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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重新鉴定条件申请

时间:2021-11-23 18:46:08 评语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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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工伤重新鉴定条件申请范文

  工伤是有一定的鉴定条件的,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算是工伤。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工伤鉴定条件,希望大家喜欢。

  工伤鉴定条件分级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

  不能自理。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工伤鉴定申请书篇(一)

  xx-x,男,汉族,19xx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xx区xx-xx,联系电话:xx-xxx-x

  xx-x,女,汉族,19xx年10月25日,住安徽省宣城市xx区xx办事处xx号,联系电话xx-xx

  xx诉申请人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由于被申请人在事发后已经到宣城市xx医院进行了相关治疗。且经过宣城市xx医院治疗后伤情已经稳定,所受伤害已经得到修复,人民医院建议保守治疗为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无转院治疗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到南京动手术治疗致其伤情进一步恶化,并因手术致其韧带损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受伤害不构成伤残,而安徽xx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十级伤残鉴定是基于手术后的伤残情况所作出的,不客观、不科学。为查明案件实际情况,特恳请贵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

  2月17日

  工伤鉴定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梁晓明,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桂林市某某商业服务中心职工。

  申请事项:

  一、重新委托对涛海波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二、申请就涛海波面部组织挫裂伤致牙缺失、牙松动的病历状况到博爱医院口腔专科进行调查核实,以证明涛海波的牙齿缺失不是本次殴打所致。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2009年4月25日,申请人接到妹妹梁爱英的求救电话,说妹夫涛海波来威胁妹妹梁爱英要钱用,不给钱就要打人,并扬言杀人也敢杀,(由于涛海波有外遇之后对妻子梁爱英非常的粗暴,多次辱骂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并在今年的3月20日、4月23日两次殴打伤妻子梁爱英导致入桂林市一八一医院治疗),申请人为此去找涛海波论理,因被其挑衅,轻轻打了他一拳左眼上角的额头部位,涛海波旋即跑到附近发廊寻找凶器反击申请人,当申请人看到其拿到一个燃气灶上面的`一个实心的铁圈准备袭击申请人,申请人就在其背后抱住,但其左手拿起铁圈子就往后敲过来,但没有打到申请人,却打到了自己。申请人为了防止被他用铁圈伤害到自己,就趁机敲击他的左手把铁圈震在地上,再把他放到在地上,这时申请人的嫂子来劝架拉开了双方,申请人就到旁边一个铺面坐下,等待警察来处理。后来干警来到现场,主动向干警承认案件经过,贵局事后也查明:2009年4月25日16时许,在七星路新新发廊门前人行道上将涛海波头部、眼部、腰部打伤。最后以市公(叠)决[2009]第***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申请人治安拘留五日。

  二、关于重新司法鉴定的申请

  2009年5月21日,公安警官告知,涛海波已经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是轻伤。5月23日上午,在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宋正发律师的陪同下,申请人到派出所看了司法鉴定书。该司法鉴定书结论为:颜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导致涛海波一颗牙齿缺失,两颗牙齿三度松动,一颗牙齿二度松动,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用)第12条第(二)项“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鉴定为轻伤。

  申请人认为,涛海波的伤情依法不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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