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污染的建议

时间:2022-08-03 01:16:33 建议书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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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污染的建议

1、建立专门的水污染治理机构

目前,我国的水污染治理涉及到水利、环保、海事、交通、公安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之间往往职权交叉、缺乏沟通,这会导致我们在治水时责任不明,行动不力。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水污染治理机构,让该机构将各部门的相关职能协调统一起来,在治理水污染的过程中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同时,该机构还可以在平时针对水污染事件编制应急方案,管理调用资金和治水装备,组织专家队伍,训练专门人员。这样,当水污染事件发生时,该机构就可以以最快的速度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

2、建立因地制宜,灵活有效的城市污水治理模式

中国污水治理的总体思路,概括而言就是:"每个城市(县镇)建立一个污水厂"。用管网将全城的污水收集到污水厂,集中处理之后,排入江河湖海。这就是"集中式"污水处理思路。但是,这种方法成本太高,现阶段中国的经济实力还不足以支撑。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发展循坏经济,提倡水资源的循环利用,提倡污水的分散处理、分散利用、就近处理、就近利用。分散处理的好处是容易做到污水成分单一,处理工艺流程相对容易,风险分散,安全性高,不会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现象,而且节约管网,节省了大量投资。进行水环境功能分区,根据水环境的现行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控制的依据。例如,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将水域按功能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主要是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以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以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然后按功能区控制污染,保护水资源。

首先,按照水域功能划定保护级别,提出控制水污染的要求。例如:对特别保护水域,是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Ⅰ、Ⅱ类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单位由地方环境部门从严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其次,按照功能区实行总量控制。所谓总量控制是指为了保持某环境功能区的环境目标值,所能容许的某种污染最大排放量。所以,水环境功能区划是实施水污染总量控制的依据。

3、加强城市规划,统筹城市污水治理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该统筹规划,坚持城市污水处理厂与城市废水收集管网建设同步进行。无论是老城改造还是新城建设,目前的关键任务之一,就是尽快普及和健全城市排水管网系统,尤其是污水管网,以便有效地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作用。新建卫星城镇、经济开发区的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还应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步配套建设。同时,应编制城市排水系统规划,纳入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污水处理厂与城市景观、人工湿地等结合,提高处理的深度并降低处理成本。与此同时,还要转变管网投入的观念,改变一些城市雨污合流管网的状况,推行雨污分流,更好地治理污水。

4、运用经济手段,加快城市水污染防治的市场化进程 

目前,作为促进污染防治重要手段的排污收费制度,还很不成熟,存在着收费标准过低,不能发挥刺激污染防治作用的问题。我们应该深入推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建立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成本控制和改善经营的水价形成机制,界定污水处理企业成本核算的范围。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建设贷款及债券本息的偿还。对小城镇及西部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倾斜;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针对城市主要是生活污水排放,应该坚持谁收排污费谁治理的原则,把企业治污归为污水处理厂和社会专业公司治理,排污单位不直接参与,付费即可。

5、将污水资源化,实现多级利用

污水资源化处理是当今世界性节水、治污的潮流,污水已被视为一种资源、当作第二水源看待。许多发达国家的城市都修有汇集污水的专用管路,污水经过二级处理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后,即用于工厂冷却、除渣、灭尘、城市绿地及农田灌溉。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动态来分析,污水资源化必将成为一种很有前途的事业。

6、生态工程与环境工程相结合,技术措施要与管理措施相结合

利用生物治理技术,设计合理的工业链和合理的工业用水循环等都是有效的生态工程。但要与环境工程相结合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规划、评价的基础上选定技术方案可以避免盲目性;技术方案实施后只有加强管理,才能使技术措施正常运行,获得良好的效益。

7、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遏制水环境恶化

加快修订相关法规,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规划编制、功能区划、总量控制、水质检测、信息发布等做统一明确的界定。进一步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统一的水质量标准和要求,使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其水环境功能区质量标准挂钩。同时还要制定相关的环境政策法规,规范政府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努力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强化水污染防治责任,避免“一刀切”式的处罚标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法律强制作用。

8、确立统一管辖制,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确认对所有“中国境内水域”的唯一管辖权,并且明确留给及政府的任何权利都只是一种委托性质的权利,而且如果哪个地方政府未能按照要求做好落实和执法工作,委托给他的权力就可以收回。要求各级政府制定特定的,可衡量的排放限制许可标准,严格的,数据对公众公开的报告制度及对违规行为的实质性惩罚。此外,允许中央法院审理涉及水环境污染的问题。法院越具有地方性,就越有可能做出偏向于地方的权衡。而中央法院由于更具有全国性的视野,相对而言就不会像地方法院那样只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而不顾及整个地区或国家的利益。

9、建立强有力的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机制,鼓励公民参与监督

水污染问题,由于水自身具有流动性,不受行政辖区界限的限制,往往表现为跨区域污染,而我国目前还缺乏的跨流域水污染防治机制,水资源分级的分割管理始终难以有效实现对城市水污染的控制。硬性的把流域划分成多个区域,导致许多地方从本辖区的经济利益出发,不顾及下游的用水需求,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 ”,水资源管理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 另外,只有平常百姓自愿并有机会参与到立法和执法过程当中来,才能使各种治水方案行之有效。可以像美国一样推行公民诉讼条款。当个体公民能够证明环保许可证的有关条款并未得到落实,也即承担环保执法责任的机构未能履行其职责,如果要求法院给予这些个体公民名分,那么他就能够更有效地促使这些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这一个简单的条款,那些关心自身环境状况、身体健康以及子孙未来的公民会在有秩序的行政系统下面,在她们关注的范围内采取行动。

10、加强宣传,推动城市居民养成节约用水和循环用水的习惯

在城市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的方方面面,提高水的利用率,加强水危机的宣传工作,使循环用水的意识深入人心,形成人人爱护水,时时处处节水的局面。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开发和保护水资源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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