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展及建议

时间:2022-08-03 07:00:23 建议书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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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和组织机构的重要创新,它对拓展民间投资范围,拓宽融资渠道,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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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5年末,黑龙江省批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327家,注册资本96.6亿元,其中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268家,注册资本74亿元。小额贷款公司覆盖了全省13个市(地)和75%以上的县(市),已经成为全拾三农”、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创业者等“草根经济”融资的新兴渠道。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有效缓解了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制约的矛盾,还解决了用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房屋抵押得到贷款这一难题,同时,也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渠道,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不足,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强对“三农”、微小企业的小额融资服务,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成长的过程中,自身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资金不足。自有资本金是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展贷款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由于股东人数以及自有资金等的限制,制约了资本金的大规模扩张,无法满足更多客户的贷款需求。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模糊,监管虚置。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但它又是经营特殊产品的公司,在现行的《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银监会不能将其纳入监管体系。监管主体不能明确,容易形成多头监管以至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较大。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支持的主要对象是信用等级较低、在金融机构贷不到款或达不到金融机构抵押条件的中小企业和农民,在缺乏有效抵、质押物并且在农村保险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面临较大的风险。

第1页 第2页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791家,较二季度增加425家,贷款余额3359亿元,前三季度累计新增贷款1379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以其“小额、分散”的特色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三农”贷款难问题,是对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不过,虽然小额贷款公司获得了快速发展,其依然面临这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首先是小额贷款公司遭遇税收政策“歧视”。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贷款业务,但执行的税收政策与金融机构存在明显区别。例如,其利息收入要全额按5%税率缴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不能享受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减按3%缴纳营业税的待遇。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农户及其他借款人从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后,除了要支付远高于银行借款的利息外,还将面临利息费用所得税前只能部分扣除的尴尬。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自身面临融资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由于农村市场资金需求旺盛,不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二、三个月后即出现资金荒问题。

由此看来,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首先是要重新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名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企业法人,其贷款业务与金融机构没有本质区别。前述税收政策无论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借款人,均源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也只有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这个“名分”,小额贷款公司才能获得一个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

其次要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自由度。国家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主要目标是缓解农村金融市场的融资难,以支持“三农”发展。但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利率上限是银行利率的4倍。显然,贷款利率参照信用社标准执行应当比较合理,或者上限应以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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