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承诺书

时间:2022-11-25 05:02:21 承诺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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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承诺书

遵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为保证我单位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现做出以下承诺:

化妆品承诺书

一、严格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台帐。

二、保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条件;经营场所和仓库(贮存区)保持内外整洁;具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具有防污染设施。

三、所经营的化妆品从合法渠道购进,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并具有合格的标识标签。

四、确保诚信经营,对所经营化妆品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不销售过期变质、自制化妆品。

五、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行政机关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备 注:此承诺书一式2份,食药监管部门和承诺单位各留存1份)

百里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制

化妆品质量承诺书

为维护化妆品经营秩序,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本单位将自觉加强化妆品经营使用管理,并郑重承诺:

一、树立企业(经营户)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坚持公众利益至上原则,依法经营,诚信立业,对所经营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负全责。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化妆品经营企业“八不准”的规定,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

三、严格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购进验收、储存卫生、举报投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

四、严格化妆品购进管理,严格审核供货方资质,保证对购进化妆品验收合格后入库,不故意经营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来源不明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暂停销售的化妆品。

五、严格化妆品台账管理,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台账和化妆品批发销售台账。

六、严格化妆品陈列、储存管理,按照化妆品包装说明书注明的条件储存化妆品,营业场所和仓库环境整洁、无交叉污染并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具有防污染设施。

七、严格店堂广告宣传,向消费者正确介绍化妆品的功效、用途、适宜人群和注意事项,不作虚假夸大宣传和疗效宣传。

八、定期检查产品质量和有效期,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如发现销售的化妆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严重后果发生。

九、未经许可不从事医疗美容,不自制化妆品。

十 、主动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消费者的监督。

如有违反以上承诺行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张贴于企业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一份交当监管部门留存。

化妆品经营承诺书

遵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保证我单位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现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台帐。

二、建立化妆品安全总监(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制度,并严格执行化妆品安全第一责任制度,加强化妆品安全管理。

三、保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条件;经营场所和仓库(贮存区)保持内外整洁;具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具有防污染设施。

四、所经营的化妆品从合法渠道购进,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并具有合格的标识标签。

五、确保诚信经营,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化妆品,对所经营化妆品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不销售过期变质、自制化妆品。

五、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行政机关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以上承诺,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

单位承诺人:

年 月 日

化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化妆品经营使用安全,把好化妆品安全质量关,保证产品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的使用安全,承诺做到: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意识,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二、严格遵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三、严格遵守“三索一验”制度。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真实、完整台账,使每一批产品都具有溯源性;购进产品时要认真验收,做到票、货、帐相符,对所购进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逐一进行网上核查,确保从合法渠道购进,对存在疑问的绝不购进;

四、保证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要求;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仓库)保持内外整洁,具有通风、防鼠、防潮、防尘、防虫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具有防污染措施;

五、确保诚信经营,对所经营的化妆品不虚假和夸大宣传,不销售过期变质、自制化妆品;

六、严格遵守化妆品经营企业“八不准”的规定;

七、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大力开展企业自律意识、道德意识,营造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八、建立健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产品召回制度。对发现有使用化妆品出现不良反应,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及时上报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如有违反以上承诺行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 承诺人:

年 月 日

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强化化妆品经营企业诚信意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化妆品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切实承担起化妆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自觉抵制假劣化妆品,对所经营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化妆品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应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购货台帐,索取进货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并执行购销台账制度等。索票索证及台账保存2年以上。

三、所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要提供合法资质及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加盖厂家或供货商红章)。1、国产化妆品要提供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要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件”;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要提供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4、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要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5、进口化妆品要在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6、所经营使用的化妆品要提供合法的检验报告。

四、所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标识标签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五、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必须在使用期限以内。

六、不得经营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的化妆品。

七、要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要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八、所经营使用的化妆品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能标注有适应症;不得虚假或夸大宣传;不能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的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店内宣传资料不得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九、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有健康证或健康档案,不能经营使用自制化妆品。

十、化妆品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主动接受和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如未实现责任要求,触犯其中任意一项的,自愿接受责任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监督单位:(公章) 被监督单位:(公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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