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

医疗机构校承诺书

时间:2021-06-19 10:38:46 承诺书 我要投稿

医疗机构校承诺书

为维护依法办医和依法行医的正常秩序,促进医疗机构稳步有序、规范健康地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医疗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各医疗机构签订《依法执业承诺书》。 具体承诺如下:

医疗机构校承诺书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医疗机构应加强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依法办医、依法行医的自觉性;

二、诚信服务,因病施治,不做虚假、欺诈和违法广告,要以人为本,因病施治,科学求实;

三、从事医疗护理执业活动的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以及有关的学历证书,并在淇滨区卫生局注册登记,未经注册不得上岗;

四、不得擅自扩大或超越诊疗范围或买卖转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擅自扩大或超越诊疗范围,不得擅自改变诊疗方式,不得违规外租、外包科室,并做好门诊日志登记工作;

五、未经许可,各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实施终止妊娠手术;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未设医学超声项目的,一律不准拥有和使用超声诊断仪,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七、遵守诊疗规范和与技术标准,保障医疗安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非传染病专科医院或专科诊室不得截留任何急、慢性传染病人。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人,应有专人负责及时负责转诊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做好转诊登记;

九、加强消毒灭菌和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加强消毒灭菌和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十、对于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统一由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严格按照分类放置→密封暂存→交接登记→集中处理等顺序,作好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

十一、严格按照在区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在大厅醒目位置上墙公示,接受患者、患者家属和社会的监督;药品进货渠道必须正规,索证齐全,采购消毒剂(器械)必须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索取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收取费用必须出具明细项目的收据。

十二、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当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承担政府要求的`有关公共卫生责任和义务。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执业,如有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如不改正,愿意接受各相关部门的查处。

承诺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承诺书

渭南市临渭区妇幼保健院 (机构名称)承诺:我单位本次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共 8人,其中助理医师 5人,执业医师3人,均为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和签订合同一年以上的聘用人员,出具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真实有效,并对考生报名资格严格审查,无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

我单位承诺:本次考试无不符合条件人员和挂靠人员,如违诺,我单位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并按《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4号)规定,接受取消我单位当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处罚。

院长签字: 单位盖章:

2015年3月 30日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2015版

行政许可告知事项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医疗机构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如经查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权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医疗机构选址必须符合《深圳市2015-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其场所必须为合法建筑,并应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

四、申请人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不兑现承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依法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申请人在兑现承诺并取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开展医疗机构的筹建。未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包括医疗用房的装修、医疗设备的购买、医务人员的聘用及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等)。

六、如要变更《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必须重新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七、对未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擅自开展筹建活动的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卫生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承诺书

栾城县卫生局:

向你单位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材料(申请书及有关附件)。 现郑重承诺,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证件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印章)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承诺书

尊敬的领导:

我本人作为磐石市*******的法人做出以下承诺,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严格遵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守法执业,不超范围执业,不雇佣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服务。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认真、详实、准确的填写各项记录,保障各项法律文书真实有效。请上级领导监督指导。

磐石市**门诊部

法人:***

2015年11月12日

医疗机构的设置承诺书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社会医疗机构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如经查实,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权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医疗机构选址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其场所必须为合法建筑或规划医疗用地,并应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

四、申请人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告知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不兑现承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依法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申请人在兑现承诺并取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后,方可开展医疗机构的筹建。未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不得从事医疗机构的筹建活动(包括医疗用房的装修、医疗设备的购买、医务人员的聘用及非法开展医疗活动等)。

六、如要变更《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等,必须重新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

七、对未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擅自开展筹建活动的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申请人的承诺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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