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立法建议稿

时间:2022-08-03 01:49:28 建议书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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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立法建议稿

亮点五:重复拆迁征收能源浪费税

对于气候变化的减缓措施,建议稿提出公共场所夏天降温调控的温度不得低于26度,冬天增温调控的温度不得高于20度,医院、疗养院等特殊的场所除外。

针对现在很多城市重复拆迁造成能源浪费,建议稿也指出,拆除仍然处于使用年限的建筑并在原址新建建筑的,应当缴纳资源和能源浪费税。

此外,建议稿还提出减少公车使用,应当采取限制和补贴相结合的措施,引导工作人员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减少专用交通工具的使用。

亮点六:区域补偿机制和补助机制

在自然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建议稿提出国家建立气候变化应对区域补偿机制,“对青藏高原等具有特殊气候保护意义的地区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提高资金补偿,针对因气候变化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常纪文说,这样有利于保护青藏高原多样性气候。

建议稿还建议,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气候变化应对政府基金以及社会发起设立气候变化应对民间基金。

亮点七:提出市场准入制度

建议稿还提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建立跨盛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交易平台。

建议稿指出,新建、改建、扩建的重点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预评估,报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批。未获审批的,发展与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土地,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排污指标,供水部门不得供水,电力部门不得供电,信贷企业不得贷款。

亮点八:对外反制措施

针对目前一些国家对中国民航业、海运业征收碳税的不合理做法,建议稿规定了保护国家利益的对外反制措施,指出中国反对借应对气候变化的名义实施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行动,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借气候变化应对的名义,对中国企业采取单边税收措施等贸易保护措施,或者对入境、过境中国民航班机、轮船采取单边措施征收碳税或者类似税费的,中国政府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反制措施。

亮点九:信贷支持

在投资与信贷保障方面,建议稿提出,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减排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减排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特别是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授信支持。

亮点十:双罚措施

建议稿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分的措施;对于未完成目标考核责任的地方政府,规定了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予以处分的法律责任;针对区域和企业集团争先上马高耗能项目的倾向,设立了区域和企业集团限制审批等限制措施,保证区域和企业集团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对于企事业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接受检查,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规定双罚措施,即既处罚企业,又处罚企业负责人,这是环保法、水污染里面也有规定的,体现了必要性和可持续性。”常纪文教授表示。

常纪文表示,总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建议稿)的体例设计具有全面性和逻辑性,既对气候变化应对予以周全的法律规范和制约,也突出了重点,采取了分部门、分领域和分环节相结合的方法对体制、制度和机制的开展了构建工作。这种在政府部门协调下,多头委托权威单位研究起草环境资源立法的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方式,在我国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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