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

动物安全承诺书

时间:2021-06-14 11:28:43 承诺书 我要投稿

动物安全承诺书

***畜牧局:

动物安全承诺书

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为落实防疫灭病、畜禽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及记录、引种申报及报检,发病畜禽死亡的处理等工作责任制,特向贵局做如下承诺:

1、接受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职能部门技术指导,搞好本场的科学养殖工作;

2、自觉根据《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防疫各项硬件规定,建好各种防疫设施,配备隔离圈,焚毁灶、化粪池、消毒池、喷雾器等设备;

3、按《动物防疫法》规定,本场庄重承诺为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4、建立和规范各项防疫制度并上墙公示;

5、执行外引种畜禽申报审批制度,未获批准不得擅自引入;

6、引入动物后和出栏动物前向动物卫生执法部门报检;

7、有完善的兽药、饲料等各种投入品购进使用台帐、并记录详实,同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出栏前20天停药);

8、有兽医技术人员及兽医工作室,配备疫苗冷藏设施,并负责本场内疾病治疗、疫情观察、疫苗注射、标识佩戴、免疫档案登记,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达标;

9、必须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和动物疾控部门对病死畜禽进行解剖诊断,以及对已免疫注射的畜禽抽血进行抗体监测及疫情的分析;

10、场内动物发生死亡时,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或动物疫控中心报告,做到不销售、不转移、不屠宰、不食用的.“四不”规定和坚决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防控工作;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应处罚。若因自己生产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败造成疫情传播流行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愿意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动物产品经营企业签订安全承诺书

为落实市委于伟国书记调研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的“食品安全要从严监管,重点抓好生产、流通和监督管理三大环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提高效能,提升监管、服务水平”要求,12月26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召开元旦、春节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工作会议。亿香、商冷、活禽交易批发市场市场开办单位和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经销企业负责人7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还邀请了市工商管理局、夏商农产品集团有关领导。

会议向与会企业代表通报了近期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并带领参会人员学习了《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以及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要求经销企业要从严进货验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通过此次会议,有效提升了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参会的63家食品企业还现场签订了《厦门市入厦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的承诺书

为确保奥运期间我县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履行好“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为奥运会、残奥会的顺利召开和“赛在北京,游在山西”提供支持和保障,平遥县畜牧中心对以下各项内容作了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在屠宰动物、加工动物产品前,确定所屠宰的动物、加工的动物产品来自非疫区并附具有效期内的检疫合格证明,不宰杀、不加工、不经营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及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三、屠宰加工车间、设施、设备、工具、用具、器物、冷库、运输车辆及相关场所保证做到及时清洗、消毒,并保持屠宰间、凉肉间、加工车间的卫生整洁

四、屠宰的动物严格实行12-24小时待宰,严格凭耳标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收购,无标无证的一律不得进场屠宰;出场的动物产品保证做到100%检疫合格,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绝不出场。对屠宰前检出的疑似染疫动物及与屠宰同步检疫检出的不合格肉品保证在驻场检疫员的监督下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杜绝不合格肉品进入流通环节。

五、为有效防止肉食品二次污染,出场经检疫合格肉品严格实行冷藏吊挂或冻品运输,运载车辆保证做到装前卸后及时清洗、消毒,有效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

六、要调入生肉时先报批后调入,调入后及时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方能入库,对每批生肉的购入渠道、时间、数量、检疫手续实行台帐管理,出入库手续健全完善,保证冷库清理除霜做到经常化。

七、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熟交叉感染,严格控制动物产品质量,落实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

八、保证销售的动物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及时召回已经销售的动物产品。

规模养殖场(户)动物卫生质量安全承诺书76

按照《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为落实防疫、消毒、引种申报及报检,病死畜禽的处理等工作责任制,特与各养殖场(户)签订此责任状:

一、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完善消毒设施,按消毒计划实施消毒,并作好记录;

二、按《动物防疫法》规定,本场承诺为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并建立完善的免疫程序(重点:禽流感、鸡新城疫、五号病、蓝耳病、猪瘟等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照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执行跨省引种畜禽申报审批制度,未获批准不得擅自引入;对引入畜禽必须按照检疫制度申报检疫,并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四、引入畜禽和畜禽出栏时,必须按照检疫制度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报检疫,并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五、有兽医技术人员,配备疫苗冷藏设施,并负责本场内疫情观察、疫苗注射、标识佩戴、免疫档案登记,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达标;

六、积极接受和配合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对病死畜禽进行诊断,以及对已免疫注射的畜禽抽血进行抗体监测及疫情的分析;

七、主动接受相关技术部门及乡镇兽医站技术人员指导、监督和整改意见;

八、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和程序,做到不销售、不转移、不屠宰、不食用的规定;

九、养殖场(户)若违反以上规定,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xx-x动物卫生监督所 xx-x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责任单位(养殖场、户):

单 位 法 人:

动物养殖场质量安全承诺书2

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社会稳定,本着对社会、对人民、对行业、对自身负责的态度,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自身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二、认真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因本场饲养的动物及其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愿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购畜禽严格执行调入前备案(跨省调动种畜禽和乳用动物审批表)、调入后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四、保证在养殖环节中坚决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不使用“瘦肉精” 等违禁药物,坚持自检制度,对出栏活畜按2%比例实施批批抽检。

五、保证对病死畜禽采取不出售、不抛弃、不转运,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承诺单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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