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

养殖场疫病防控承诺书

时间:2021-06-19 11:53:34 承诺书 我要投稿

养殖场疫病防控承诺书

根据《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养殖场规范化生产,我场向社会做出如下承诺:

养殖场疫病防控承诺书

一、认真学习《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违禁药品等,使用正规厂家饲料。

三、绝不藏匿瘦肉精。

四、严格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动物防疫,定期对养殖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五、对不明死因的畜禽,向当地防检部门报告,并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六、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的各类检查工作。

请广大群众对以上各项承诺进行监督

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养殖场盖章:

年 月 日

动物养殖场质量安全承诺书2

动物养殖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社会稳定,本着对社会、对人民、对行业、对自身负责的态度,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自身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二、认真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购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动种畜禽和乳用动物审批表)、调入后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四、保证在养殖环节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 等违禁药物,坚持自检制度,对出栏活畜按2%比例实施批批抽检。

五、保证对病死畜禽采取不出售、不抛弃、不转运,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畜禽养殖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1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崇信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特向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以下承诺:

1、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饲养、诚实守信,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符合法定要求的畜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2、保证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饲养,建立健全真实、可信的兽药、饲料购进、使用等相关记录;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不滥用兽药抗菌素药物,严格执行兽药停药期的规定,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不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所列药物品种;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人用药品;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保证在饲养过程中随时无条件接受畜牧管理部门开展的药物残留检测工作,不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

5、随时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畜牧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整改意见或处理处罚决定,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6、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畜牧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畜主保管并张贴

规模养殖场(户)动物卫生质量安全承诺书

按照《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为落实防疫、消毒、引种申报及报检,病死畜禽的处理等工作责任制,特与各养殖场(户)签订此责任状:

一、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完善消毒设施,按消毒计划实施消毒,并作好记录;

二、按《动物防疫法》规定,本场承诺为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并建立完善的免疫程序(重点:禽流感、鸡新城疫、五号病、蓝耳病、猪瘟等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执行跨省引种畜禽申报审批制度,未获批准不得擅自引入;对引入畜禽必须按照检疫制度申报检疫,并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四、引入畜禽和畜禽出栏时,必须按照检疫制度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并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五、有兽医技术人员,配备疫苗冷藏设施,并负责本场内疫情观察、疫苗注射、标识佩戴、免疫档案登记,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达标;

六、积极接受和配合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对病死畜禽进行诊断,以及对已免疫注射的畜禽抽血进行抗体监测及疫情的分析;

七、主动接受相关技术部门及乡镇兽医站技术人员指导、监督和整改意见;

八、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和程序,做到不销售、不转移、不屠宰、不食用的规定;

九、养殖场(户)若违反以上规定,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xx-x动物卫生监督所 xx-x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责任单位(养殖场、户):

单 位 法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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