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保证开单承诺书

时间:2022-11-23 20:34:38 承诺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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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员保证开单承诺书

一、我单位自愿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网上经办”业务

保险业务员保证开单承诺书

二、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政策和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经办”工作管理办法以及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赋予的操作权限进行“网上经办”业务操作,并保证所有申报的业务数据真实有效。

三、我单位承诺由专人负责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的操作和管理,并保证不恶意破坏、攻击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同时采取有效的防病毒和安全措施。

四、我单位若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业务操作,以及因我单位及操作人员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承诺书签署后即刻生效。除明示外,本承诺书一直有效。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用户承诺书

一、我单位自愿申请办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

二、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网上申报业务操作,并保证所有申报的业务数据准确、真实、有效。

三、我单位承诺由专人负责网上申报系统的操作与管理,并保证不恶意破坏和攻击网上申报系统,同时采取有效的防病毒和安全措施。

四、我单位保证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按月归档,并且保证不以网上申报业务系统提供的功能和信息从事任何与社会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同意随时接受社保经办机构监督检查。

五、我单位保证当网上申报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办理网上申报业务时,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业务,如果未及时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六、我单位保证如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保登记证号发生变更时,及时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数字证书及《申请表》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网上申叮lr疋i~尔"统权限注销及重新开户手续。

七、我单位保证申请成功后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存用户名和密码。

八、我单位若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操作,及因我单位及操作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我单位及时更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我单位如违反网上申报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暂停、注销我单位网上申报业务权限,并追究我单位相关责任。

十、我单位在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时,因设备故障、数据传输、软件瑕疵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社保经办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我单位同意社保经办机构在必要时修改网上.申报相关规定及其条款、修改或中断服务内容。

十二、以上承诺自网上申报业务开通后即刻生效,除明示外,本《承诺书》

长期有效。

申请单位(章)

保险客户服务承诺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感谢您对平安的信任和支持。正是缘于千万象您一样客户的大力支持和深厚信任,平安保险才取得了今天的成绩和辉煌!

一张保单,一诺千金。在未来的日子里,您的需要及您全家人的幸福将是我们服务追求,衷心祝愿:在人生的途中,平安永远伴随您。

本人,杨森是您的保险代理人。“客户至上,服务至上”是我从业的最高操守,是我毕生追求的目标!今后在对您的服务中我将竭力做到:

1, 需要服务时保证你能及时联系我,我的联系方式:

2, 如果我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保证及通知您。

3, 如果公司有新资讯或新险种推出,我保证你将是最有权利了解的人。

4, .如果您因疏忽未能按时缴纳保费,或您通讯方式发生变化时,请及时联系我,我将为您提供相应服务。

全国客户服务专线:

请相信,从现在开始,平安将长伴您左右

敬祝

全家平安万事如意

敬上 

自愿不买保险承诺书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浙江爱宁包装有限公司

签定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不购买社保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人进入浙江爱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现就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做出如下承诺和要求:

一、本人承诺,公司不必为本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二、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申请人(签字):

公司审批人: 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意义。如单方违约,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承保承诺书

为降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风险,减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经济负担,维护委托人经济利益,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管理,现就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机构系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具有合法保险从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有关功能,积极开发、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产品。提供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产品应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并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备案)。

三、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交水发〔2015〕533号)要求,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确保所签发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及相关单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期间,不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办理保险退保手续。

五、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终止日前30天,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及保险期限届满等情况,书面通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便启动保险终止公告程序。对于保证金责任保险到期、未及时续保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及时书面告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对司法机关请求司法协助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索赔案件,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应予赔付,并收到书面赔付通知函件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赔款转至司法机关指定的账户,不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未履行保险条款约定的义务为抗辩理由拒绝支付赔款,并将赔付情况书面告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七、在收到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船承运人名称变更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并将变更结果书面告知交通运输部。

八、建立、维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服务网络平台,提供投保信息,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查询相关信息。

九、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定期提供有效保险单的统计数据(包括投保人名称、保险期间等信息)及其他必要的承保和理赔等信息。

十、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宣贯工作,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和培训。

十一、对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中获知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十二、及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本承诺书未尽事宜,以及具体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中出现的不明事项,并沟通解决。

十三、如出现未按本承诺书履行相关义务情况的,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承诺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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