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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质量保证书

时间:2021-06-10 16:41:37 保证书 我要投稿

合肥市住宅质量保证书

本着对用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公司对所销售的商品住宅在结构、部件、设施、配套、保修等方面作出以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合肥市住宅质量保证书

一、本商品住宅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现行建筑设计标准、现行防火、抗震等设计标准。

二、本商品住宅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

三、本商品住宅已按国家规定通过有关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已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四、本商品住宅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五、本公司按照承诺的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承担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报告)复印件公司印章)

(骑缝处加盖开发(可缩印并粘贴在此页)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

或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

(可缩印并粘贴在此页)

(骑缝处加盖开发公司印章)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原件

(复印件需在骑缝处加盖开发公司印章)

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5]291号文件要求,分户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必须按用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商品房买受人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有如下部位、部件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均由本公司在保修期限内免费承担保修责任。

注:1.商品住宅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付商品房买受人之日起计算,公用部位保修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以上保修项目和最低保修期限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业主注意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商品房买受人验收合格后,应当对本商品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商品房买受人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2.商品房买受人或房屋使用人因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移动、改装、毁损房屋结构、设施等,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给其他商品房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人为,自然,不可抗力等非工程自有情况除外。不可抗力等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本公司的保修范畴。

3.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或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要求维修,本公司有依法承担维修费用责任。

4.本保证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报修办法:

房屋使用人在正常使用本商品住宅发现房屋出现质量缺陷时,应在保修期限内及时填写《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单》(见附页)向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维修单位报修,本公司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超过保修期的,商品房买受人或房屋使用人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报修,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维修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保修处理:

1.在接到用户《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单》后,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维修单位将及时到现场核查情况,在用户的配合下,按《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表内所承诺的维修处理时限(大修时可视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约定)完成修复工作。保修完成后,由商品房买受人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本公司将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保修期内,因房屋维修导致其他用户受到影响的,业主应积极配合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维修单位出面协调;因房屋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本商品住宅买受人或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依法妥善处置。

3.如本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维修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超过约定时限未进行保修的,商品房买受人应积极催促相关部门维修,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维修,由本公司酌情承担维修费用,但不承担其他相应责任。

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单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单位: 委托的商品住宅质量维修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企业(签章):或委托的住宅质量保修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日期: 年

月 日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尊敬的用户: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胶州市美丽家园住宅楼小区工程,经我公司及立新设计、泰丰监理、青岛泓鑫源施工单位的共同努力,将如期交付使用,为确保本工程交付后的正常使用和管理,延长工程使用寿命及其耐久性,也为了更好得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不致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及安全事故性的发生,请各用户共同协助管理,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住户在原设计没有改动情况下,我公司承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美丽家园住宅小区质量保证内容如下: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和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层面防水

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水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如下:防水、渗漏、电气,给排水等施工图内容。

二、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 装修工程为二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5、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外道路等工程为基础建设;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物业公司、建筑施工承包公司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公司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物业公司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建筑施工承包公司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建筑施工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开发商和业主双方在交房验收前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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