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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保证书

时间:2021-06-14 10:32:54 保证书 我要投稿

新农合保证书

为配合各级新农合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全县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从业乡村医生的服务行为,根据县卫生局统一要求,卫生室全体工作人员做如下承诺:

新农合保证书

1、认真学习新农合政策,端正工作态度,积极热情为参合农民服务;

2、认真做好新农合政策宣传工作,执行新农合公示制度;

3、熟练掌握新农合程序操作步骤,积极主动维护新农合微机等硬件,为参合农民即时报销;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无私自进药和串换药品报销;严格药品库存管理,保证实际库存和微机库存一致;

5、认真执行物价收费标准,严格按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无分解收费、自定义收费、多收费、私收费、重复收费、同一人次多天多次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新农合违规行为;

6、严格参合患者身份审核制度,确保无冒名顶替报销现象;无截留、盗用借用他人医疗证套取新农合资金的现象;

7、严格执行门诊登记制度,确保与报销记录一致;

8、严格执行处方管理条例,药品剂量合理,无假处方、大处方、虚开药品等违规行为,处方实行双签字制度;

9、严格执行新农合即时报销制度。让领款人签字确认报销情况,同时发放报销凭证;

10、积极配合各级新农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无其他新农合违规行为。

以上承诺,我单位和全体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自愿承担以下 

2011年新农合承诺书

为推动新农合工作有序、健康、稳步发展,有效执行药品零利润,进一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保证合作医疗资金运行安全,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县合管办相关监管文件精神我院新农合领导小组特制定服务承诺如下:

承诺内容:

1、严格执行物价政策,不向参合住院农民多收费和滥收费,努力改善医疗服务条件和医疗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合理诊断、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上涨不能超过当年参合农民在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次均费用的8%,总费用可报比例达60%以上。

2、不虚构、不涂改住院病历、不虚挂住院、不虚开医药费发票、二次发票和出具假医药费发票套取或帮助农民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3、不串换药品与诊疗项目。

4、严格执行《桂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入院指针管理制度》,杜绝门诊、留观病人转为住院治疗。

5、严格执行湖南省医疗机构文书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及时完成参合农民在我院住院治疗的住院病历,并及时提供住院农民每日清单。

6、严格坚持对住院参合农民在住院时或住院三天内查验身份证件,并及时提供农村信用社帐号。

7、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桂阳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目录外用药不超过5%。

8、住院病人住院期间必须交清所有住院费用。严禁用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抵交住院费用或住院仅交门槛费的情况发生。

9、按规定及时向参合农民提供办理医药费补助所需的一切资料,并及时为在院住院的参合农民办理合作医疗住院补助手续并及时把补偿金转入患者帐户,同时把住院补助情况填写到合作医疗证上,对住院病人的住院情况在24小时内上传县合管办。

10、不允许医院职工为参合农民代办代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11、建立合作医疗宣传栏,认真学习合作医疗政策,并向在本院住院的农民进行合作医疗政策宣传。

违诺责任:

1、凡被发现向参合住院农民多收费和滥收费的,按多收和滥收金额的5倍

处罚计费人员,凡被县合管办组织人员抽查有多收费和滥收费的,按多收和滥收金额的10倍处罚计费人员;被发现一次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及不合理收费,每次按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3倍处罚相关人员;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上涨超过当年参合农民在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次均费用8%以上的,每上升1%予以800元罚款。

2、被发现有虚构病历、涂改病历、虚挂病床、虚开医药费发票和出具假医

药费发票的,按虚开医药费发票和假医药费发票金额的6倍处罚医生和相关人员。

3、严禁串换药品及诊疗项目,发现一次按所发生费用的3-5倍处罚。

4、发现已报帐的.参合农民无病历(留观病历无效),每少一份病历处对经

治医生处以600元罚款,参合住院病人入院8小时未完成首次病志,每少一例对经治医生处以200元罚款,24小时未完成入院记录,每少一例对经治医生处以300元罚款;按规定时间完成日常病程记录,在床住院病人无每日清单,每少一日清单处罚护士100元。

5、未实行住院参合农民实名查验的和已提供的住院实名查验单及出院证有涂改的或与身份不相符的,各按每人次200元处罚医生。

6、治疗过程中,单个病人不合理用药或目录外用药超过5%,超过部分由医生负责。

7、未及时向参合住院病人提供全部办理医药费补助所需资料,导致农民回头索取资料,处罚相关责任人300元,未把住院补助情况填写到合作医疗证上,按每次200元处罚报账人员。

8、发现医院职工为参合农民代办代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按代办代领资金金额2倍处罚。

9、按时公示门诊住院补助,如未公布发现一次按每次100元予以处罚。

10、医务人员帮助参合农民套取合作医疗资金行为,按6倍处罚相关责任人,并报县相关单位追究责任。

11、出现上述问题,情节严重或医疗质量差导致群众意见特别大的,扣除年终奖,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停岗处理。

有效期为:二0一一年元月一日至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院长(签字):邓晓敏 科室负责人(签字):

科室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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