联盟

201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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