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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作用

时间:2021-11-24 14:10:08 证明大全 我要投稿

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作用

  报废的机动车是怎样回收的呢?回收的证明有何作用呢?下面就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政策

  1.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

  2.车辆管理所检验车辆后,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

  3.报废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回收报废车辆,经车辆管理所监督车辆解体后,出具《报废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凭《报废车回收证明》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报废车补贴标准:

  1.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2.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盛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车辆报废流程

  国家车辆报废标准最新调整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到年限可继续用机动车。

  报废车强制报废标准

  在商务部最新公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机动车的强制报废的要求:对于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报废车辆如何办理

  具体步骤如下:

  一、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交售报废机动车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汽车属于单位的需提供代码证复印件4份并加盖公章,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4份。

  二、公司业务部门专管员负责接收报废机动车并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表,单位加盖公章,个人车主签字。专管员、保管员验车拍摄照片,涂磨发动机号、车架号。

  三、专管员、保管员验车合格后,专管员负责填写公司内部印制的报废汽车报告单,分别由交售人、专管员、保管员、科长、主管经理、总经理签字后,保管员对其进行登记,办理入库手续,然后由专管员将相关证件转交办公室专管员登记。

  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专人定期到公司验车,验车合格后签字盖章,办公室专管员到市政府一站式商业局窗口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五、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验车后进行拆解,大、中型以上货车和营运车辆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拆解,并拍摄照片,填写报废机动车监销登记表。

  六、专管员在机动车解体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报废机动车监销登记表一并送交公安机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七、办理注销登记后,通知车主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注销登记手续和残值款。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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