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

学业水平考试承诺书

时间:2021-06-19 14:58:39 承诺书 我要投稿

学业水平考试承诺书

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本人自愿参加全省组织的初中水平测试,为了在考试中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充分发挥考试诚信教育的主导作用,提高同学们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诚信人才。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各项考试规定,现郑重承诺:

学业水平考试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考试的规定和守则,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初中水平学业考试考生须知》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接受惩戒处理。

二、考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把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验核。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考生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交卷)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肃静,不得随意走动。有问题时,应向监考教师举手示意。有特殊情况,要离开考场时,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四、坚决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考试不违纪、不作弊,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改动成绩;按时独立完成试卷,不抄袭、剽窃他人试卷。

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辞典及规定以外的文具、及与考试无关资料等参加考试。

七、凡带有书包、书籍、纸张、文具盒等物品的,都集中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不随身放在座位上。

八、在考场内不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不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并有抄袭现象的;不抄袭他人答案的。

九、不交换答案的,不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不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十、不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服从监考老师安排

本人已认真阅读上述考场规则,并保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共同维护考试秩序,做一名诚实守信的中学生。如有违反,我愿意接受学业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

迎高二学业水平数学测试承诺书

为了迎接高二学业水平数学测试考试,本人承诺从今天起做到如下几点:

1、端正学习态度、克服懒惰思想;

2、认真高质量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

3、上课认真听讲,积极思考;

4、不懂就问;

5、认真反思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地归纳总结整理。

承诺人:

日 期:

唐山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班主任承诺书

为圆满完成2015年5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我作为高   年级    班班主任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班考生思想教育、考试纪律和常识教育,确保本班考生安全、诚信应考。

二、自觉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擅离职守,不为考生作弊提供方便或与考生串通作弊。

三、认真执行班主任送考制度,认真核查本班考生身份,确保考生本人参加考试。对考生的违禁物品(手机等)进行逐一收取保管,避免考生携带入场。协助考点做好本班考生管理工作,督促考生携带规定证件按时入场参加考试。

四、增强安全意识,时刻把考生人身安全责任牢记于心,不因自己工作失误、失职等行为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五、以上承诺如有违反,甘愿接受组织的严肃追究和处理。

县(市)区:      学校:             承诺人:      

年    月   日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在此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我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把本人考试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验核。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

二、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肃静,不能随意走动。有问题时,应向监考教师举手示意。有特殊情况,要离开考场时,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三、进入考场,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不将纸张、书、书包和通信工具等物品带入考场。

四、独立完成答卷,绝不相互讨论、抄袭等。一经发现违纪者,监考老师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等纪律处分。

五、考生所有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本人承诺在考试中一定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考生义务。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填写信息错误、字迹潦草或违反有关纪律规定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人:

齐齐哈尔市外国语学校

2011.12.26

黑龙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佳木斯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印制

为维护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公平、公正,加强考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树立文明良好的社会风尚,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要求,请考生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中的下列内容,并签字认可。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

(节选)

第二章  考生违纪作弊情节认定及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其作弊行为要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予以呈现,并记入高考报名电子信息中。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行为要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予以呈现,并记入高考报名电子信息中。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校生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考籍;其他人员,由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必须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字迹的签字笔和橡皮,可携带直尺、圆规和三角板。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按操作指令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学籍号、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凡漏填(涂)、错填(涂)的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不得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该科目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七、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演草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依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属于考试违纪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属于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其作弊行为要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予以呈现,并记入高考报名电子信息中。

我已学习了《考生守则》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保证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做诚信考生,如有违反,将自愿接受各级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按《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学校、班级:              

考生考籍号: 

考生本人签字: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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