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论文

时间:2022-08-03 09:01:31 其他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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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歌是“文学中的文学”,自然辩证法理论知识对于诗歌研究、诗歌研究者是十分重要的,也是诗歌研究者应该掌握的一门学科。

辩证法即对立统一法则,在自然、社会和人们的思维中普遍存在。文学是对生活进行艺术加工的产物,就必然程度不同地反映出对立统一的规律,形成文学艺术的辩证法。社会生活的辩证法反映于作家笔端,就形成了文学艺术的辩证法。批评方法则是文学艺术辩证法的一个分支,更是批评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1]古代诗论家根据中国古代诗歌的审美特点和规律,提出了“知人论世”、“以诗解诗”、“识鉴诸家”等重要批评方法,这些方法自成系统,不但对古代诗歌的创作、批评及鉴赏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实用意义。

(一)客观分析批评法在诗歌中的运用

“以诗解诗”是王夫之提出的诗歌批评方法,它要求评诗者按照诗歌本身的特点、规律去客观地评论诗歌。王夫之《姜斋诗话》云:“以帖垫师之识说诗,遇转则割裂,别立一意,不以诗解诗,而以学究之陋解诗,今古人雅度微言,不相比附。陋于学诗,其弊必至于此。”这样解诗评诗,忽视了诗歌本身的审美特点,违背了诗歌的基本规律,势必曲解诗意。中国古代诗歌具有言在此而意在彼的特点,若忽视这一特点,而拘泥于诗之字句形迹,则无法理解诗的真正意蕴。谢榛《四溟诗话》说:“诗有可解、不可解、不必解,若水月镜花,勿泥其迹可也。”若“泥其迹”,只能割裂诗之本义精神。古代“不以诗解诗”者常有之,这种错误的评诗方法多为古人所指斥。如清代黄锡磺《汉诗总说》云:“世之说汉诗者,好取其诗,牵合本传,曲勘隐微,……执词指事,多流穿凿。又好举一诗,以为此为君臣而作,此为朋友而作,此被谗而作,此去位而作;亦多拟度,失本诗面目。”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仍在于古代诗歌具有言简意丰、言外有意等审美特点。[2]古代诗歌贵在含蓄,“寓意”曲折委婉、幽深微妙,若局限于字面而“强解”,甚至考据式地解诗,不但无法把握这些诗的寓意,而且只能曲解其意。因而,诗“皆宜细参,不得强解”。

“以诗解诗”,一是要求解诗者不能局限于诗歌的表面文字,而应把握其幽深微妙的“寓意”;二是要以意为主,以韵为次,对于诗中“韵变而意不变者”,不能以韵害意;三是要避免以“拟度”、“强解”、“穿凿附会”等方式解诗。而应入乎诗内,把握诗歌之本义、诗人之本义。这样才能对诗歌作出正确评价。王夫之的“以诗解诗”说是一种十分科学的评诗方法,它体现了评诗应从诗歌本身特征出发的客观精神,它是根据古代诗歌自身审美特征及古代诗歌批评的常见错误而提出来的。这种批评方法不但对于批评古代诗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其它文学样式的批评,甚至对于今天的文学批评,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历史批评法在诗歌中的运用

“知人论世”是我国最早的诗歌批评方法,由孟子提出。《孟子·万章下》云:“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知人”,就是要了解诗人的生平、身世、思想状况等;“论世”就是要了解诗人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知人论世”要求批评家必须对诗人及所处时代有比较全面地了解把握。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是作品与作者及时代三者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孟子认识到了诗歌创作受时代社会因素的影响,时代社会影响着诗人的思想感情,诗人的思想感情影响着诗歌作品,即时代→诗人→诗歌。诗歌受时代社会背景和诗人思想感情的制约,因而,只有把诗歌与诗人的身世及所处时代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对作品作出正确的评价。这种批评方法将诗歌批评与社会历史联系起来,不但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古今学者在研究、评论具体作品时,都离不开对作者身世遭遇历史背景的研究。很多诗歌只有“知人论世”,才能理解其本义内涵,如柳宗元的名篇《江雪》,写寒江独钓的渔翁,若不了解柳宗元当时的遭遇、处境、背景,就很难能理解此诗的真义。不知其人、论其事,对诗歌就无法“得其义、知其味、会其精神之妙”。[3]“知人论世”不但是诗歌批评方法,也是其它文学样式的批评方法,不但对古代文学作品的批评有重要意义,对于现在的文学批评也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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