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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业心得体会

时间:2021-11-24 20:28:04 实习心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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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业心得体会

严以律己 规范执业

规范执业心得体会

——学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心得体会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赵贤龙律师

本人遵照要求,认真学习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并结合执业实践进行思考,执业纪律、执业规范意识有所提高。

律师的职业定位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执业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执业规范。《规范》对律师业务推广、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参与诉讼或仲裁、与其他律师的关系等方面的事宜都作了具体规定,为律师提供了应然行为模式。我们在执业实践中应时时自警,恪守不渝。其中,我认为尤其重要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分析的客观性

《规范》规定:“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因此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考虑适当的解决途径,并对处理结果提出客观的预见性意见。这是决定律师是否接受委托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办案质量的'基本保证,万万不可忽视。

二、服务承诺的慎重性

《规范》规定:“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构成不正当竞争。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都必然受到多因素综合制约,辩护、代理律师的努力不是唯一决定因素,律师不宜对当事人作出承诺。但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在很大程度是依赖于律师的判断,并要求律师就处理结果给他们一个承诺。如果律师出于避免“虚假承诺”的考虑不作任何承诺,当事人势必对律师的能力产生怀疑。这实在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我认为律师可以承诺,但必须避免“虚假承诺”。综合《规范》第43条、第4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律师“虚假承诺”应当包含以下要素:(一)律师对当事人所作承诺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虚假意思表示;(二)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动机在于揽取业务;(三)虚假承诺损害了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三、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规范》规定:参与诉讼和仲裁,“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和仲裁,必须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有关证据材料,这当然是律师的法定职责,问题是律师收集的证据怎样才能被采信以发挥其证明作用。律师所收集证据往往在合法性上遭遇挑战,尤其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所调取证据被指责为伪证者不乏先例。正因为这一风险的客观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代理、辩护的质量。我认为收集有利于第三人的证据乃律师职责所在,该收集的必须收集,但应尽量依靠办案机关,比如《律师法》有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严以律己、规范执业是律师个人事业发展的基础,也是律师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从我做起,恪守不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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