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时间:2022-08-03 04:52:39 消防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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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不断提升农村火灾防控能力和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全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条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新型农村社区消防建设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8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社区消防工作建设标准

一、农村社区消防建设

(一)消防组织建设

1.农村社区居委会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农村社区日常管理内容,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居委会领导、村民小组组长、物业管理人员等组成,成员3─7人,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2.依托治保、民兵组织,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立由居委会工作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或志愿者参加的社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以下任务:

(1)对农村社区内消防车通道、居民楼疏散通道及公共消防设施进行防火巡查;

(2)对农村社区内的消火栓、公共消防器材箱及灭火器、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3)利用农村社区的消防设施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

(二)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

1.消防安全管理

(1)采取住房、草垛分离措施,草垛存放于居住区外,并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做到既保持村容整洁,又确保消防安全。

(2)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严禁放火烧荒,严禁焚烧垃圾。

(3)农村社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要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做好防火工作。

(4)严禁在社区内违法设置小化工、小炼油、小加油点,社区内及居民家庭内严禁违法存放汽油、酒精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定期组织居民开展灭火、疏散演练,确保一旦发生初起火灾能够及时扑救和组织人员疏散。

(6)居委会要在社区内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确保灭火设施及器材建设、配置和维护到位,对个体工商户及家庭作坊的防火工作及《居民防火公约》遵守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消防安全。

2.消防宣传教育

(1)在农村社区内设置具有警示、提醒作用的消防公益宣传牌,营造消防安全氛围。

(2)在夏收、秋收及重大节日期间,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和村广播宣传家庭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扑救初起火灾、燃放烟花爆竹、麦尝柴草堆垛防火灭火等方面的消防常识,提醒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3)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炉灶、电器及火灾扑救等常识;教育居民进入商尝市尝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时,学会观察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掌握火场逃生技能;指导居民正确停放车辆、不在楼道内堆放物品,确保消防车顺利通行和人员疏散。

(4)在农村社区文化活动场所摆放消防书籍、报刊及防火宣传资料,供居民查阅学习。

(5)每年“11.9”活动期间,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活动。

(6)邀请社区民警定期到托儿所、幼儿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向教职员工宣传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方法,向儿童宣传疏散逃生常识。

(7)定期到孤寡独居居民家庭走访,提醒安全使用电器、炉灶,及时关闭电源、气源,防止火灾发生。

3.消防设施器材的建设及维护管理

(1)农村社区居委会应按下列要求配置消防器材、装备:

①少于1万人的社区应配置手抬消防泵、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灭火器、消防斧、消防梯、救生绳、救生网等简易灭火救援设备。

②1万人以上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社区,应配置简易消防车、水带、水枪、消火栓扳手、灭火器、消防斧、消防梯、救生绳、救生网等简易灭火救援设备。

(2)利用农村社区的河流、水塘、水井、自建消防水池等设置消防水源。

(3)利用自来水管网设置消火栓,室外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居民楼内的室内消火栓配件齐全并确保功能完好、使用正常;高层居民住宅内的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等配备及维护保养符合要求。

(4)农村社区的治安亭、小区物业门卫值班室设置报警电话。

4.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居民防火公约》的宣传,居民楼及社区公共活动场所等醒目位置张贴《居民防火公约》。主要包括:

(1)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服从社区消防组织的管理。

(2)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挪用、圈占、埋压和损坏。

(3)居民应按照居委会划定的区域存放农耕、农具等生产资料,严禁在楼前楼后以及楼道内堆放可燃杂物,严禁占用、堵塞楼院消防通道、出口。

(4)居民家庭不得存放汽油、油漆、酒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液化气残液。

(5)居民家庭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准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

(6)教育儿童禁玩烟火,严禁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7)居民外出或睡前要检查电源开关、燃气灶灶前阀等是否关闭。

(8)家庭装修时,要安全敷设电气线路,安全使用稀料、油漆等装修材料,防止火灾发生。

(9)家庭发生火灾时,不要因为贪恋财物而贻误疏散逃生时机。

(10)掌握“119”火警电话和社区志愿消-防-队值班室电话,发现火灾及时向公安消-防-队和社区志愿消-防-队报警。

二、消防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各派出所负责对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一)检查农村社区是否成立了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并定期训练和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技能;是否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发至各家各户并按要求悬挂张贴。

(二)实地检查是否落实利用消防公益广告牌、黑板报、宣传栏和村广播等进行消防宣传措施;检查社区志愿消防组织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期间是否组织对居民用火用电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情况防火巡查。

(三)检查农村社区学校、幼儿园是否开展防火常识宣传教育,教职员工是否掌握引导学生、幼儿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四)检查通往社区内的各个路口是否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检查夜间车辆的停放是否占用消防车通道;抽查居民楼道内是否设置障碍物或堆放影响疏散物品。

(五)抽查农村社区室外消火栓,随机抽查进行放水试验;抽查居民楼内的室内消火栓,检查配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社区内是否设置公共消防器材箱,箱内的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是否落实专人管理并正常使用;检查社区的治安亭、小区物业门卫值班室是否设置报警电话。

(六)检查农村社区内的工商户、家庭作坊等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油用电用气等行为;检查农村社区内是否有违章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现象。

三、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农村社区消防组织、消防宣传阵地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要指导和督促社区居委会进行完善。

(二)室内外消火栓,消防器材的配备达不到要求的,协调居委会予以解决。

(三)社区志愿消-防-队未定期进行演练,不具备扑救初起火灾技能的,要当场组织指导培训。

(四)占用消防车通道,在居民楼道内设置障碍物或堆放物品影响安全疏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

(五)对农村社区内违法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要依法处罚。

四、消防工作的资金保障

采煤塌陷区村庄集中搬迁形成的农村社区、农村村庄整合集中建立的居住社区、靠近城区的村庄集中建立的居住社区的消防安保人员补贴、消防设施购置和维护保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农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结合自身实际筹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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