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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家庭助廉承诺书

时间:2018-02-03 20:27:12 承诺书 我要投稿

消防家庭助廉承诺书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亲情维系、道德养成、文化价值观念传承的重要载体。营造健康清廉的家庭氛围,既关系到每个党员干部家庭的幸福,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消防家庭助廉承诺书

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是更好地发挥家庭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特殊作用,积极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切实发挥亲情监督预防作用,从源头上构筑起一道预防和抵制腐败的家庭防线。作为一名家庭成员,我积极响应新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关于在全系统开展家庭助廉教育活动”的倡议,我承诺:

1、自觉学好关于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家庭思廉助廉意识,做家庭助廉的支持者和参与者。

2、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的诱惑,把好“家门关”。

3、不接受有碍配偶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和有价 证券,切实做到洁身自好,拒腐不沾。

4、不插手配偶工作,不干涉配偶正确行使权力。

5、不利用配偶的职权和职务、不以配偶的名义办私事、谋私利等。

6、经常关注配偶的思想动态,及时提醒配偶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7、支持配偶顶住歪风,守住廉洁,远离腐败,共同构筑家庭反腐保廉坚固防线。

8、帮助亲属把好“廉政关”,不给违纪违法行为开“绿灯”,发现违纪违法苗头及时制止。

9、严格管教子女,不纵容子女搞特殊。

10、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美德,营造和谐、幸福、廉洁、文明的家庭。

干部所在单位:

干部签名: 家属签名:

2015年6月20日

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廉政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防监督执法突出问题,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廉政建设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开展。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军政主官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防火监督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防火监督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本单位消防执法廉政工作,纪检部门对消防执法廉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公安消防部队思想政治教育大纲》和《公安消防部队廉政教育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消防执法岗位特点开展反腐倡廉理论、执法为民、法制纪律和道德规范教育,对新任、异地交流以及晋职(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任前廉政谈话;支队以上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执法集体廉政授课、1次违法违纪案例剖析,每半年开展1次消防执法警示教育,培养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风范。

第四条  各级纪检部门联合防火监督部门,采取定期走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家属、召开家属廉政座谈会、与家属签订《家庭助廉承诺书》、向家属发放《廉政倡议书》等形式,督促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廉洁执法。

第五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上岗前、每年初与所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签订《廉政承诺书》;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等进行备案抽查时,应当以承诺书等方式向被监督单位作出廉政承诺。

第六条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公安部三项纪律》、《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等禁令铁规,决不允许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被监督单位的财物,决不允许接受被监督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决不允许在消防监督执法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七条  落实消防监督网上执法制度,实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运行、执法审批网上流转、执法工作网上考评,逐步推行行政审批结果互联网公开和消防监督移动执法。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执法责任制度。

第八条  各级纪检部门和防火监督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定期或随机对本级和下一级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执法对象进行回访,对执法案卷进行抽查,对敏感和重大执法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对异常执法情况进行预警和处置。网上执法监督情况应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结果。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开展消防执法队伍廉情分析监测和廉政风险评估,组织本单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结合岗位职责,查找单位和岗位廉政风险点,制定落实防控措施,及时实施廉情预警处置,构建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的'廉政风险动态管理机制。

支队以上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执法廉洁自律情况,并纳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各级纪检部门参加本单位重大消防执法行为集体议案、消防执法和涉法信访事项的听证、消防性能化设计技术论证和执法质量考评;参与消防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窗口和网络媒体等公布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举报投诉的方式渠道。对群众举报投诉消防执法廉政问题的,纪检部门应当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回复举报投诉人。

第十二条  支队、大队主要领导每年向上级党委、纪委述职述廉一次;分管防火监督工作的领导和防火监督处处长每年向本级党委、纪委述职述廉一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向辖区社会单位公开述职述廉一次,并接受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干部晋职晋级晋衔和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支队、大队和直辖市总队机关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建审、验收、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等一线执法岗位工作满5年的,担任处长、科长及相当领导职务连续满4年的,应当实行单位内部轮岗或跨单位交流;支队主官、防火监督处处长和大队主官一般应交流产生,原则上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任职。

第十四条  支队、大队主要领导和消防监督执法岗位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对其进行执法责任审核。拟提拔使用的,应结合晋职考核一并进行;交流任用或退休、转业离职的,应分别由总队、支队的纪检、政治、防火监督部门联合组成审核组,对其进行执法责任审核。直辖市总队防火监督部门领导干部执法责任审核工作由本级纪检、政治、防火监督部门负责。

离任执法责任审核综合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综合评价为“好”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较好”的,不影响提拔使用或交流任用;“一般”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差”的,不得交流任用,并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五条  总队、支队纪委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结合年度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每年组织一次消防执法廉政建设情况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年终验收、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评优秀的基层单位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给予单位及主要领导奖励;考评较差的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廉洁自律和履行职责中有苗头性问题,及反映有违规违纪问题但无法核实的,及时提醒谈话或函询;经核查确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调离消防监督执法岗位;需要给予处分的,严格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网上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八十九、九十、九十一条,或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一)不在或不如实在消防监督业务系统录入、流转、审批消防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消防监督业务系统执法信息与纸质执法档案不一致的;

(三)在消防监督业务系统超期办理或者违规删除消防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网上执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的规定执行:

(一)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经营消防公司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揽消防工程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推销消防产品的。

第十九条  发生消防监督执法违法违纪问题,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未构成犯罪的,视情给予直接领导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发生集体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规定收费、罚款造成恶劣影响或集体私分、变相私分罚没款物等行为的,除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外,视情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领导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并视情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上级机关或领导干扰下级单位或个人执法,发生消防执法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追究上级机关或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领导对已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严肃查处或隐瞒不报,对上级交办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拒不办理或阻碍查处,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为违法违纪行为开脱责任或袒护、包庇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并积极挽回影响、损失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或者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处分的机关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处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对申诉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应通知申诉人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1月4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安消防执法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公消纪〔2015〕18号)同时废止。

海口消防支队162名干部与家属签订家庭助廉承诺书"+pindao+"

一是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法律法规,自觉做家庭助廉的支持者和参与者,牢固树立起家庭思廉、助廉、倡廉意识。

二是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诱惑,把好“家门关”, 决不插手配偶工作,不利用配偶的职权谋取私利。

三是不接受有碍配偶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切实做到洁身自好,拒腐不沾。

四是不利用配偶的职权和职务、不以配偶的名义办私事、谋私利等。

五是经常关注配偶的思想动态,及时提醒配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做到“四过问”,即:配偶收入明显反常要过问,配偶拿回高档商品要过问,配偶经常不在家吃饭要过问,配偶经常晚归要过问。

六是支持配偶顶住歪风,守住廉洁,远离腐败,共同构筑家庭反腐倡廉坚固防线。

七是帮助配偶把好“廉政关”,不给违纪违法行为开“绿灯”,发现配偶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劝阻和制止。

八是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美德,共同营造和谐、幸福、廉洁、文明的家庭。

九是共同担起家庭重担,解除干部后顾之忧,不扯配偶“后腿”。

十是严格管教子女,不纵容子女搞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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