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建议书

时间:2022-08-03 03:09:58 建议书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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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建议书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执法管理规程(试行)

税务稽查建议书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局级执法管理,有效实施“阳光稽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办案的质量,确保税务稽查人员文明公正执法,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被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科学、民主、依法执政,真正实现“做强稽查”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市局有关规定,结合稽查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是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依法实施税务稽查,行使检查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专业执法组织。其基本任务是以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为主,按照市、区两局的工作安排承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各项税收稽查的工作任务。

第二条 税务稽查执法管理是指按照案源、稽查、审理和执行四环节分工负责,通过立案会、研定会、审理会严格把关,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稽查案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照税务稽查四环节职能分工要求,稽查局在内部设置立案科、检查科、审理科、执行科四个职能科室。

第四条税务稽查案件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案件。

第五条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稽查人员有责任对有关内容和情况进行保密。

不能泄露举报内容,隐匿、销毁举报材料;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以各种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严禁将举报人揭发和检举的信件、材料、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做好案件资料的登记、备案、保管工作。

立案会、研定会、审理会的所有参会人员,不得将会议讨论的情况、意见和结果向外透露;立案科、检查科、审理科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人员,由立案会确定是否回避。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工作程序、行政不作为以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给国家及被查对象造成损害的,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八条税务稽查工作按照案源登记、稽查实施、审理定案、执行结案、档案管理、举报管理、税务协查、情报调查、复查审核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税务稽查案件文书应严格按照市局关于税务稽查适用文书的相关规定制作。

第十条稽查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层级负责制度。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应按照市局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税务稽查工作实行审批报备制度。

第十三条遇特殊情况无法结案的案件,稽查局按照强制结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税务稽查底稿按照市局的相关规定详细制作。

第十五条重大案件、督办案件、领导关注案件、社会焦点案件等案件实行全程汇报制度。

第十六条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严格按照案件移送管理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对外报送的报表、总结、案例、公告等体现全局性质的工作实行审核审批制度。

第二章 立案制度

案源管理是指为保证税务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工作目标以及涉税问题疑点,采用评估分析等方法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筛选和确定。立案科是案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一节 立案科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立案科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制定稽查局和本科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安排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工作并进行考核;

(四)建设和维护税务稽查子系统;

(五)负责立案会、研定会和审理会的组织和召开;

(六)负责稽查局与市、区两局各处、科室间的信息交换工作,协调稽查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案件交接、信息互动、协作配合等工作;

(七)负责稽查局向市局的业务请示及对请示和回复的归集、整理、保存;对相关稽查请示和会议纪进行备案;

(八)负责对重大案件管理工作;

(九)负责各种税务稽查专用法律文书的供应和使用管理;

(十)组织稽查局税务稽查业务培训;

(十一)负责稽查局公章、物品等内部日常事物性管理工作;协调稽查局其他各科工作,检查、考核其工作部署和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稽查局检查证、臂章的发放及使用管理;

(十三)负责确定税务稽查对象,进行案件接收、选案、登记、送达等案源维护工作;

(十四)负责对税务举报案件的受理、分办、催办、统计、答复、奖励工作,制定处理税务举报案件的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税务稽查子系统中案源登记和举报业务的管理;

(十六)负责反避税、情报交换、协查等案件的布置和回复工作;

(十七)负责各项税务稽查报表、总结的汇总、分析、上报和案例上报工作;

(十八)负责相关信息、情报的反馈;

(十九)负责本科的队伍建设,政治、业务学习,调查研究;

(二十)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工作要求:

(一)制定各项稽查计划科学合理,内容全面;

(二)严格按照工作程序确定日常稽查对象、专项稽查对象、专案稽查对象等;

(三)案源登记及时准确、内容齐全;

(四)严格执行案件受理审批制度和备案制度;

(五)对各类形式的举报案件及时准确登记,限时分办;

(六)及时协调举报案件在查处中遇到的问题;

(七)各种报表统计无差错,提供的数据准确;

(八)深入、广泛宣传涉税举报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九)主动及时对署名举报人进行答复;

(十)及时做好各种稽查报表资料的统计、汇总、分析,并按规定上报市局,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十一)准确、及时上报各类材料,实事求是,内容充实;深入实际,认真调研,及时撰写调研报告;

(十二)考核评比坚持公正、客观原则,注重实效;

(十三)案件确定立案后,定期将稽查案件名单及相关信息向征管部门公布,做好与征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二节 案件受理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应设置专人负责举报受理、案件处理、分办等工作,负责接待、答复举报人,兑现举报奖励,监督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来源:

(一)受理单位或个人以信件、来访、电话、网上信箱等各种形式的涉税举报案件;

(二)市局交办的涉税案件;

(三)根据市局要求安排的专项稽查案件;

(四)经评估约谈转入稽查的案件;

(五)日常稽查移交案件;

(六)检查科根据稽查需要,提出需延伸稽查或协查的案件;

(七)市局交办或稽查局受理的外省市税务部门要求协助核实的涉税案件;

(八)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案件。

第二十二条 案件管理人员负责对受理案件的统一管理。对受理的案件做好记录、登记、编号等工作,并进行筛癣综合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一)举报案件按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1.接到单位或个人的税务违法举报信件和网上举报时,应进行登记、编号。

2.受理来访举报时,要做好记录(或录音),经整理后填写《来访记录单》,并由举报人验证后签字、押印;举报人不签字、押印时,案件管理人员应注明情况;接待集体来访时,应告知来访人选出代表反映问题。

3.受理电话举报时,要做好记录,并向举报人介绍有关税法知识,了解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电话记录应在原始记录基础上进行整理填写《电话记录单》。

4.稽查局受理的单位或个人以信件、来访、电话、网上信箱等各种形式反映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应在举报模块中进行处理,署名举报上报市局,匿名举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收到属于外埠管辖的涉税举报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市局举报中心进行处理。

5.对市局交办的举报案件,要核对举报内容是否详实、署名举报人是否真实:有联系方式的应先与举报人进行联系,做好有关记录,按照署名举报处理;内容详实而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案件可按照署名举报处理;其他案件可按匿名举报或查存处理。

6.对上述涉税案件,逐一填写《涉税案件处理单》,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科长审批;认为需要立案稽查的,提出立案依据和处理意见。

(二)在市局专项稽查计划和市局确定稽查案件名单的基础上,立案科确定专项稽查案件名单;在优先完成市局确定的专项稽查任务的同时,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专项稽查行业和对象,并报市局备案。

(三)评估科对自评案件提出评估意见后报立案科,案件管理人员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三节 案件分办

第二十三条 立案科对本局受理案件的稽查价值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立案稽查、调查核实或存档备查的具体拟办意见。

(一)市局交办要求查处的署名举报案件,按以下要求处理:

1.署名举报案件内容比较详实,或经核对举报人真实,进入立案程序;

2.署名举报案件分办时要隐名摘要;

3.署名举报案件内容不详实,且经核对举报人不真实,可按照匿名举报案件处理。

(二)市局交办或稽查局受理的匿名举报案件,按照举报内容详实程度进行转入评估,或经局长批准做查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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