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实习报告

时间:2022-08-03 09:16:55 实习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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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实习报告

模拟法庭实践报告

刑事模拟实习报告

江西师范大学 法学班

大三下半年的这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对于我来说,是一次真正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活动。之前,我也进行了两次寒暑假见习活动,虽然也有些收获,可是由于对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不熟悉,实践活动缺乏目的性、参与性和明确性。我通过担任书记员这个角色,亲自参与到本小组的刑事审判活动程序中去,对刑事审判相关规则已能做到基本熟悉和了解,相关的刑事法律理论也得到了进一步升华。当然在此次的实践活动中,我也发现了自身的很多不足,胆量不够大,口才辩论能力亟待提高。认识到上述不足,我想本人在今后的学习、实习、就业中一定会加强这些方面的锻炼。同时,我也认为,模拟法庭这种小组式的活动,对于组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

下面谈谈我对本组案子的一些看法:

本组成员经过多次讨论,最终采用了这样一个案例,基本案情如下: 被告人张华系一名刑法学博士,因其妻子遭受上司即被害人魏林猥亵长达三年,愤怒之下进入魏林办公室,将其反锁在里面,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在这期间内对魏林进行轻微的暴-力殴打。在此情形下,魏林主动提出赔偿张华夫妇精神损害八万元,并随张华同去银行取钱,在取钱时,张华要求增加八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魏林只好答应。此案例与国家司法考试2015年试卷第15题D选项“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 1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有异曲同工之妙。回到本案,本人认为争论焦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被告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案中,主观动机上,被告人张华进入魏林办公室并将房门反锁的行为,可以看出张华明显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表现上,一方面张华的确存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具有持续性,在这一点上,张华本人也供认不讳,另一方面,张华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期间采用轻微暴-力,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本人认为张华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从重处罚。

二、被告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华进入魏林办公室,并对其进行殴打的目的是为了质问其是否对其妻子实施了猥亵行为,并不存在索取财物的故意。八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是魏林主动提出来的,其意思表示真实,且魏林又是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此协议合法、真实。被告人张华请求给付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

张华在随魏林同去银行取钱时提出增加八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是否合法?很多人认为张华系一名刑法学博士,理应清楚十六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过高,其另增的八万元赔偿费,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因此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本人认为张华要求增加的八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是合法的,一方面张华并未采取明显的威胁行为,这对魏林并不能形成心理上的强制,因此魏林仍然可以选择拒绝张华的要求,另一方面,张华的妻子遭魏林猥亵长达三年,其提出增加赔偿要求有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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