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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承诺书
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申请
(商事主体名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证照管理)业务。 申请人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承诺本次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及电子文档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等申请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注:1.申请人在使用自有或租赁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2.申请人: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出资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 个体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均为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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