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

税务党员承诺书

时间:2021-06-18 10:36:20 承诺书 我要投稿

税务党员承诺书

xx区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全体税务干部向所辖纳税人和行风监督员在此公开承诺。

税务党员承诺书

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到:

一、廉洁奉公、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征税。

二、不利用职权在纳税户中吃、拿、卡、要、报。

三、不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及其他财物,不向纳税人赊欠任何钱物。

四、不巧立名目乱摊派、乱收费、乱处罚。

五、不向企业推销商品或低价购买商品。

六、不接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七、对纳税人税收检查时,坚持做到双人上岗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八、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人员“五项禁令”和各项廉政规定。

在文明服务方面做到:

一、严格落实首办负责制。对纳税人申办的涉税事项,由首办责任人负责按规定办理或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对手续不齐全的,必须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对纳税人申办的12大类70多个涉税事项,经审核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严格按“两制”规定的限办时限办结。

三、实行办税“九公开”。

四、对于一些重大项目投资,急办的、残疾人等办理涉税事项,实行绿色通道服务。

五、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及时受理,按规定限时办结。

六、税务人员工作期间要着装上岗,使用文明用语。

七、接待纳税人要举止端庄,行为得体,服务热情。

八、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率计征,依法办事。

九、税务人员不得故意刁难纳税人,相互推诿或拒办涉税事项。

十、对纳税人咨询热情接待,认真答复,积极解决。 真诚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税务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经营管理 分公司期间,将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货物实现销售后,及时将发票开出,如客户暂没有开票资料,在货物发出一年内及时将发票开出;并且,绝不虚进增值税发票。

实现货物销售后超过一年未及时将相应发票开出的,我自愿接 以下处罚:积极协助总公司委派前来的相关工作人员强制性地将发票开出,同时接受总公司与开票金额等额的罚款;若虚进增值税发票,一经查实,我自愿接受总公司与开票金额3-5倍的罚款。 经政府执法部门查处的本人经营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我本人和家庭负责。

承诺人:

日 期:

桂花桥税务所深入开展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为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丰富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营造和谐向上的学习氛围,桂花桥税务所积极制作党务公开活动宣传栏,贯彻落实党员公开承诺制。

立足党员自身工作实际,签订党员公开承诺书。确定公开承诺事项,保证事事兑现;书面承诺与口头承诺相结合,担任领导职务的所长和支部书记带头书面承诺,并由党支部登记备查。

在宣传栏、工作牌等媒介上,公示党员公开承诺书。将党员的姓名、承诺内容公布于众,立足本职,做到承诺事项具体实在,切实可行,保证诺必践、践必果。

广辟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在办税场所设置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激发党员带动群众参与创先争优活动的热情。 

建立考核制度,落实考核结果。定期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公开承诺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实际效果,对举报的情况一经查实,坚决处理绝不手软,确保承诺落实到位。

青羊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优质服务”承诺书

尊敬的纳税人:

我局全体干部职工郑重向您作出以下承诺,敬请监督。

一、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二、严格依法保护您的知情权、保密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享受税收优惠权、陈诉申辩权、投诉举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等各项权益。

三、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虚心倾听您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对于您的.咨询,我将及时作出答复;对不属于我职权范围的事项,我将对您作出正确的指引。

四、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您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我将一次性告知您所办事项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具体办理的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资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

五、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我将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依法、按时为您办结各种涉税事项。若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将向您及时作出解释说明。

六、严格执行文明服务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在服务中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青羊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承诺书

为进一步严肃税风税纪,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现对社会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 严格遵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2号公告所发布的《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的规定》及其它相关文件中的承诺内容。

二、严格执行“三条禁令”,不断深化全市国税系统的行风建设。“三条禁令”的内容为:(一)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基层科所(办税窗口)税务干部工作期间,中午一律不得饮酒;(二)所有税务干部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向纳税人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串通谋利,损害纳税人利益。

北京市国税系统税务干部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后果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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