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保证书
本人唐自帮,系犯罪嫌疑人唐自厚的堂哥,我同意唐自厚接受社区矫正,假如其被判缓刑,本人愿意作为其监管人对其进行监管教育,保证其:
一、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好好改过,好好做人;
二、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三、根据法律的规定按时报到,接受思想教育和改造决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之事。
保证人:
201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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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罪犯姓名:王永奇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38年1月9日 居住地: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茨岩乡官寨村楠木冲组。 我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从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遵纪守法,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保证遵守《湖南省社区矫正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按时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汇报思想和个人动向。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随时保持联系的畅通。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各存一份。)
矫正人员签名: 2011年11月25日
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书
我(我们)是被告人(罪犯) 的 ,如果被告人(罪犯) 被司法机关实施社区矫正,我(我们)愿意做被告人(罪犯) 的社区矫正监督保证人。并保证履行下列监护义务: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规守纪和接受社区矫正情况及时进行监督,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2、随时保持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联系,及时发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
3、每月一次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司法所反馈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反映。
4、定期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信息,研究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5、如果被告人(罪犯) 在进行社区矫正时不能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我(我们)愿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保证人签名: 联系电话:
保证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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