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方法

时间:2024-04-23 11:44:06 佩莹 评语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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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方法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面部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方法,欢迎大家阅读。

  面部伤残鉴定标准

  1总 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个人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细分为以下几种:

  1、工伤认定申请书(单位名义、或个人名义);

  2、目击事故发生的证人(两人以上);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4、初次治疗工伤的病例、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5、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劳动关系证明;

  7、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

  另外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一、面部轻伤鉴定标准相关规定:

  面部、耳廓损伤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二、轻伤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人损,面部轻伤等级在10级以上,如果受害人面部损伤鉴定为轻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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